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办法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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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章管理办法15篇【第1篇】行政公章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印章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印章的定义及分类 (一)本规定中的印章是指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及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力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二)公司印章有以下几类: 1.公司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2.部门章:在公司内部使用,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行政印章,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 第二章 刻制、改刻与废止 第三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的的议案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提出的议案中必须要将
2、新旧公司印章的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予以说明。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经董事会批准后由管理部办理并以公司发文颁布,同时,如有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印章管理者迅速将旧印章交还管理部 第五条 废止印章的保存年限 除特别需要,管理部将废止的印章保存三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再行销毁。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永久保存,以备日后查考。 第六条 遗失、损毁与被盗 公司印章出现遗失、损毁、被盗的情况,印章管理者应迅速向管理部递交原因报告书,管理部根据情况依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手续予以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登记与保管 第六条 管理部应建立印章登记台帐(印章登记表),并永久保存。此台帐
3、需载明每个印章文字、印模、起印和废止时间、使用部门、部门负责人姓名、保管人姓名、保管人变更等信息。 第七条 印章在公司以外申报登记时,应由印章管理者将印章名称、对未申报单位、申报年月日以及申报者姓名报管理部予以记录。 第八条 印章保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保管,并存柜加锁。印章保管人员应该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盗用或滥用。对于印章被盗用而产生的后果,保管人应该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用印手续 第十条 用印审批 (一)使用公司具法律效力印鉴时应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依审批权限获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
4、交印鉴管理人。 (二)使用部门行政印章须填写用印记录表,经所属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连同需用印文件一并交部门章管理人。 (三)财务专用章的使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人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担任。用章时,印章管理 人员首先应仔细核实印章使用手续是否完备,严格按照获准用印范围用章并做好用印登记,同时应保留印章使用申请表及用印材料一份以便存档备查。 (二)印章管理人离开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使用印章人。代理实施用印的人在用印后应将用印依据或用印申请表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印信使用申请表和用印记录表上应有代理人签字。 (三)印章使用人用印完毕后详尽填写用印记录表。
5、记录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用印记录表在次年元月份交行政部永久存档保存。 第十二条 用印手续的简化 经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常用印或需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管理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表的手续。此时,印章管理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用印记录表,以备查考。 第四章 用印要领 第十三条 印章用于: (一)落款处:盖于文书作者落款处,表明法定作者及文书的有效性。 (二)更正章:对文书书写中的错误进行改正后,加盖更正章,以做为法定作者自行更正的凭证。 (三)骑缝章:介绍信与存根衔接处须骑缝加盖印章,以
6、便必要时查核、对同。 (四)骑边章:将材料多页沿边取齐后均匀错开,从首页到末页,骑各页之边,加盖一完整公章,以证明该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 (五)弥封章:在公文封套封口处粘以纸条加盖公章,以确保在传递中无私拆之弊。 (六)封存章:在封条上加盖印章,以封存财物、仓库、住房、文件 橱等。 第十四条 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盖出的印章应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得歪斜或颠倒。 第十五条 盖印除特殊规定之外,一律用朱红印泥。 第十六条 部门文件份数较多,可盖只须保留原件的份数,其他可采用复印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使用,如确需工作需要带离公司用印的,必须落实责任人
7、后报经公司役员室批准,交还公章时必须一并交回用印材料被查。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原则上不允许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公章。确有需要的必须经役员室批准并编号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归公司管理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印章管理权限表 附件二:公司印章登记表 附件三:用印记录表 附件四:印章使用申请表 【第6篇】国家公章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
8、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
9、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
10、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
11、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
12、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
13、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
14、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15、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
16、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
17、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
18、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乱用职权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19、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第7篇】单位公章管理规定办法 单位公章管理规定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要由经办人签字。 2、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登记手续。 3、企业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 4、企业员工因取款、取物、挂失、驾驶员办证等,需用单位介绍信,
20、由总经理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6、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2、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备案。 3、未经总经理批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
21、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三、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给银行出纳员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财务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凡私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书面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四、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使用管理制度 1、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 2、现金、银行、转帐收(付)讫章只有在现金、银行、转帐收讫或付讫时
22、使用。 3、不得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章,一经发现,严厉惩处并承担经济损失。 五、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票专用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并掌握使用,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门在收到货款,验证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发票专用章。 【第8篇】行政公章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 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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