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第十一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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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3/2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 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调解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2023/3/2第一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第二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势必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某种损失。这些损失的种类、数量、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和承担方式等,均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同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下面将重点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损害赔偿主体以及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法
2、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法律责任的共性,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征。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民事义务存在为前提。无民事义务即无责任。义务人违反民事义务时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责任的存在,才能督促义务人正确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目的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的功能,一方面是对责任者的惩戒,另一方面是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或恢复被侵犯的权益。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一致。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民事权利为目的,与民法调整
3、方法的平等和等价有偿相一致。民事责任的范围一般不超出损失的范围,而强调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来的财产或者精神状态。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与其他法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并不以当事人一方的告诉或有关机关的追究为条件,而常以责任人的自觉承担为条件。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即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或请求人民法院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2)排除妨碍。即权利人在其行
4、使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阻碍或妨害时,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妨害,以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3)消除危险。即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具有危险时,他人请求消除已存在或正在发生的危险。(4)返还财产,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给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以恢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的状态。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方式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5)恢复原状。即当财产被损坏或性状被改变但有恢复的可能时,受害人可请求恢复到原有的状态。(6)修理、重作、更换。即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对标的物进行修补、重新制作或者予以更换。(7)继续履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5、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8)赔偿损失。即在违法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或者精神上的损失时,行为人应当以相应的财产给予受害人补偿,责任人的赔偿范围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相当。()支付违约金。即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方式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即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害人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侵害人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消除受害人人格权所遭受的不良影响,以恢复其受损的名誉。(11)赔礼道歉。即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于
6、情节轻微的,受害人可要求侵害人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侵害人当面承认错误或表示歉意。上述民事责任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方式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责任者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
7、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就将保险合同救济制度引入特定的交通侵权行为领域。利用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担现代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责任风险,从而强化对社会成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反映了现代中国社会对意外灾难的更广泛的关注和关怀,在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方面是很有进步意义的。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种民事责任3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内容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伤亡引起的直接损失和财产直接损失,直接表现为事故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与当事人
8、损失的范围相当,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得超出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范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后,以责任者的自觉履行为条件。如果事故当事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责任者不自觉履行,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若责任者仍不履行损坏赔偿,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种民事责任3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式属于民事责任方式范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一条(三)、(四)规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
9、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种民事责任3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确定赔偿方式应按照规定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
10、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基于上述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是交通参与者违反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种民事责任3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构成一般民事侵权应具备以下4 个要素:(1)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民事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
11、过失的过错。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定义可知,交通事故的构成也必须有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具备的4 个要素。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以责论处原则规定第九十一条(三)规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以责论处原则的具体体现。对
12、交通事故责任者除了按其责任大小裁量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应根据其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大者,损害赔偿责任也大;反之亦然。这样既惩戒了责任者,又保护了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对责任者的惩戒与其责任相当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100%,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60%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50%,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20%40%。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规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赔偿,另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
13、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5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全部赔偿原则所谓全部赔偿,一是指负事故责任当事人应赔偿无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全部损失,二是指按照责任大小全部赔偿按照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三是指赔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直接损失。3)等价赔偿原则规定第九十一条(四)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14、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5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种规定是等价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等价赔偿包括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方式。物体能够被修复的。应当修复,但修复必须以能够恢复原状为限。被修复后的物体在形式上、功能上和价值上与受损前相比不应有大的变化。物体不能够被修复的,应折价赔偿。4)酌情减免原则损害赔偿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损害赔偿虽然要求当事人全部赔偿,但并不能使当事人从无赔偿能力变成有赔偿能力。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大。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
15、额并酌情减免,也是在损害赔偿过程中的实事求是。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5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交通参与者的机动车方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发
16、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活动的人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指的“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相一致。这些人员引发交通事故也属于“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民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民事责任方式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具体化。二
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或者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或者组织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进而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或者组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是否享有和在何等范围享有,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而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况有关。总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公民的民事行
18、为能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一般成年人、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9、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20、为能力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总之,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反民事义务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违反民事义务时不一定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交通参与者及其进行其他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可能自身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事故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助于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车辆驾驶员、行人、
21、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交通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人。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者无论给国家、集体、他人或者自身造成损失,都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赔偿责任由相应的人员承担。当交通事故责任者为非完全民事行能力者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否则由责任者自己承担,如一个5 岁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时猛跑,与一辆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相撞,造成骑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儿童是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该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儿童的监护人所承担。二、交通事故损
22、害赔偿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这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赔偿责任由机动车驾驶员依法承担;第二,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员并非执行职务;第三,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才负有垫付的义务并享有垫付后向机动车驾驶员追偿的权利,但是损害赔偿责任依然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
23、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里强调的是机动车驾驶员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只承担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并“可以”(并非“应”或者“必须”)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考虑到执行职务是为了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利益,追偿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视情况而定。所谓“执行职务”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工作或者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其行为受所在单位的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者认可,具体确定是否“执行职务”,应综合时间因素、职责因素、岗
24、位因素、命令因素、标志因素以及职权因素进行分析。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分担对方10%的
25、经济损失,但是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损害除外。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危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首先,并非所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而必须是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重伤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的结果。其次,机动车方“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并非是对机动车方在经济上的制裁,应理解为法律、法规考虑到机动车方是交通活动的强者,在交通活动中受益较大,对方是弱者,出于人道方面考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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