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增资扩股对赌回购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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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增资协议本协议于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签署: 被投资公司(简称“公司”):众创中原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市海定区上地五街 7 号五层 502室;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金兰。创始人股东(简称“创始人”):,号:,住址:。:,号:,住址:。投资人:徐婷婷,号:8住址: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北区 10 号楼 1 单元 201 室以上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合同 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资人向公司增资与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章 增资第一条 增资与认购增资方式投资人以 现金 的方式,向公司投资人民币 500 万元(简称“投资款”)
2、, 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 10%的股权和公司配送的 3%股份。其中,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21 / 21各方的持股比例增资完成前后,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表:股权比例股东名称增资前()增资后()工商登记股权 实有股权 激励股权 工商登记股权实有股权激励股权总计1001001001000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公司全部现有股东特此放弃其对于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无论该权利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任何其他事由。第二条增资时各方的义务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公司批准交易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
3、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生效。投资人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应开立验资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将投资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即取得股东权利。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在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个工作日,公司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完成工商登记事宜。文件的交付公司与创始人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投资人。第三条各方的述和保证创始人与公司的述和保证:有效存续。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XX 公司。必要授权。现有股东与公司均具有相应
4、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冲突。公司与现有股东签署与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己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股权结构。除己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一样或类似的权益。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关键员工劳动协议。关键员工与公司己签署或保证签署包括劳动关系、竞业禁止、不劝诱、知识产权转让和义务等容的劳动法律文件。债务与担保。公司不存在未
5、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负债或索赔;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公司并无任何以公司资产进行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财产和权利,无任何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信息披露。公司与创始人己向投资人披露了商业计划、关联交易,以与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保证前述披露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在投资人要求的情况下,公司与创始人己提供相关文件。公司合法经营。除向投资人披露且取得投资人认可的以外,创始人与公司保证,公司在本协议生效时拥有其经营所必需的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不存在己知的可能导致政府机构中止、修改或撤销前述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的情况。公
6、司自其成立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或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税务。公司就税款的支付、扣缴、免除与代扣代缴等方面遵守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税务事项的指控、调查、追索以与未执行完毕的处罚。知识产权。公司对其主营业务中涉与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并己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公司己经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以使其员工因职务发明或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与之相冲突。诉讼与行政调查。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针对创始人或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以与未履行的裁判、裁决或行政调查、处罚。投资款的使
7、用。公司与创始人保证,投资款应完全用于公司的业务发展, 具体的用途应按照公司的预算方案而定;创始人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挪用或占用公司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投资人的述和保证:资格与能力。投资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投资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 亦不会与其签署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发生冲突。投资款的合法性。投资人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公司相应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第二章股东权利第四条股权的成熟创始人同意,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 4 年成熟, 每满一年成熟 25%。在创始人的股权未成熟前,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创
8、始人将以 1 元人民币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和创始人,投资人和创始人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受让此股权: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的;或创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或创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创始人未成熟的股权,在因前款所述情况而转让前,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 表决权与其他相关股东权利。第五条股权转让限制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执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或经投资人同意的新
9、一轮融资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第六条优先购买权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拟出售股权”)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与价格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投资人,通知容应写明:其转让之意愿;转让股权之数额;转让之条款与条件(已起草的转让协议或签署的意向书或类似文件的副本应提供给投资人);拟定受让方的身份,包括其财务状况、业务类型、股东等。投资人应于20个工作日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第七条共同出售权公司在合
10、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按照创始人拟出售股权占该创始人持股总额的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否则创始人不得转让。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 投资人应于20个工作日回复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回复创 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共同出售权。创始人应促使其委派的董事投票同意投资人根据本第七条出售相关股权, 并采取一切措施和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使得投资人根据本第七条出售相关股权得以实现。第八条优先认购权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创始人与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需经投资人
11、书面同意,投资人有权按其所持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 以同等条件与价格优先认购新增股权。如果公司其他拥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放弃其优先认购权,则投资人有权优先认购该股东放弃的部分。第九条回购权若公司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年未能实现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格为:本次投资额加上每年累积的、应向投资者支付但未支付的所有未分配利润(按投资人要求回购的股权部分所占比例计算,其中不满一年的红利按照当年红利的相应部分计算金额),加上投资人完成增资出资义务之日起每年10%的利息。(1. 财务绩效以财务绩效作为对赌标的,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
12、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举例说明以财务绩效为对赌协议标的的条款表现形式:如目标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在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连续三年保持27%的年复合净利增长率。目标公司须保证在投资人完成投资后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按 15%以上的增长,其中 2017 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利润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2018 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利润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否则须进行现金或股份补偿。该补偿金额为:1 - (实际利润/各年度保证利润) 投资总额(即人民币 500 万元
13、) = 补偿金额; 如目标团队在未来 3 年年盈利复合增长率若未达到 50%,目标公司管理层应将所持 7.8%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外资股东。2. 上市时间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能否上市。对上市 时间的约定,与对财务业绩的约定共同成为对赌协议的主要标的。“上市时 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举例说明以上市时间为对赌协议标的的条款表现形式: 如果至 2010 年 10 月 20 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乙方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丙方回购,届时乙方持有之甲方的全部股权,丙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80 日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若自 20
14、08 年 1 月 1 日起,甲方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 10%,则丙方回购金额为乙方所持甲方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甲方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 10%,则丙方回购金额为 (乙方的原始投资金额 补偿金额) (1+10%投资天数/360)。 如果截止到 2015 年 10 月 20 日,由于目标公司自身原因无法上市,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回购投资人持有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回购金额约定为:若目标公司年化收益率高于 10%,取其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否则取原始投资额加 10%的年利率。 如果截止到 2015 年 3 月 10 日,由于公司自身原因无法上
15、市,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回购投资人持有公司之全部股权。如果公司回购投资人所持有股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则公司原股东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其它合法渠道筹集资金回购投资人所持公司的股权;回购股权的金额为:按照投资人要求回购时投资人享有权益的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加上投资人享有权益的累计分红;或投资人初始投资额加上初始投资额每年 11.8%的复利,如果按照“业绩预测与估值调整”的约定调整了投资人的初始投资额,则以投资人实际投资额加上实际使用投资人资金金额每年 11.8%的复利计算。)第十条反稀释权本协议履行完成后直至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若公司发行任何新股(或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票据
16、)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增资,且每股(或每一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发行单价(以下简称“新低价格”)低于投资 人在本次交易项下为取得公司股权所支付的每一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认购单价(如因公司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送股等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投资人认购单价应相应地予以调整),则作为反稀释保护措施, 创始人应按届时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无偿或以法律所允许的最低价格分别向投资人转让公司股权或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偿,进而使投资人为其所持公司股权而支付的发行单价相当于按照广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的新低价格。第十一条清算优先权1. 创始人与公司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统称“清算事件”)之一的,投资人享有清算
17、优先权:公司拟终止经营进行清算的;公司出售、转让全部或核心资产、业务或对其进行任何其他处置,并拟不再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因股权转让或增资导致公司 50%以上的股权归属于创始人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的。2. 清算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为: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后,创始人应从清算财产分配后取得的份额中补偿投资人,以确保投资人能获得相当于以下两部分金额之和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1)投资人为取得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而支付的投资总额加上公司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中应享有的部分(“投资人优先清偿额”);与(2)在公司清算后资产余额扣除投资人优先清偿额后的剩余财产(如有)之中投资人按其届时在
18、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可分配的份额。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各方可以用分配红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投资人的清算优先权。第十二条优先投资权若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 5 年创始人从事新项目的,在该新项目拟进行第一次与后续融资时,创始人应提前向投资人披露该新项目的相关信息。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 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投资人对该新项目有优先投资权。第十三条信息权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报送投资人, 同时建档留存备查:每一个月结束后 30 日,送交该月财务报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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