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最新9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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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最新9篇)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篇一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
2、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合同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确保销售合同的执行,减少合同纠纷,降低风险,保障公司利益。按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授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全过程的管理。本制度规定了销售合同评审、签定、履行、修改、纠纷处理、评
3、级考核及合同档案管理事项及要求。 三、职责 1、销售部负责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修改及纠纷处理。 2、市场部负责产品销售合同评审、下订单及合同管理。 四、销售合同审批及签订 1、合同的签订书写应规范化、具体化,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经手人必须签字,否则不予制作销售合同;客户签名不清时,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询问确认后在合同上用铅笔以正楷字进行标明。 2、销售人员与客户就购买产品达成销售意向后,应填写合同签订申请单,报销售经理审核,经销售经理对配置、价格及付款方式按权限审批。 3、符合公司订金支付标准,正常的产品标配成交条件且订单金额在200万以下的合同签订申请单经市场部经理签批后即可盖章执行;非正
4、常订金支付标准等与标准成交条件不符的合同签订申请单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盖章执行;无订金等与标准成交条件不符的合同签订申请单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执行。 4、合同签订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后,市场部销售内勤可根据此单制作产品销售合同,销售人员可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 五、合同档案管理 1、销售合同订立后,销售人员将合同正本交市场部内勤建立客户档案,复印件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客户信息输入客户电子档案。 2、销售合同档案(销售合同正本、合同签订申请单、产品订单、排产单等相应单据)由市场部内勤统一管理。 3、市场部内勤按照公司编号标准编号归集,并建立档案目录。 4、合同责任人或相关人员查阅合
5、同档案,须经市场部经理同意,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六、销售合同的修改 1、销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签定合同时所不能预料的情况而导致合同难以执行下去时,可以由销售人员与客户商谈解决方法,并就解决方案签字进行合同的修改。 2、未经公司许可,销售人员不可擅自与客户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或进行口头承诺。否则,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后果。 3、销售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时,必须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查。严禁在原合同上进行更改,严禁将原合同私自销毁。 七、合同纠纷处理 1、发生合同纠纷首先必须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 2、确实协商不成涉及赔偿、起诉等方式解
6、决的,由销售部将情况写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转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及办理相关事宜。 八、附则 1、本制度若与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规定等上级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依照公司级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2、本制度由市场部负责编制和修改,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发生效力,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20xx年6月27日 合同管理制度 篇三 台账管理 第一条 为保证合同台账资料完整、统一,规范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由合同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同台账,并向公关法务部备案。 第三条 合同管理人员为签订合同的联系人和法务联络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资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
7、四条 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建立合同台账,并对重大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合同台账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写一张表格,建立一份档案。 第六条 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名称; (二)合同主体; (三)合同内容(含标的、数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四)合同履行情况(有无违约、争议、诉讼等情况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时间); (五)合同所附资料;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台帐应附以下资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等资料
8、的复印件; 3、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电; 5、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八条 合同台帐管理人员,有权对合同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程序不符、内容有误或资料不全等问题时,应及时要求合同签订人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充资料,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条 使用或借用合同台帐资料,应当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使用人或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不得损坏或遗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换;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资料归还合同台帐管理人员。若违反前款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务部制定并解释
9、,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档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协议、合同文本(不包含劳动合同)。 二、 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 合同档案实行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档,并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3、 需以公司名义订立各种履约性质的协议、文件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承办人,试用期内员工非经总经办允许不得作承办人。 三、
10、 合同文档的管理办法 1、 合同文档以部门名称结合签署日期年月份进行分类编号。 2、 合同编号规则:承办部门名称首字母合同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广部20xx年2月份第1号合同) 3、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审查会签相结合的制度,承办部门对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负全部责任。承办部门主管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总经办和审查会签部门对应当提出相关意见而未提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各相关部门和总经办依其职能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监察、审计。 5、 公司内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签订合同
11、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 6、 合同承办部门和财务部应分别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履行跟踪报告责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资料必须由财务部保管,承办部门只留存影印件。 7、 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超过两年以上(包含本数)的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由财务部甄别并予以归案。 8、 财务部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统计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以有效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9、 各部门员工可在财务部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进行登记,方可在财务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10
12、、 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合同文档的安全。 11、 借阅人不得涂改、伪造、撕毁合同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2、 合同文档的密级为机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合同对外公开,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3、 已签署的合同应明确支付方式及付款时间,并交予财务部及时催款。 四、 合同文档的移交 1、 各部门在正式签署合同后,须在一周内将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财务部存档。 2、 移交的合同文档必须注明合同编号并保证齐全、完整,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倘若合同发生变更,则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3、 合同文档移交时,必须编制合同移交清单并当面清点。以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完成交接
13、手续。 宁夏友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xx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
14、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合作开发合同 (六)拆迁改造合同 (七)政府投融资合同 (八)政府借款合同 (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四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 第六
15、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
16、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17、,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
18、不得订立。 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将合同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签批至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合同时,应当随附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报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政府可以要求市政府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补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可以要求市政府
19、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可以将材料退回。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方式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法制机构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合同经各方正式签订后,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约
20、定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
21、事人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负责合同具体事项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部门签订的重大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重
22、大合同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年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清理情况并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以及部门内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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