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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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间距 .18 3.2 建筑退界 .22 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 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29 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34 第七章附则.37 附录一名词解释 .38 附录二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 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
2、制规定.52 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55 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62 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63 1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
3、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 1.0.3 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 1.0.4 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 1.0.5 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
4、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 1.0.6 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 1.0.7条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 2.1.1 条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 2.1.2 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
5、围的,根据表2.1.2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第 2.1.3 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第 2.2.1 条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六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6、。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第四分区,为建设用地与环城生态区之间的缓冲区域,主要包括中心城建设用地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 米范围内的用地。温江、双流、3 龙泉驿、郫县、新都等区(市、县)临环城生态区规划控制线500 米范围内的用地,均应按第四分区的规划要求执行。第五分区,为环城生态区。环城生态区的控制要求按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同时,第五分区范围内各区(市、县)经营性用地建设强度按平均容积率不大于1.5 进行控制。经营性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
7、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特别控制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第 2.2.2 条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第 2.2.3 条第四分区范围内除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5,且总建筑密度指标上限不应超过表 2.2.9.1或表 2.2.9.2中关于第四分区的
8、商业用地、商务用地的指标要求。4 表 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中类一、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小类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活动用地科研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艺术传媒用地其它商务用地娱乐用地康体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 R12 A1 A21 A22 A35 B11 B12 B13 B14 B21 B22 B29 B31 B32 B9
9、M1 W1 居住用地一、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11/R21 服务设施用地R12/R2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A21 文化活动用地A22 教育科研用地科研用地A35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11 批发市场用地B12 餐饮业用地B13 旅馆用地B14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用地B21 艺术传媒用地B22 其它商务用地B29 娱乐康体用地娱乐用地B31 康体用地B32 其它服务设施B9 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 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5 注: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 100%;本表中B12
10、 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第 2.2.4 条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4.1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表 2.2.4.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第一分区基准容积率5.0,并结合容积率折算系数表2.2.4.2确定25%25%第二分区基准容积率4.0,并结合容积率折算系数表2.2.4.2
11、确定根据容积率查表2.2.4.3确定25%第三分区基准容积率3.0,并结合容积率折算系数表2.2.4.2确定根据容积率查表2.2.4.3确定30%第四分区2.0 30%30%注:本表中总容积率及总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基准建筑容积率为5.0,并结合表 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第二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4.0,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建筑容积率为 3.0,并结合表 2.2.4.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再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
12、6 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60.0 米时,按表 2.2.4.3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4.2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表 2.2.4.2 建设项目总容积率折算系数表建设项目临规划道路条数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 2 3 4 5000 以下1.00 1.10 1.20 1.25 500010000 0.95 1.00 1.10 1.20 1000020000 0.85 0.95 1.00 1.10 2000040000 0.8
13、0 0.85 0.95 1.00 4000080000 0.75 0.80 0.85 0.95 80000 0.7 0.75 0.80 0.85 注:总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 位(按 4 舍 5入法)表 2.2.4.3 第二、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建筑密度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限高(米)h15 h24 24h 30 30 h35 35h40 40h 45 总建筑密度35%30%28%26%24%22%总容积率 1.2 1.8 2.2 2.4 2.7 3.0 规划限高(米)45h50 50h55 55h 60 h60 h60 总建筑密度22%20%20%20%20%总容积
14、率 3.3 3.6 3.8 4.0 5.0 7 第四分区范围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2.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 30%。第五分区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增加3 个百分点且总建筑密度上限不超过35%,即确定为项目的总建筑密度。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 平方米的公
15、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最大增加值不超过 5%。原有建设用地的指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总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总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第 2.2.5 条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1总容积率大于 4.5 且不大于 5.0 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总容积率不大
16、于 4.5 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2绿地率不小于 30%。8 第 2.2.6 条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 执行。表 2.2.6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形式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层数高度绿地率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0%新区35%农贸市场45%0.8 且 1.6不大于6 层不大于24米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派出所40%1.0 且 2.4 街道办事处40%1.0 且 2.4 其它服务设施40%2.4 社会停车场(库)50%3.0 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车位数 300 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
17、50 平方米;车位数300 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 平方米;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第 2.2.7 条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9 第 2.2.8 条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2.8 执行。表 2.2.8 幼儿
18、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类别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幼儿园 2500 3 班(90 人)1200 25003500 6 班(180 人)1700 35004500 9 班(270 人)2450 4500 12 班(360 人)3000 第 2.2.9 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B12)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9.1或表 2.2.9.2执行。表 2.2.9.1商业用地、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高层)项目分区位置位置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第一分区地铁站街坊项目10 35%-8 40%第二分区-6 45%第三分区-5 48%-4 51%-3 54%第四分 区-2.5 57%-2.
19、060%注:距离地铁站控制线100 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为地铁站街坊项目。表 2.2.9.2 商业用地、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多层)项目分区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第一分区3.0 54%第二分区2.7 54%第三分区2.5 57%第四分区2.0 60%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建筑高度低于15 米时,总容积率2.0,总建筑密度60%。10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五分区内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 2.2.9.1或表 2.2.9.2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
20、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第 2.2.10 条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10 执行。表 2.2.10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项目分区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绿地率第一分区高层6.5 40%25%20%多层3.0 50%-第二分区高层4.5 40%22%20%多层2.7 50%-第三分区高层3.0 40%20%30%多层2.5 45%-第四分区高层2.0 40%20%30%多层2.0-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建筑高度低于 15 米时,总容积率2.0,总建筑密度60%。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21、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五分区内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10的规定选取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第 2.2.11 条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第2.2.9 条执行。第 2.2.12 条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12 执行。11 表 2.2.12 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第 2.2.13 条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中学用地新建项目总建筑密度
22、不大于25%,小学用地新建项目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30%,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 2.2.14 条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4 执行。表 2.2.14 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外环路外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第三圈层总容积率1.8 且 3.0 1.5 且 3.0 1.2 且 3.0 1.0 且 3.0 总建筑密度 40%绿地率 30%第 2.2.15 条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30%。第 2.2.16 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23、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1、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 3 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平方米的服务设施。第 2.2.17 条其它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指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总容积率0.6 0.5 0.5 12 第 2.2.18 条批发市场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8 执行。
24、表 2.2.18 批发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三环路以内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第三圈层总容积率2.0 且 3.0 1.5 且 3.0 1.0 且 3.0 总建筑密度50%第 2.2.19 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9 执行;2非生产性工业项目临规划道路、广场和绿地等禁设围墙。表 2.2.19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绿地率 1.5 且 3.0 40%20%第 2.2.20 条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
25、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 7%;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按表2.2.20.1和表2.2.20.2执行。表 2.2.20.1 生产性工业用地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 米,当层高超过8.0 米,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0.5 0.4 轻工业1.0 且 3.0 0.9 0.8 农业产业化项目-0.7 0.5 13 表 2.2.20.2 生产性工业用地总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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