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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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 3 月 1 日-2-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 20
2、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 91)和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 11 月 1 日-3-前言本标准
3、是根据建没部建标 1998244 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 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
4、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 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 9 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本规范共分 13 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 4 章至第 12 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 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
5、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上海汇丽(集团)公司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孟小平侯茂盛 张元勃 熊伟李爱新 龚万森 李子新 吴宏康庄可章 张鸣-5-目次1 总则.12 术语.13 基本规定.13.1 设计.13.2 材料.23.3 施工.34 抹灰工程.44.1 一般规定.44.2 一般抹灰工程.54.3 装饰抹灰工程.64.4 清水砌体勾缝
6、工程.85 门窗工程.85.1 一般规定.8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10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12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15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16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18 6 吊顶工程.19 6.1 一般规定.19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20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22 一般项目.22 7 轻质隔墙工程.23 7.1 一般规定.23 7.2 板材隔墙工程.24 7.3 骨架隔墙工程.25-6-7.4 活动隔墙工程.26 7.5 玻璃隔墙工程.27 8 饰面板(砖)工程.28 8.1 一般规定.28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29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31
7、 9 幕墙工程.32 9.1 一般规定.32 9.2 玻璃幕墙工程.35 9.3 金属幕墙工程.38 9.4 石材幕墙工程.40 10 涂饰工程.43 10.1一般规定.43 10.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44 10.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45 10.4美术涂饰工程.46 11裱糊与软包工程.47 11.1一般规定.47 11.2裱糊工程.48 11.3软包工程.49 12 细部工程.50 12.1一般规定.50 12.2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50 12.3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51 12.4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52 12.5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53 12.6花饰制作与安装
8、工程.54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55 附录 A 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57-7-附录 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58 附录 C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59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60 条文说明.61 1 总则.62 2 术语.62 3 基本规定.62 4 抹灰工程.64 5 门窗工程.65 6 吊顶工程.67 7 轻质隔墙工程.67 8 饰面板(砖)工程.69 9 幕墙工程.70 10 涂饰工程.73 11裱糊与软包工程.73 12 细部工程.74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75-1-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9、。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2.0.2基体 primary stru
10、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2.0.3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2.0.4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3 基本规定3.1 设计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2-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
11、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3.2 材料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没计防火规范(G
12、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
13、进行见证检测。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3-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3.2.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3.3 施工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3.3.2承
14、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
15、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3.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3.3.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3.3.10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
16、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4-3.3.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3.3.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3.3.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4 抹灰工程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4.1.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17、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施工记录。4.1.3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4.1.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的加强措施。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4.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4.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
18、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 3 间;不足 3 间时应全数检查。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5-4.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4.1.8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3d。4.1.9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 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 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4.1.10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4.1.11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
19、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4.2 一般抹灰工程4.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主控项目4.2.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4.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
20、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4.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4.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一般项目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
21、观。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检验方法:观察。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4.2.9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4.2.11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表
22、 4.2.11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普通抹灰高级抹灰1立面垂直度43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43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3阴阳角方正43用直角检测尺检查4分格条(缝)直线度43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5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43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3 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2)顶棚抹灰,本表第2 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4.3 装饰抹灰工程4.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7-主控项目4.3.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
23、净,并应洒水润湿。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4.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4.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4.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一
24、般项目4.3.6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4.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检验方法:观察。4.3.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
25、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8-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4.3.9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的规定。表 4.3.9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1立面垂直度5455用 2m垂直检测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3354用 2m靠尺和塞尺检查3阳角方正3344用自角检测尺检查4分格条(缝)直线度3333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5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33拉 5m线,不足 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4.4.1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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