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政策法规3第三章教育行政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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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政策法幼儿园政策法规3第三第三章教育行政章教育行政第一节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有别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学校。01 中央:教育部教育行政机关02 省:教育厅03 地市:教育局04 县:教育局3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限,社会上的学校、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教育管理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它们同国家的关系在行政法上就表现为同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教育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确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一、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1.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2、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形式表现。教育法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2)以授权者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与被授权的法律关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21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2.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教育行政立法权教育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执行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行政处罚权教育行政监督权抽象行为抽象行为A具体行为具体行为B二、教育行政行为01教育行政立法抽象教育行政行为02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801通知具体教育行政
3、行为02批准03许可04注册05免除9第二节第二节 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强调政府直接领导,到主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转变。现行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法第14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幼儿园管理条例第6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教
4、育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分工负责:同一级政府内部各部门如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部门,根据不同的职责分工对教育事业发展负有不同的责任。2.教育部门主管教育部门主管教育法第1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幼儿园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管理教育事业,对教育实现组织、计划、决策、指导、监督、评价、协调的职能。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
5、理职责分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工的请示1.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2.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3.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4.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5.办好示范性幼儿园;6.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3.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教育法第1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卫生部门: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计划
6、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第三节第三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侵权与赔偿教育行政机关的侵权与赔偿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代表公权力。公权力极容易受到滥用,损害私权力。法律对于公权力多以限制为主,只授权其准许行为;对于私权力则只规定禁止行为。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对于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为
7、可行。一、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的侵权行为一、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的侵权行为案例11998年夏,安徽省某县教委实行机构改革,将原来的勤工俭学管理站改为县教育服务公司,并决定于6月18日(星期四)上午举行挂牌仪式。为营造气氛,县教委提前半个月通知县城内各小学腰鼓队排练节目,届时到场助兴。当天,挂牌仪式如期举行,县城7所小学的小学生共计200多人次参加典礼,一时鼓乐喧天、歌舞蹁跹,好不热闹,县教委的领导们十分满意,感觉效果好极了。该事件中,县教委以县教育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通知,让所辖的县城小学学生在正常的学习时间内停课参加商业庆祝活动,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
8、权(上课权)。相似的还有,教育行政机关要求学校、学生、教师利用学习工作时间参与无关教学的各种社会事务。案例22002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劳动局)接到被某幼儿园辞退的一员工的举报,称幼儿园有收取员工领用物品抵押金的情况。该局经调查情况属实,于1月9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幼儿园于1月16日前改正其行为。后该幼儿园如数退还员工的抵押金。1月20日,劳动局以该幼儿园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4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的有关规定为由,对幼儿园处以25000元罚款。幼儿园不服,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20日开庭
9、审理。原告幼儿园称,该园老师在从事教学工作中,涉及领取教学设备等贵重物品。现实中,有的教师在领取工资后不辞而别,并将领用物品偷偷带走。基于上述情况,原告为便于园内的财务管理,在员工自愿、认可的前提下,规定凡领取教学设备的教师交纳200元人民币的物品抵押金。该行为是原告内部日常管理的一项举措,与收取抵押金性质完全不同,且收取抵押金并非是改园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并非劳动合同的附件或必须条件。原告认为,被告劳动局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劳动局强调,幼儿园为教学人员提供教学设备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不需要讨价还价,更不可以将自己在履行义务时可能带来的风险转嫁
10、给权利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收取抵押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做出适当处罚决定。鉴于本案原告并未以收取抵押金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是以防止物品流失为目的,以自愿为前提,在领取物品时收取,其数额亦明显低于物品价值本身。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劳动局做出较高数额的处罚有失公正,依法酌情予以变更,将罚款数额从25000元变更为2000元。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已认定该园收取抵押金是以员工自愿为前提,却仍做出予以行政处罚的判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自相矛盾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003年3月5日,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其中认为,劳动局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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