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讲义)-文档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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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政府令2019260号)曲阜晨光化工有限公司 孔德周法律法规学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审议、发布、施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9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2019年2月2日姜大明,男,汉族,1953年3月生,山东荣成人,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哲学学士。2019年1月当选为山东省长。2019年5月2019年3月,山东省委副书记。2019年1月,在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2、次会议上当选山东省省长。2019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国土资源部部长。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目的依据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适用范围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生产经营单位定义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主体责任内容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监管部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
4、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全员责任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制度规程及其涵盖内容要求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
5、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职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
6、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职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督
7、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山东省生产经营
8、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九条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
9、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
10、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合同载明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
11、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山东
12、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发包承租、产权变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安全生产资金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应急
13、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4、(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安全生产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916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2019260号)事故赔偿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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