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塑复合材料项目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分析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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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塑复合材料项目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分析目录第一章 公司基本情况4一、 公司简介4二、 核心人员介绍4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6第三章 施工阶段工程计价9一、 合同价款调整9二、 合同价款结算15第四章 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22一、 投标报价22第五章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26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6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41一、 施工招标策划41二、 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45第七章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48一、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48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53一、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53二、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68第九章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及主要方式71一、 工程监理工作
2、内容71第十章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与规划85一、 工程监理组织85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风险管理91一、 工程风险管理内容和方法91第十二章 BIM技术在建设工程全寿命期的应用109一、 BIM技术在规划设计阶段的应用109二、 BIM技术在运营维护阶段的应用119第十三章 BIM技术特征及应用价值124一、 BIM技术特征124二、 BIM技术发展趋势125第十四章 装配式建筑评价129一、 评价单元及内容129第十五章 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131一、 钢结构体系131第一章 公司基本情况一、 公司简介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
3、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二、 核心人员介绍1、邓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至今任xxx总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余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2003年
4、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术顾问;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3、方xx,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4、余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xxx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副经理。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监事、销售部副部长、部长;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5、严x
5、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石塑复合材料(SPC)地板又称石塑地板,主要原材料是聚氯乙烯树脂,是由挤出机结合T型模具挤出SPC基材,用三辊或四辊压延机分别把PVC耐磨层、PVC彩膜和SPC基材进行一次性加热贴合、压纹而制成的一种硬质塑料地板。石塑复合材料(SPC)地板生产工艺简单,贴合靠热量完成,不需要胶水,具有零甲醛、防霉、防潮、防火、防虫、安装简单等特点,且可供选择的颜色众多,既具有天然木质感和木质纹理,又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定制所需颜色。目前,我国石塑复合材料(S
6、PC)地板以出口为主,产品主要出口到北美、欧盟、南美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市场规模相对有限,主要原因是我国石塑复合材料(SPC)地板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新的消费理念尚未形成,消费者仍倾向于木质地板和普通瓷砖等传统地面装饰材料,包括石塑复合材料(SPC)地板在内的PVC地板在推广方面仍需要政府和企业通过相关产业政策的鼓励以及新型技术的引入挖掘消费者的潜在需求。2019年中国石塑复合材料(SPC)地板产量为2.6亿平方米,需求量为0.34亿平方米,剩余部分基本上用于出口,国内市场消费量有限。国内生产企业需要充分利用石塑复合材料(SPC)地板的优异特性来强化用户体验,帮助消费者摒弃对石塑复合材料(S
7、PC)地板的误解和偏见,并形成良好的消费习惯。近年来,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思潮不断有新的表现,对全球经济贸易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和其他要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包括贸易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导致的进入壁垒、贸易摩擦、合同违约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加大石塑复合材料(SPC)地板出口销售的风险。同时,近年来,国家明确了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机制,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加。汇率的波动导致出口企业的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大。此外,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建筑工程等行业发展受到抑制,各国贸易受阻,导致近期国内石塑复合材料(SPC)地板企业海外订单减少,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业务拓展产生极
8、大的负面影响。围绕“十三五”发展目标,必须精准发力,突出四大战略重点:综合交通先行。着眼于温州都市区构建,加快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以“直通高铁、加密高速、提升机场、优化港口、发展城轨、完善城网、建设枢纽”为抓手,加快实现对外交通互联互通、快捷高效,对内交通通畅有序、换乘便捷,进一步改善温州区位交通条件,努力打造我国东南沿海重要交通枢纽城市。陆海统筹推进。着眼于东部新增长极打造,大力推进湾区经济发展。重点谋划构建东部区域发展新格局,深化交通导向型开发模式和产城融合发展理念,科学实施海涂围垦建设,推进海岛、海湾、海港“三海”联动,全面实现东部发展环境联合共治、产业协调共育、新城一体共建、设施互联共享
9、,开创产城融合的东部发展新局面。城区首位度提升。着眼于都市核心区集聚辐射力增强,推进市区城市面貌根本改善和城市功能品位提升。大力实施市区70个以上城中村整体连片改造,推进旧厂房、旧市场搬迁改造和旧小区改造提升,切实改变城市形象。推动中心城区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服务质量加快转变;增强中心城区交通、教育、医疗、文化、金融、商务等要素集聚辐射能力,促进城市发展由粗放向精致转型。产业人才联动。着眼于温州实体经济提质提效,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人才引进培育。着力打造高端产业平台,加大对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扶持力度,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和小企业“铺天盖地”的生动局面;完善人才政策,
10、形成能吸引人、留住人、成就人的良好环境,加大招才引智力度,促进产业人才联动发展,推进产业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第三章 施工阶段工程计价一、 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法律和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工程索赔等事项,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经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一)法律和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
11、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二)工程变更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超过15%时,应调整项目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12、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3、因非承包商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
13、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补偿。(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四)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
14、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也应计算调整措施费用。(五)工程量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工程量偏差,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的剩余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六)物价变化1、调整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如要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2、调整方
15、法(1)价格指数调整法。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要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16、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将其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七)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的增加,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产生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
17、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如发包人要求赶工,则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八)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定额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补偿费用。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九)工程索赔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索赔时,当承包
18、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索赔费用的组成要素可涉及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和利润等。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分为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三种。(1)分项法。分项法是指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的费用损失项目分别计算索赔金额的一种方法。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工程索赔均采用该方法。(2)总费用法。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总费用,计算出索赔金额,这样的索赔金额计算方法叫作总费用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索赔金额,往往包含许多不
19、合理因素。因此,只有当多个索赔事件混杂在一起,难以准确地进行分项记录和资料收集,不易计算出具体费用损失时,才会采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金额。(3)修正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基础上,去掉一些不合理因素,使之趋于合理。修正方法是:将计算索赔款时段和工作项目限定于受影响的部分,并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二、 合同价款结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过程,主要包括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两种。(一)期中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期中结算过程包括工程预付款
20、、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三部分内容。1、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1)预付款支付比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的总金额、分期拨付次数、每次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长短等具体情况。(2)预付款的扣回。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比例,将已支付的预付款以抵充各期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陆续扣回,
21、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通常约定,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款的比例在20%30%时,开始从进度款中按一定比例扣还工程预付款。(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日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如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日内仍未支付,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2、工程计量工程计量是指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正确进行工程计量是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在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必须按
22、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工程计量包括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1)单价合同计量。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承包双方结算的工程量应以承包人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计算的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2)总价合同计量。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
23、照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作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3、进度款支付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本期应结算的进度款可分为已完工程结算价款和价款调整两大部分。(1)已完工程结算价款。1)单价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
24、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2)总价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2)价款调整。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二)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承包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索赔事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原则(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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