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章人身保险.课件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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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人身保险概论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业务人身保险的业务 种类种类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人身保险概论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一)保险标的不同(一)保险标的不同(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三)保险期限不同(三)保险期限不同(四)基本职能不同(四)基本职能不同(五)经营技术不同(五)经营技术不同(六)储蓄性不同(六)储蓄性不同(一)保险标的不同(一)保险标的不同1.1
2、.财产保险的标的财产保险的标的 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2.2.人身保险的标的人身保险的标的 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3.3.人身保险不存在的概念人身保险不存在的概念 没有保险价值的概念没有保险价值的概念 没有损失补偿原则没有损失补偿原则 不存在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不存在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没有代位求偿原则没有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金称为给付而不叫赔偿保险金称为给付而不叫赔偿(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1.1.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根据保险价值确定。根据保险价值确定。2.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
3、 参照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缴参照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缴费能力,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费能力,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约定。(三)保险期限不同(三)保险期限不同1.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般为一年 2.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般是长期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可长达几十年(四)基本职能不同(四)基本职能不同1.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经济补偿2.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五)经营技术不同(五)经营技术不同1.1.财产保险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财产保险损失概率相对缺乏 规律性,经营较不稳定规律性,经营较不稳定 2.2.人身保险的费率计算采用精人身保险的费率计算采用精 算,死亡概率较为稳定,因算,死亡概率较为稳定,
4、因 此经营比财产保险稳定此经营比财产保险稳定 (六)储蓄性不同(六)储蓄性不同1.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 期限短,没有储蓄性期限短,没有储蓄性 2.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复效条款(四)复效条款(五)自杀条款(五)自杀条款(六)不丧失现金价值任选条款(六)不丧失现金价值任选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1 1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原因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原因2 2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内容不可抗辩
5、条款的主要内容3 3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运用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运用4 4国际上有关不可抗辩条款与我国际上有关不可抗辩条款与我 国的区别国的区别 2 2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内容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时限(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3 3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运用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运用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
6、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金的责任。4 4国际上有关不可抗辩条款与我国的区别国际上有关不可抗辩条
7、款与我国的区别(1 1)不可抗辩的程度方面)不可抗辩的程度方面 美国美国 加拿大、澳大利亚加拿大、澳大利亚 我国我国(2 2)不可抗辩的范围方面)不可抗辩的范围方面 国际上国际上包括被保险人的健康方面包括被保险人的健康方面 我国我国 仅适用年龄仅适用年龄(二)年龄误告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1 1年龄误告条款针对的情况年龄误告条款针对的情况2 2年龄误告条款的主要内容年龄误告条款的主要内容 1 1年龄误告条款针对的情况年龄误告条款针对的情况(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不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2 2年
8、龄误告条款的主要内容年龄误告条款的主要内容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案例2009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分(5年
9、期),月交保费30元。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查验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户口簿上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是64岁,实际当年67岁。简易人身险规定最高投保年龄为65岁。保险法保险法3232条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按照
10、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的比例支付。”保险法保险法3232条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退还投保人。”(三)宽限期条款(三)宽限期条款1 1宽限期条款产生的背景宽限期条款产生的背景2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3 3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2 2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
11、合同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3 3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1)首期保费不适用宽限期条款(2)宽限期一般为3060天。(3)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 险人承担给付责任。(4)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缴 费,结果是两种。(四)复效条款(四)复效
12、条款1 1复效条款的主要内容复效条款的主要内容2 2复效时的注意事项复效时的注意事项1 1复效条款的主要内容复效条款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3、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复效条款复效条款 该条款是针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不按期缴纳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失效而设计的。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3年)按一定的条件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对投保人来说,重新投保是非常不合算的,因为即使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实质性变化而不被拒保,至少年龄增加会导致费率增加。复效条款实际上给予投保人在申请复效与重新投保之间的选择权。由于保险人在投保人符合复效条件的情况下不能拒绝,因而产生逆选择的风险,健康状况恶化的人比仍健康的人更希望复
14、效,所以保险人必须重视复效条件的设计。通常投保人必须按下列条件申请复效: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提出复效申请。通常标准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复效申请期限为合同失效之日起23年内,投保人需要注意合同中复效起始日的规定;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复效可以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书与可保证明,说明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职业危险、生活环境等变化状况,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只要求被
15、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状况在保险合同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可。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1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复效后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重新执行,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需要重新执行,但只适用于复效申请单上的陈述。自杀条款在复效后不再执行。3 3复效时的注意事项复效时的注意事项(1)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 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2)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符合投保 条件(3)付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4)两年期限结束,未申请复效,保险合同终止。案例 2006年10月4日,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保
16、险4040元,交费方式为月交10元,受益人为其子王雷。1997年5月后,王停止交费。1998年10月6日,拖欠保费1年零5个月后,王补交保费。2010年8月8日,王某因病去世,受益人索赔。保险公司经核查,王某自脱保后,被诊断为肝硬化,一直休病假,直至死亡时也未能正常上班,遂拒赔。(五)自杀条款(五)自杀条款1 1自杀条款产生原因自杀条款产生原因2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3.3.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 自杀条款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典型的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需退还所缴的保
17、费或退还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退还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一次付给受益人。如何对待被保险人的自杀,过去有不同的看法。人寿保险合同曾一度完全拒绝承担自杀的风险。被保险人不论在何时自杀,保险人一律不给付保险金。但在后来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各种死亡因素,其中也有自杀。因而保险人对自杀完全免除责任不合理。领取死亡保险金的是受益人,对自杀完全免除责任会给受益人带来生活上的困难。为防止获取保险金的蓄意自杀行为,有必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这就是规定一个免责期限,期限以内的自杀不赔。因为自杀行为大多是在特定环境下,一时冲动而进行,一般不可能有人在投保时就计
18、划好两年之后自杀。即便有这种计划,因生活环境的变化,两年之后思想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样就可以推定投保两年后的自杀并非为蓄意自杀,避免了逆选择。构成法律上自杀的必要条件有:主观上有终结自己生命的意图;客观上实施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2 2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自杀条款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3.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自杀条款的注意事项(1)自杀的
19、类型 故意自杀、精神失常、无意识下的自杀、未成年人自杀。(2)两年内自杀退还现金价值。(3)合同复效时,自杀条款的起算日 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从复效日起算。案例 王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拖欠的保费,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六)不(六)不丧失失现金价金价值任任选条款条款1现金价值的概念2投保人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1 1现金价值的概念现金价值的概念 长期性带有生存给
20、付保险的纯保险长期性带有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形成了保险单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2 2投保人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投保人处理现金价值的方式(1 1)申请退保)申请退保(2 2)将保险单变更为)将保险单变更为“减额交清保减额交清保险险”(3 3)将保险单变更为)将保险单变更为“展延定期保展延定期保险险”(4 4)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5 5)
21、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减额交清保险减额交清保险”将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将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变更保险金额,减少给付数变更保险金额,减少给付数额,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额,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不变。“展延定期保险”将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将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变更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变更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主要内容有责任,保险期限等主要内容有所改变,而保险金额与原保险所改变,而保险金额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致。合同的保险金额一致。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如果 保单现金价值足够
22、交付欠交的保费时,保保单现金价值足够交付欠交的保费时,保 险人应自动垫缴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险人应自动垫缴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效。保费垫缴直至累计金额达到保单现金价值保费垫缴直至累计金额达到保单现金价值在垫缴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从保险金在垫缴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从保险金内扣除垫缴的本息后再给付。内扣除垫缴的本息后再给付。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投保人可将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投保人可将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 请贷款请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 一定比例一定比例借款本息超过或等于现金价值时,被保借款本息超过或等于现金价值时,被
23、保 险人应还清贷款险人应还清贷款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应在领取保险金时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应在领取保险金时 进行扣除进行扣除保单转让条款 一般认为,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险单可以转让。一般认为,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险单可以转让。一般认为,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险单可以转让。一般认为,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险单可以转让。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法院将作出否认的裁决。如果指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法院将作出否认的裁决。如果指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法院将作出否认的裁决。如果指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法院将作出否认的裁决。如果指定的
24、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两类:保单不能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两类:保单不能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两类:保单不能转让。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两类:1 1绝对转让。即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受绝对转让。即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受绝对转让。即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受绝对转让。即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受让人成为新的保单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
25、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让人成为新的保单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让人成为新的保单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让人成为新的保单所有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在绝对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而非原受益人。对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而非原受益人。对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而非原受益人。对转让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而非原受益人。2 2抵押转让。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抵押转让。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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