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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房地产合同上海市房地产合同1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托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正和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托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托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托付乙方为其供应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 询问;向乙方供应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甲方供应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托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其次条乙方向甲方出
2、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乙方供应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托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据实为其供应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托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
3、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 询问服务的支付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商定履行。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缘由,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商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削减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商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商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4、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准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担当。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状况准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供应必要的关怀。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托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担当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商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托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恳切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商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供应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供应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商定的服务费;或中途托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
6、条款的商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商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商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力气。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
7、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商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商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份共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粘贴线) (骑缝章加
8、盖处) 附件一(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托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 年月日 上海市房地产合同2 合同编号:_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 托付人:(甲方)_ 经纪人:(乙方)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正和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托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托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
9、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托付乙方为其供应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代理_;询问_;向乙方供应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略): ()1身份证:国籍_编号_ ()2营业执照:编号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 甲方供应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托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其次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略): ()1身份证:国籍_编号_ ()2营业执照:编号_ ()3房地产权证:编号_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_ ()6其他证明或资料:_ 乙方向甲方供应上述证明和资料,
10、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托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状况准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供应必要的关怀,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托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担当。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商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托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
11、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恳切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_。 6_。 7_。 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商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供应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供应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商定服务费,或中途托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商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_。 第六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除甲
12、、乙双方另有商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商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力气。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商定索赔。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本
13、合同经申、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XX市_区_县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商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XX市_区_县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 甲方代理人(签章):_ _年_月_日 乙方(签章):_ 乙方代理人(签章):_ _年_月_日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上海市房地产合同3 上海市
14、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托付人甲:(出售、出租方)_居间方:_托付人乙:(买入、承租方)_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公正和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托付人甲、乙的托付,促成托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 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托付的服务事项达成全都,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 (供应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状况) 托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_市_区(县)_路_弄_号_室共_套,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权属为_ ,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_, 其他状况_。托付人乙对该房地产状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 (托付事项) (一)托付
15、人甲托付事项(共_项)主要托付事项: 1_2_其他托付事项: 1_2_3_ (二)托付人乙托付事项:(共_项)主要托付事项: 1_ 2_其他托付事项: 1_2_3_ 第四条 (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商定的托付人甲托付的事项,托付人甲依据下列第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总价款月租金计)_,具体数额为_币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供应服务所需成本计_币_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商定的托付人乙托付的事项,托付人乙依据下列第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总价款月租金计)_,具体数额为_币_元支付给居间方
16、; 2按供应服务所需成本计_币_元支付给居间方。(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托付事项的,依据下列商定退还佣金: 1未完成托付人甲托付的主要事项第( )项、其他事项第( )项的,将合同商定收取佣金的_,具体数额为_币_元,退还托付人甲。 2未完成托付人乙托付的主要事项第( )项、其他事项第( )项的,将合同商定收取佣金的_,具体数额为_币_元,退还托付人乙。 第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准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商定的时限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
17、任方担当。 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担当违约责任:1无正值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托付人甲、乙利益的;3其他过失影响托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托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担当违约责任:1无正值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依据合同商定供应必要的文件和协作,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托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依据合同商定佣金总额的_
18、,计_币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商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份。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托付人甲(名字/名称):_ 身份证号 其他证件号码:_ 住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 代理人(签章):_ _年_月_日 签于:_ 居间方(名称):_ 营业执照号码:
19、_ 住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 执业经纪人(签章):_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_ _年_月_日 签于:_ 托付人乙(名字/名称):_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_ 住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本人法定代表人:_ 代理人(签章):_ _年_月_日 签于:_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商定接受。 二、本合同所称的托付人甲是指托付居间方出售或出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托付人乙是指托付居间方买入或承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居间方是指为托付人供应居间服务,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20、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居间是指居间方向托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合同的机会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托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托付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供应服务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不得与托付人订立本合同。托付人在托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托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居间方)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以及供应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协
21、作。 四、订立本合同前,托付人甲应当充分了解居间方供应居间服务的有关服务范围、内容,以及承诺的事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并仔细查阅居间方供应的书面告知资料及向居间方真实告知托付的房地产状况,托付人乙应当实地勘查居间方供应的房地产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 五、订立合同时,托付人应当明确托付事项,详细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发生违约的退赔与补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对居间方供应的询问以及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疑问,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询或核查。本合同商定时或履行中,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予以补充商定。 六、订立
22、合同后,托付人与居间方应当依据合同商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依据合同商定的方式解决。 七、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均有售,建议托付人先行购买本合同并仔细阅读。 八、本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不得翻印。 上海市房地产合同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三年三月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商定接受,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
23、合同。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照实填写;【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依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正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
24、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全都,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担当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商定。 3、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商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供应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
25、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连续使用的,产权人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连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全都,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
26、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照实填写。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二)项。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当事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照实填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二)项。 除上述状况外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商定。 9、集体全部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集体全部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准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商定户口迁移条款。 11、修理基金交割。依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
28、房地产转让状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修理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修理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商定。 五、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托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供应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状况中签字盖章;其中:托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状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六、为便利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依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29、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见权利的状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 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准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担当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
30、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因此,合同当事人如不愿仲裁的,情愿向法院起诉的,请将合同第十三条划去。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购取。 (合同编号: )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正和恳切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 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31、: ; (二)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支弄】 号 室。(部位: )房屋类型: ;结构: ; (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 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全部权为【国有】【集体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状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照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状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
32、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其次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 ( 币)计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商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时,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
33、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状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日内,【甲乙双方共同】【托付甲方】【
34、托付乙方】【托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准备的除外。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托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乐观赐予关心。由于甲方有意拖延或者不准时供应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商定支付。
35、【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商定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 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 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三、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 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