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篇专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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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10章章 专利权主体专利权主体第三编 专利权法本章知识概要本章知识概要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掌握包括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及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案例案例10.1:“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权属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原告乐吉公司诉称:原告前身为浙江乐吉化工厂,被告吴应多是该厂的发起人之一,1997年10月前一直就职于原告单位,并担任副厂长等职,参与了乐吉化工厂
2、的有关科研开发工作。吴应多离开原告单位后,于1998年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的发明专利,该局经审查后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为98114592.7,并于2001年1月31日授权公告。原告经审查认为,该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原告所研制的有关产品与实验成果相一致,与原告研制的有关除草剂属同类产品。鉴于被告吴应多在申请该专利时距离开原告单位还不满一年,且该发明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有关,故该发明应视为原告的职务发明。要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98114592.7号“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的发明专利权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将98114592.7更正为98114592.2;2
3、.判令被告在钱江晚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法律问题二、法律问题1.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2.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完成的时间;3.上诉人吴应多在被上诉人单位的本职工作是否包括技术开发以及原单位有关分配的技术开发任务?4.争议专利技术与吴应多在原单位分配的技术开发任务是否有关;5.关于吴应多的发明是否利用原单位的物质条件。案例案例10.1:“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权属纠纷案三、案例评析三、案例评析1.查明专利技术方案完成的时间界限查明专利技术方案完成的时间界限2.上诉人吴应多在被上诉人单位的本职工作是否包
4、括技术开上诉人吴应多在被上诉人单位的本职工作是否包括技术开发以及原单位有关分配的技术开发任务?发以及原单位有关分配的技术开发任务?3.争议专利技术与吴应多在原单位分配的技术开发任务是否争议专利技术与吴应多在原单位分配的技术开发任务是否有关?有关?4.关于吴应多的发明是否利用原单位的物质条件?关于吴应多的发明是否利用原单位的物质条件?案例案例10.1:“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权属纠纷案四、课后讨论四、课后讨论一项发明创造完成以后至申请专利以前,单位或原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就该发明创造产生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纠纷,一般称其为科技成果权纠纷。与本案具体
5、相关的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4号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第4条第(2)项的规定“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发生的权属纠纷,称为专利申请权纠纷;授予专利权以后发生的权属纠纷,称为专利权权属纠纷。解决这两类纠纷均适用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本案具体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课后查补上述规定,并讨论关于职务发
6、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案例案例10.1:“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权属纠纷案案例案例10.2: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集团)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2004年7月15日,嘉陵公司与重庆力华自动化技术研究所、重庆市巴南区吉力电装品厂三家单位共同申请了名为“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1月25日获得授权。该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为上述三家单位,并以嘉陵公司的职工刘建国、唐开平,力华公司的职工陈兵以及吉力公司的职工周申林为共同设计人。2006
7、年,嘉陵公司首先在415车型上使用了“摩托车用高能点火系统”,后广泛在318、421c、333、431、418c等车型上使用。2007年3月29日,嘉陵公司又申请了名为“一种摩托车用磁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嘉陵公司的职工刘建国、唐开平为设计人。嘉陵公司实施上述专利以来,一直未向职务设计人支付报酬。请求判令:一、被告嘉陵公司支付2006年至2007年的职务专利报酬1630421元;二、被告嘉陵公司按照每月110845元计算并支付2008年1月至5月的职务专利报酬;三、在涉及本案专利权的放弃、终止、无效纠纷时,通知原告共同维护专利权,否则应按照上述第一、二项诉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由被告承担本案
8、诉讼费用。案例案例10.2: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集团)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二、法律问题二、法律问题1.关于原告在涉案专利设计过程中的贡献大小问题。2.被告嘉陵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3.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以及报酬的计算方式?案例案例10.2: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集团)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三、案例评析三、案例评析1.关于原告在涉案专利设计过程中的贡献大小问题。关于原告在涉案专利设计过程中的贡献大小问题。2.被告嘉陵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被告嘉陵
9、公司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3.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以及报酬的计算方式?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以及报酬的计算方式?案例案例10.2: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开平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集团)职务专利报酬纠纷案四、课后讨论四、课后讨论本案关系到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本案应当追加另三个专利设计人为共同原告。因为四个设计人共同设计完成了一个完整的专利技术方案,系合作发明,对于专利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单位实施专利所获利润,应当共同享有职务报酬请求权,他们内部按照贡献大小比例分配。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坚持认为本案不存在必要共同诉讼。讨论本案是
10、否存在必要共同诉讼人?案例案例10.3: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公司: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原告曾在被告伊维公司任职,系“P7N型喷油泵总成”和“PE型喷油泵总成”两项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和主要贡献者,系原告的职务发明。2001年4月17日,伊维公司的母公司亦即被告上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并于次年1月23日获得授权。2003年11月1日,上柴公司与伊维公司签订合同将涉案专利无偿转让给伊维公司。2003年11月4日,伊维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装公司)签订了P7、PE型柴油
11、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至2005年12月31日,电装公司已支付了“P7型柴油喷射泵技术”提成费人民币598万余元,以及“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入门费人民币250万元和提成费人民币1090万余元。此外,伊维公司还自行生产、销售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相关产品。原告是“P7N型喷油泵总成”和“PE型喷油泵总成”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和主要贡献者,也是“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和“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的唯一发明人,上柴公司与伊维公司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相应职务报酬。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07年4月的两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职务报酬人民币200万元。案例案例
12、10.3: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公司: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二、法律问题二、法律问题1.原告翁立克是否享有两项涉案专利的职务报酬请求权?2.如果原告有权主张,如何确定报酬的计算方式。案例案例10.3: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公司: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三、案例评析三、案例评析1.原告翁立克是否享有两项涉案专利的职务报酬请求权?原告翁立克是否享有两项涉案专利的职务报酬请求权?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
13、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如果原告有权主张,如何确定报酬的计算方式?如果原告有权主张,如何确定报酬的计算方式?案例案例10.3: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公司: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四、课后讨论四、课后讨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
14、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不愿意通过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7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规定为专利纠纷案件,为当事人因奖励、报酬纠纷案件的司法保护途径提供了依据。另外,如果当事人在支付报酬协议中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也是解决当事人报酬争议的救济方式。讨论总结职务发明中,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请求权实现途径有哪些?第第11章章 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第三编 专利权法本章知识概要本章知识概要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最终形态,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掌握专利授予的实质性条件,运用新颖性,创
15、造性,实用性分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掌握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案例案例11.1:Diamond Vs Charkrabarty:美国关于可美国关于可专利主题的里程碑案件专利主题的里程碑案件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生化学博士AnandamCharkrabarty曾受雇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从事研究。查氏使用质粒重组和结合等方法把不在一种细菌中存在的不相容质粒结合在一起,然后把多种质粒转移到一种假单胞菌株中,使之成为能够分解多种石油碳氢化合物的“超级细菌”。这种细菌可用来消除环境中的石油污染。查氏作为发明人于1972年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提交专利申请,并把权利转让给GE。该发明的主
16、题是“一种来自假单胞菌属的细菌,至少含有两个稳定的产能质粒,每个质粒都能提供一种单独的碳氢化合物分解途径”。围绕该主题共有36个权利要求,分别涉及三类主题。USPTO的专利审查员认可前两类主题,驳回了针对第三类主题的权利要求。审查员的驳回理由包括:第一,微生物是一种自然的产物;第二,有生命的物体不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下的可专利主题。案件上诉至USPTO的上诉委员会(BoardofAppeals)。案例案例11.1:Diamond Vs Charkrabarty:美国关于可美国关于可专利主题的里程碑案件专利主题的里程碑案件二、法律问题二、法律问题1.什么是可专利性?2.专利权及其特征是什么?3
17、.我国2008年专利法做了关于授予专利的条件做了哪些修改?实施效果如何?案例案例11.1:Diamond Vs Charkrabarty:美国关于可美国关于可专利主题的里程碑案件专利主题的里程碑案件三、案例评析三、案例评析本案并不涉及可专利性判断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而主要涉及判断查氏通过生物工程途径发明的假单胞菌是否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制品”(manufacture)或“物质组成”(compositionofmatter)。案例案例11.1:Diamond Vs Charkrabarty:美国关于可美国关于可专利主题的里程碑案件专利主题的里程碑案件四、课后讨论四、课后讨论本案具
18、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案件内容来看,本案涉及一种通过生物工程技术得到的细菌,最高法院对该微生物发明的认可直接开启了现代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序幕,促进了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本案也因而成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历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其次,最高院在本案中,对美国专利法的立法历史和专利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以及专利立法和植物专利法及植物品种保护法立法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澄清了相关问题,其中包括技术发明与科学发现的关系,阐述和确立了在美国专利法下可专利主题的范围,为USPTO的专利审查实践在确定可专利主题方面提供了标准,本案因而也被称为美国专利法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里程碑案件。当然查氏案的判决也引发了很多争论,这主要
19、体现在该种微生物是否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下的可专利主题方面?结合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讨论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途径。案例案例11.2:徐州市中诚科技公司等与专利复审委:徐州市中诚科技公司等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发明人欧阳延于1996年9月17日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了发明专利申请“清除血液中血脂及纤维蛋白原方法”,于2001年12月12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96117098.0。针对此专利,自然人顾玉英和徐州市中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于2003年9月9日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两个
20、无效请求进行合案审理,认为本发明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是专利法明确排除的主题,本发明得到了充分公开并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为此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中诚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复审委的第6451号无效决定。案例案例11.2:徐州市中诚科技公司等与专利复审委:徐州市中诚科技公司等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法律问题二、法律问题1.不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2.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判断标准采何种标准?案例案例11.2:徐州市中诚科技公司等与专利复审委:徐州市中诚科技公司等与专利复审委员
21、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三、案例评析三、案例评析本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本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为是否为一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一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法?案例案例11.2:徐州市中诚科技公司等与专利复审委:徐州市中诚科技公司等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四、课后讨论四、课后讨论新颖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首要条件。所谓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和公知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
22、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结合新颖性认定的客观标准,讨论2008年专利法修改后,将新颖性标准提高至绝对新颖性标准,具体如何认定?案例案例11.3:马蒂布兰兹贸易公司诉皇冠家庭用品:马蒂布兰兹贸易公司诉皇冠家庭用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2010年7月2日,原告马蒂布兰兹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马朗侯赛因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牙刷包装卡”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1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30232777.3)。之后,伊马朗侯赛因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
23、独占实施该专利。2013年7月,原告以被告湖北皇冠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在第113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展示的牙刷包装卡侵害本案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的牙刷包装卡,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皇冠公司则辩称该侵权包装卡是由案外人乐金公司生产,而乐金公司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曾受案外人穗丰公司的委托生产过同种样式的包装卡,皇冠公司据此主张其展示的牙刷包装卡采用的是现有设计,并不侵权。案例案例11.3:马蒂布兰兹贸易公司诉皇冠家庭用品:马蒂布兰兹贸易公司诉皇冠家庭用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二、法律问题二、法律问题1.代工企业对产品外观是否负默示
24、保密义务?2.境外委托人是否需要就委托他人代工生产并不代表产品设计为社会公众所知进行举证?3.境外委托人如欲对产品外观进行保护,应采取哪些保密措施?案例案例11.3:马蒂布兰兹贸易公司诉皇冠家庭用品:马蒂布兰兹贸易公司诉皇冠家庭用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三、案例评析三、案例评析1.代工企业对产品外观是否负默示保密义务?代工企业对产品外观是否负默示保密义务?专利审查指南第三章第2.1条的规定,行为人除可能因保密协议承担明示的保密义务外,还可能基于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而被认为应承担保密义务,即负担默契的保密义务。2.境外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他人代工生产并不代表产品设计为境外委托人
25、可以就委托他人代工生产并不代表产品设计为社会公众所知进行举证社会公众所知进行举证3.境外委托人如欲对产品外观进行保护,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境外委托人如欲对产品外观进行保护,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采取积极的保密措施前采取积极的保密措施案例案例11.3:马蒂布兰兹贸易公司诉皇冠家庭用品:马蒂布兰兹贸易公司诉皇冠家庭用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四、课后讨论四、课后讨论本案中,湖北省两级法院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在审查现有设计抗辩时,应当注意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在内容和保密要求上的不同来区别把握为公众所知的判断标准。与产品技术方案或内部结构相对不容易得知不同,产品的外观一经接触即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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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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