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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4年3月18日具体活动安排:1、带着问题熟读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三2、每个学生修改一条并说明理由3、每组修改两条并说明理由4、每班写出修改草案,要求修改三条并说明理由,参加全院评比。5、3月28日前,以小组为单位收集组内每个同学的修改草案(每人一条),和小组修改草案(每组两条)电子版,一起发至.6、3月25日,每组打印好作业,带到课室讨论,推选出代表本班级的修改草案。7、每班学习委员负责最后收集整理代表班级的修改草案,3月27日前发至.参加比赛。案例: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写进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法律专家,在审议和修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禁止家庭暴力
2、,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是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但虐待不能包括所有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形,主张将禁止家庭暴力与虐待分别规定。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原法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修改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
3、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虐待 虐待是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虐待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它使别人不能做她想做的事,或强迫她以不情愿的方去做事。虐待包括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一、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有什么区别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之处,但也有不同之处:一是虐待行为可以构成犯
4、罪,但刑法未设立“实施家庭暴力罪”的罪名;二是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例如,一对夫妻吵架,丈夫在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妻子,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而不是适用“虐待罪”;三是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所以婚姻立法者采取了分别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的立法形式。二、如何认定家庭暴力怎样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某成员对本家庭内另一成员所实施的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实施手段上具有多样性:如
5、殴打、罚跪、伤害甚至杀害,以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暴力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以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以暴力强迫对方就范等。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某些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者的见解是有差别的,在第48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把对妇女的暴力界定为:对身体的暴力、性暴力以及心理上的暴力。心理上的暴力包括侮辱漫骂、精神恐吓等行为。它可以给我们提供一定的启示。总之,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比较宽泛的。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
6、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3)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什么是虐待和遗弃,对虐待和遗弃行为有哪些处罚?一、什么是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
7、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上歧视性待遇、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妹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兄姐,不尽抚养义务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二、对虐待和遗弃行为有哪些处罚对于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给予其适当的处分。对于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可
8、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净身出户防“闪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近日,针对该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等问题,记者采访了
9、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家庭结构】男强女弱现状如何应对?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解释是否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从媒体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有人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其实,最高法历来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
10、护。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比如第11条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8条关于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也是专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而制定的。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
11、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时第10条第2款明确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更充分地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财产分配】女方净身出户如何破解?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是否很不公平?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
12、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司法解释(三)第7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便于法院实际操作,考虑的是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聚焦农村】农村女性权益如何保护?有人认为,农村
13、女性结婚时房产通常由男方解决,产权也归男方所有。一旦离婚,女性将与房产无缘,如果娘家住房困难,离婚后的农村女性便无栖身之地。与城市家庭不同,农村家庭中通常没有汽车、投资等财产,最大的财产就是房产,如果离婚时女性无法分得房产,只能“净身出户”,这对农村女性而言极不公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近年来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并未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时的房产处理问题,一部司法解释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的处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离婚时就判归男
14、方;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所建,在离婚时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子、孩子等焦点问题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
15、因此,本报邀请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权威回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焦点一:“房子”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第十条 夫妻一
16、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谁家出资多,谁房子份额占得多【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7、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
18、,最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这就容易引起争议。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产证加名字?有用【案例】小言(男)结婚,他的父母出资购房,而办房产证时女友要求加上名字。小言很苦恼,如此一来房产究竟算谁的?【解读】第七条规定得很明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女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那么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男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即视为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至于份额,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
19、延续的时间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给予配偶补偿,要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案例】小邱(女)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丈夫共同按揭还贷。两年后,小邱离婚,房屋归谁?房屋增值部分又归谁?【解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是热点。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一般从物权原则的角度解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次第十条也对按揭房的判决标准进行了明晰,如夫妻共同还贷了5万元,那离婚时产权方将补偿另一方2.5万元,并按
20、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结婚多年,个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案例】2003年,李某(男)为与古某(女)结婚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因感情不和,二人协商离婚。李某担心,自己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结婚8年,会变为共同财产。【解读】早在2001年,“结婚经过8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就已作废。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变化为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二:“孩子”生不生孩子,到底由谁说了算?亲子鉴定近来越来越火爆,如果一方坚持拒绝做,另一方怎么办?【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
21、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条款】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男方生育权也受保护【案例】小何(男)和小吕(女)结婚5年,小吕一直不想要孩子,后怀孕并决定堕胎,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几天后,小吕自己到医院堕胎。小何认为
22、该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导致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解读】第九条实际上确认了“中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这一点。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男方生育权的保护是很弱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如果不顾男方反对,擅自“中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
23、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因此,这次司法解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案例】小李(女)与同事小雷(男)同居怀孕后,小雷不肯要孩子,双方为此不断争吵,最后小雷表态结束感情。但小李坚持生下了女儿美美,由于生活艰难,找到雷家人却遭辱骂。小李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推定美美与小雷之间是父女关系,判令小雷支付抚养费。【解读】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抚养费官司也多。一方若不配合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确立要冒很大风险。现在根据第二条,只要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例如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双方在哪个时间区间内同居或存在两性关系等,再结合小孩的出生日期等,法
24、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确立,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决奠定基础。以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个案进行批复,总指导方针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应该说,原来的规定与做法过去的确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作用,但随着时代变化,现实是如今男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被迫抚养别人的子女,或者明明是自己的子女却因一方不配合而无法相认。新的条款更为科学,而且保障了子女利益,根据新条款的精神,子女仍然可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三:“弱者”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弱
25、势的一方。【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案例】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小刘,近期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沮丧的她,既想再努力挽救婚姻,又想同时在不以婚姻破裂为代价的基础上要求共同财产分割。【解读】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双方未离婚而只分割财产的情况,一般不予处理,新司法解释有了突破。从起诉离婚到判决,短则半年,长则要一年,掌控财产的一方若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弱势一方往往无能为力。新的司法解释将改变这一状况,只要一方有对方在转移、隐匿等财产的证据,就能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新规定无疑更人性化,也保障了弱势一方在特殊情况下的权利。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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