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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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关于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 为了使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财务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原则,全学区的财务收支,在校长领导下,依据财务制度,由中心校财务室统一收支,各村组办学经费按校内支配制度由中心校统一下拨,村组负责人管理使用,同时要向中心校财务室报帐,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二)财务收支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做到增收节支,勤俭办学,严禁辅张铺张,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2、实行实记入帐制,坚持做到收
2、支有依有据,严禁收入不出据,收入不入帐,多收少记和“小金库”,严禁支出无凭据,使用无效票据和多支多报。 3、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老师私自乱收费现象发生。 4、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报销制度,坚持报销标准,把握出差人次数,出差人员须经学校派遣方可出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5、学校财务收支应有方案,避开盲目支出,保证学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落实,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保证有方案的偿还下欠债务和学校的进一步进展。 6、实行帐款分别,会计管帐不经手现金,出纳经手现金不管帐。 (三)现金管理 1、学校现金实行银行开户管理,任何收入必需坚持先入行后支出,杜绝坐收坐支。 2、学校出纳手中现金
3、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否则若因现金被盗,后果自负。 3、学校出纳必需按时收好学校一切经费并准时入库,按学校规定时间完清一切经费,严禁任何人抓挪学校公款。 4、学校职工原则上不得借用学校公款,若因特殊状况借款300元以下可由出纳视其状况借支,但必需保证按期照实收回,否则由出纳自行负责。300元以上借款需经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如经办人不按规定办理借款属个人行为,后果自负。 (四)支出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教职工福利,津补贴发放,使用工资发放清册或领条:,节假日加班补贴和有关活动补助,由经办人开条:,校长审核,会计制单后,校长签字发放。对外收费、购物、乘车、住宿、款待等业务开支必需使用国家规定的
4、有效票据,务工开支必需使用税务票据。坚持报销票据要素齐全,全部支出票据须有经办人签字,校长审核后方能报销。 (五)购物管理 大宗物品严格依据教育局购货渠道、质量、价格进行购置,严禁任何人私自订购教仪,桌凳,校服,教辅资料等大宗物品。严禁任何人以私人名义私自向同学推销教辅资料,同学用品或其它商品。学校购置办公设备,教学设备设施,金额500元以下,由分管人员支配,经请示校长同意后执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行政办公会争论准备后执行;10000元以上大宗物品由学校行政办公会争论报教育局领导审批后执行。学校购置的一切物品发票,须注明经办人和验收人,校长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 (六)财务监督 自觉
5、接受上级各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障财务人员的财务监督,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提出看法,督促学校订正。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财务人员按月注好帐,交校长批阅后,定时在校务公开栏公布,期初财务收支方案,期末财务决算,提交全体老师会或教代会审议。 (七)学校建设和资产管理 学校修建(含职工集资房)30万元以上工程,严格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小型修理和排危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量从节约动身,精打细算,用较少的钱办较多较好的事。全部学校建设工程按教育局文件自学接受职能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学校资产必需按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管好用好,做到分类造册进入固定资产帐目,杜绝资产流失。 关于学校
6、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进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把握预算执行,完整、精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
7、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把握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其次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关心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担当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本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和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害。 第六条:学校单独设立方案财务处。方案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 方案财务处的工作职责:合理
8、编制学校预算,照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把握和监督。 方案财务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方案财务处是学校管理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与各个职能部门有着亲热的联系。各个职能部门所发生的与价值有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和监督,会计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资料要通过各个职能部门供应,而且方案财务处和各个职能部门均肩负着相互准时反馈信息的职责,因此方案财务处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
9、中在方案财务处。学校内部各部门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只负责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依据需要作必要的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送交学校财会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然后依据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明细帐,再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学校方案财务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力气。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方案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学校直属
10、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章准则,参照国家、省市、行业和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方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财务确需开展单独核算的,由方案财务处委派会计人员。委派人员的编制、考核归方案财务处统一管理,委派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担当,委派人员的相关经费在受派单位的成本费用、收益支配中考核并体现。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依据事业进展目标和方案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方案,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方案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把握支出的依据。 学校预算
11、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乐观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学校方案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把握数编制预算方案再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
12、达的事业方案有较大调整,或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削减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决算是指学校依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据规定精确、准时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精确。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
13、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关心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关心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同学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托付培育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
14、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关心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询问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依据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关心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必需严
15、格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需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学校对依据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依据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准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其次十条: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关心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进展目
16、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关心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学校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依据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各项经营支出应当与其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依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其次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其次十二条:学校支出应
17、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状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其次十三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依据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其次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选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其次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其次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
18、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其次十七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依据原用途连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学校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其次十八条: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依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九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依据规定结转下一年度连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
19、管理,遵循收支平的原则,统筹支配、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依据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特地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依据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确定比例提取以及依据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同学奖助基金,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事业收入的确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同学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依据其他
20、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依据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
21、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准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缘由,分清责任,依据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准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八
22、条:学校对固定资产接受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连续使用的,应当连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设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依据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状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方法。 第四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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