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叉车管理规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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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叉车管理规定范文 公司叉车管理规定范文(通用22篇) 公司叉车管理规定范文 篇1 一、目的: 1.1. 加强叉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叉车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1.2. 确保叉车的平安运行,避开公司财产和人员受到损失和损害。 二、范围: 公司全部叉车和涉及的管理、驾驶和使用部门和人员。 二、职责: 3.1.设备管理部: 3.1.负责叉车的申购、报废、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等工作。 3.2,负责设备台账中叉车的登记、管理卡、修理记录的登记。 3.3. 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对外联络。 3.2.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公司指派的叉车维保管理人员): 3.1.1.负责叉车的日常点检、维护和保养。 3.1.2
2、. 负责叉车用配件、燃油的掌握和申购。 3.1.3.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联系和协调。 3.1.4. 负责叉车各车间、部门使用外的日常协调和调度。 3.1.5. 负责叉车驾驶员作业过程的平安作业的指导和监督。 3.2.叉车使用部门(车间、仓库等): 3.2.1.负责所属叉车工的工作安排和考勤。 3.2.2.负责所属叉车工的薪资核算。 3.3.叉车工: 3.3.1.听从专属使用部门的工作支配。 3.3.2.在使用专属使用部门使用外,听从叉车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 3.3.3.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和日常保养。 3.4.监察部: 3.4.1.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叉车管理和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
3、行检查和处理。 四、详细的管理、作业规定: 4.1.叉车管理: 4.1.1.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叉车由设备管理部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叉车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平安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4.1.2. 叉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车车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平安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4.1.3. 设备办理不应建立健全每辆叉车的平安技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平安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全部驾驶叉
4、车人员必需市、区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2.2操作人员必需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操作资格。 4.2.3无证、无效及过期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叉车操作。 4.2.4非工作期间叉车司机不准操作叉车玩戏或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5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和闲谈。 4.2.6.叉车驾驶员须听从使用部门的支配,使用部门使用间歇期间,经叉车维保管理人员与各使用部门协调后的统一调度。 4.3 叉车钥匙管理: 4.3.1叉车钥匙由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保管,并做好上下班的交接,由当班负责人收发。 4.3.2操作人员离开车辆,必需拔下钥匙,做到人离钥匙离。
5、 4.3.3 使用结束后,钥匙需准时交还到当班负责人处。 4.4 使用前点检: 4.4.1.叉车驾驶员在驾车前须做好叉车的自我点检。 4.4.2.根据叉车点检表(如附件1)对叉车各个部位和系统进行认真检查 4.4.3.点检完成,对叉车车况进行判别,车况良好投入运行,发觉特别即停止运行并准时报告叉车维保和管理人员,准时进行修理和维护。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判别,达到良好状态,方可投入运行。 4.5. 行驶过程平安留意事项: 4.5.1.叉车起步时要由慢而快,应先对制动器和转向功能进行验证,要看清四周有无人员和障碍物方可起步。 4.5.2.前后换向时,应使叉车完全停止后方可进行。 4.5.3.转弯时
6、必需慢速行驶,倒车是须留意车后的人和物品。 4.5.4.叉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r。 4.5.5.叉车不得载人行驶,除司机室外,其它部位严禁乘人。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 4.5.6.叉车行驶过程中须时刻留意行驶路径上的物品,防止物品损坏。 4.5.7厂内叉车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毫米,门架须后倾。不得作猛烈的刹车和急转弯。 4.6. 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平安原则及留意事项: 4.6.1.在未发动前必需留意车辆四周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确保运载的平安。 4.6.2.在叉起物品是须留意四周其他物品的位置,防止货叉叉坏和倾覆其他货品。
7、 4.6.3.货叉在规定的负载中心,最大负载不超过额定起重量。如货物重心转变,其起重力量应按车上起重量规定执行。 4.6.4依据货物大小调整叉间距离,留意货品的平衡,使货物重量匀称地安排两叉之间。 4.6.4货叉插入货堆时货叉架应前倾,货物装入货叉后货叉架应后倾,使货物紧靠叉壁,然后才可行驶。 4.6.5升降货叉时,一般应在垂直位置下进行。 4.6.6在进行装卸时必需使用手制动,使叉车稳定。并肯定禁止叉架下有人。 4.6.7车辆不得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 。 4.6.8货叉架前后倾至极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必需快速地操纵手柄置于中间静止位置。在操纵一个手柄时,
8、留意不得使另一个手柄移动。 4.6.9当搬动货物时,货物拦住驾驶员的视线,叉车应倒车低速行驶。正常状况严禁倒车行驶。 4.6.10严禁用货叉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禁止单叉作业或用货叉顶物、拉物,禁止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物品,禁止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4.7.叉车的停放和应留意事项: 4.7.1.叉车在停止使用时,应按定置管理规定,在定置地点停放,随用随开,用后准时归位。 4.7.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杆,换档手柄置于空速档。 4.7.3.工作完毕,货叉应置于地面,不得悬空,将车刹稳。 4.7.4. 清洗车内外的污物,检查各部紧固件连接有无松动或渗漏。 4.8
9、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 4.8.1.叉车在行驶和叉运、装卸过程中损坏公司设施、物品和叉车本身,或因疏于点检和维护造成叉车非正常故障等均属于叉车事故。 4.8.2.叉车发生事故时,应立刻报告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叉车维保管理人员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据事故的内容和性质报告给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 4.8.3. 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缘由,以书面形式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经生产运营执行审批后,报监察部门备案。 4.8.4.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设备管理部和叉车使用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跟踪预防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4.9.叉车管理和平安使用的奖惩规定: 4.9
10、.1.对违反本规定4.2驾驶人员管理相关条款的,第一次发觉,对相关责任人惩罚100元,其次次发觉扣发200元,三次以上,扣发500元。 4.9.2.对违反本规定4.4,使用前点检 根据叉车检查表中的项目在上车前对车况进行检查,或是存在不检、漏检及不准时上报检查结果的状况。凡是由下一位检查出的前一位未报告的问题,由前一位员工担当责任。第一次扣罚50元。其次次扣发100元,三次以上扣发200元。 4.9.3.对违法本规定5.5行驶过程平安留意事项,和4.6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平安原则及留意事项造成公司设施、物品和货品损坏的,每发生一次除了按造成的损失的30%作出赔偿外,第一次追加扣发150元。其次
11、次追加扣发200元。三次以上追加扣发500元。 4.9.4.对违反第4.7,叉车的停放和应留意事项的,除4.7.1按车间定置管理规定进行惩罚外,对违反其他条款的,每次惩罚50元。 4.9.5.对违反4.8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的规定,发生平安事故上报和处置者,每次惩罚200元。 五、附则: 5.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生产运营中心和公司监察部。 5.2.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前实行。 公司叉车管理规定范文 篇2 1、叉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前检查的规定:确认机油、水位、传动、制动系统及仪表读数正常,方能作业;如发觉问题准时交修理厂处理。 2、由于叉车司机,不按公司叉车保养、使用规定,造成的车辆修理
12、费,由叉车司机担当50%,并罚款100元/次。 3、叉车水箱开锅,必需待水温冷却后,方可开盖加水,避开开水烧伤。 4、叉车司机必需了解公司路况,在行驶过程中遇到通道、路口、拐弯、下坡、掉头时,应马上减速,并留意避让来往行人、车辆。 5、为保证平安,禁止叉车在园区内高速行驶;经劝阻无效者,管理者有权进行惩罚。 6、严禁在叉车加油、检查蓄电池的时候吸烟,违者罚款100元/次。 7、叉车行驶时,除驾驶室外,任何部位不得承载人员,如发觉上述状况,罚款100元/次。 8、严禁穿拖鞋驾车;严禁酒后驾车,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担当,如发觉上述状况罚款100元/次,二次开除。 9、不得超载作业,驾驶员应
13、在叉货前,核实货物重量(特殊是异形货物),如超出叉车荷载重量,应准时向上级汇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0、未经部门主管副总批准,不得将叉车借予他人使用,违者双方各罚款100元/次。 11、非工作需要,不得将叉车驶出作业区域,违者罚款100元/次。 公司叉车管理规定范文 篇3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平安。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 3.职责 3.1生产保障部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平安检查和考核,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3.2生产运行部负责装卸用叉车的调度和管理。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以及驾驶
14、人员的调度、管理。 3.4生产保障部负责公司全部叉车的修理。 4.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需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1.2没有厂部的支配,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纹产生。 4.2.2检查燃料系统全部管道、接头是否有泄露。 4.2.3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 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加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肯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
15、允许拨出车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开损坏车锁。 4.3.2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启动时,应准时通知生产保障部人员进行处理,避开造成蓄电池损坏。 4.3.3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门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需集中精神,不行麻痹大意。 4.3.4叉车启动时,留意观看四周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看左右侧的状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看状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5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肯
16、定距离,以策平安。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掌握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6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上升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7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以保证平安。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开急转弯,避开在不牢 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9运输途中停车时,肯定要把手刹掣拉起并挂空档才能离开叉车。 4.3.10叉车出入门口应留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4.3.11行车时,非业
17、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坐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2不得在车间或危急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3严禁超载行驶。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拦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4.4.2叉起货物时,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4.4.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肯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 4.4.4不要运输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输前应将其固定坚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
18、之缸体或物件必需绑上绳索,绑紧后方可提升。 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品。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肯定不行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4.5.2停放后将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刹车 4.6保养规定 4.6.1留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准时联系生产保障部处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觉叉车有特别
19、声音或消失故障,应马上停止使用并联系生产保障部进行检修。司机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周清洗叉车一次,并将空气滤清器芯吹洁净。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 4.6.4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年应帮助修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修理工作。 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失职处理,并视情节严峻程度赐予通报批判和进行惩罚。 5.相关记录 5.1叉车检查记录 5.2制作修理单 公司叉车管理规定范文 篇4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
20、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帮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帮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供应经营场所
21、;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掌握。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实行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肯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需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夫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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