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管理制度精选7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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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院管理制度精选7篇养老院管理制度 篇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为确保我镇敬老院安全运营,确保入住老人身体健康,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对镇敬老院进行封闭管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镇敬老院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不进不出,不与外界接触;工作人员要全天候吃住在院,不得私自离开;门岗实行24小时值守,上级检查确需进入的,测量体温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敬老院要明确专人采购每天生活物资,采购人员将所采购物资一律放在敬老院门口,交与敬老院管理人员,采购物资人员在疫情未解除之前不准进入院内;对因水电损坏、更换燃气罐等生活问题前来维修的人员实行绝对隔离,禁止工作人员及院内老人
2、与维修人员接触,维修后由专人对维修场所实施消杀;院内生活垃圾由工作人员每天送至门口交由环卫人员,并进行消杀。 三、严格执行分餐制。敬老院内老人严禁在餐厅聚集就餐,一日三餐一律由服务人员送到宿舍,分散用餐;并对餐具进行严格消毒;挺高老人生活标准,改善伙食,确保膳食营养。 四、敬老院服务人员每天要对老人测量两次体温,要求老人常洗手、戴口罩、多通风、不聚集,出现发热、咳嗽等身体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敬老院负责人报告,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处置;坚持每天定时打扫卫生,确保院内、室内干净整洁,每天上午、下午分别用消毒液喷洒消毒一次;服务人员要对各自管理的老人做好心理疏导,确保老人情绪稳定。 五、敬老院服务人员在
3、疫情防控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战时机制,以院为家,不得离院外出;敬老院负责人须每天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疫情未解除不准离岗;敬老院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传播任何关于疫情的谣言。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二 一、管理好库房,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危险品要妥善放置,并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二、财物人员的现金保管应按相关规定办事,不得有违规事件发生,注意防盗。 三、老人和职工均有义务保护好院内公共财物,发现可疑问题,应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协同处理。 四、防火工作人人有责,领导有义务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职工及老人均应共同做好防火工作。严禁在宿舍内外点火。 五、老人房间内严禁使用自购电器,严禁
4、个人私拉乱接,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隐患的发生。 六、加强值班保卫工作,夜间查房,认真负责填写好查房登记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发生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工作人员向院长报告,院长向民政办科(室)报告,民政办科室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同时向民政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七、外来人员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强行进出敬老福利院。 乡镇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切实保障农村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5、例)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服务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符合条件入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并接受县、乡民政部门的指导。 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敬老院及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对在农村敬老院建设和在集中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集中供养对象 第五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
6、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对象,且无住房又符合入院条件应予以入院集中供养。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公示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符合入院条件的五保对象,敬老院要与村组、五保老人个人签订入院协议,办理入院手续。批准入院后,乡镇民政办应指导农村敬老院及时建立五保老人个人供养档案含健康档案,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第五条规
7、定条件的,敬老院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集中供养资格,退回原所在的村、组,原村民委员会应当妥善安排,不得拒绝。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敬老院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从简办理丧葬事宜,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报县民政局及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拨付五保对象安葬费。 第三章 集中供养内容 第八条 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
8、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优先落实相关政策。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在资金上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一般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准配强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
9、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为1:10。工作人员由乡镇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一聘,对表现好的可以续聘。敬老院院长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双重管理。 第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 (二)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年龄30-55岁; (三)工作责任心强,以院为家,视老人如亲人; (四)有一定文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开拓精神和实干精神。 敬老院院长可参照村退休主干待遇落实。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条件:身体健康,热爱敬老事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吃苦耐劳,有一定文化水平,年龄20-55岁。 第十四条 对敬老院工作的考核,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供养
10、对象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解聘。 第五章 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在县、乡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应当建立健全院民守则、五好老人评比条件、财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膳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安全制度、院长岗位职责、工作人员职责、工作人员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医务室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等14项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并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县、乡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六条 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水和洗澡热水供应,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务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们疾病防治和定期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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