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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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
2、门签发。 其次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并供应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
3、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当处理,并准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依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
4、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供应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惩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连续
5、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峻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惩罚不服的,在接处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掌握的打算应马上执行。对惩罚的打算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需尽职
6、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赐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3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平安和卫生管理,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制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试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其次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需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7、 第三条 必需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平安卫生管理工作,削减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试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常常检查场地设施,发觉设施损坏,应准时修理,保证使用平安。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供应校内同学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需办理租借手续,方准供应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干净卫生。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修理、改造以及设计必需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平安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平安卫生管
8、理责任制度,并协作学校平安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平安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平安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需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当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峻者,并进行经济惩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4 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爱护广阔
9、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任人(经理)是本单位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要仔细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自主规范管理; 二、要根据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状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选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 三、根据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状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次,卫生管
10、理组长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准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状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状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状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状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状况; 6、支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状况和培训考核状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状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五、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根据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公共场所卫
11、生管理制度 篇15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状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加、更新以及重大卫生大事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详细指导,参与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状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干净,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实行消退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
12、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学问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常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干净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纳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
13、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_)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需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觉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觉鼠洞、蟑螂滋生地窖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准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需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学问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
14、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常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准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觉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根据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觉问题,准时
15、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款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
16、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其次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并供应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
17、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当处理,并准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
18、构依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供应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
19、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惩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连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峻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惩罚不服的,在接处
20、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掌握的打算应马上执行。对惩罚的打算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需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赐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6 (一) 岗位卫生责任制 一、负责人职责: 1、 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
21、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 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状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 对卫生设施添加、更新以及重大卫生大事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 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详细指导,参与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状况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 完成经理/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从业人员职责: 1、 保持内外环境干净,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实行消退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进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 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 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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