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范例4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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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范例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范例 4 4 篇篇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住址:住址:住址:合伙期限为年,从年日起至年日。在合作期内三方必须承担所持店股权比例的各种法律、民事诉讼,乙、丙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店的经营管理,协调内部关系。合作期满,若一方主动退出,则本店的一切权益归剩余股东所有;若继续合作,则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并续签协议。1、出资额: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控股方。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参股方。合伙人元,占股权的,为参股方。2、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签订协议后的五天内(即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则按实际出资计算确定入伙份额。3、本
2、合伙人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用于门面押金及租金、设备、首期货物的购入及流动资金。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协议终止后,个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1、三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分割。2、在三方认同所开支的.经费扣除后,按纯利润甲方为分配。3、在不影响美容院正常业务开展的同时,实行按季度分红。1、甲方为合作的第一负责人,其权限是:(1)负责对美容院进行日常经营管理;(2)负责美容院合作项目的考察、开发和决策权;(3)负责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合同;(4)负债美容院的采购和销售工作;(5)负责统筹财务审判权。2、乙方为合作人,其权限是:(
3、1)参与美容院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2)负责美容院合作项目的决策权;(3)负责美容院外部关系的维护;(4)负责管理美容院的财务工作,通报三方(每月一次)。3、丙方为合伙人,其权限是:(1)参与合作事业的正常事务管理及监督;(2)参与合作业务事项决策权;(3)负责美容院的现货和库存管理;(4)负债管理美容院美容师的技术培训。注:三方合作期间,各负其责,如造成重大失误,不管谁方都要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严重的清除退股,在清除退股时,一律按照在账利润核算股份退役。1、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清算。2、对于资本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本的情况,三方按照各人所占
4、股份分担合作风险。三方均须根据投资比例承担亏损额,并及时把亏损补上。若任何一方出现连续一个月不把亏损额补上,则不赔偿亏损额的一方的股权作自动放弃,归剩余股东所有,同时必须承担相应股权比例的债务。1、入股:(1)需承认本协议;(2)需经合伙人同意;(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股:(1)退股原则:在合作期间股东在两年之内不得撤股,两年后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美容院合股期足两年后退役,在股时按原始股入股股份的70%实施,三年则 80%,四年则 90%,五年则%。退股不得发生在合伙亏损时,若要强行退股,将按实际清算后退股方所占股份的50%实施;退股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退股后以
5、退股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如股东没有违反合作规则,任何一方没有权力要求另一方退股。(2)自愿退股: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按照%退股:达到个人事业完成(个人累计收益达到30 万元);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3)除名退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3、出资转让:在合约期满后,允许合伙人根据美容院的实际情况转让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
6、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1、股东在上班期间按照美容院标准统一支付工资:第一年,甲方为元/月,乙方为/月,丙方为/月,随后每年根据经营情况上涨或下调10%-30%,股东工资为固定工资,双方均不拿业绩提成和手工费。2、统一财务支出,一方因公事支出必须经其他地方签字确认方可凭票实报实销;私事费用、私人开支等其他股东不知情的公式相关给用一律不予报销;公事报销、进、销、存、所有相关业务收入、支出费用做账必须凭原始单据、凭证方可报销做账,账目必须做到日账日清,以备股东随时查阅;股东一日对账目一小查,一周一盘账、一月一结算,一季度一分红。3、有关本美容院发展性决策、大的财务(目前以
7、元以上限,随着美容院的发展,上限可调整)动用,必须经所有股东协商决定同意并签字确认方可有效执行;不允许任何股东以个人私事为由借用美容院账上钱款。4、如本美容院经营盈利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分红;如本美容院经营亏损则按股东实际持有股份来承担亏损金额及相应责任;本美容院全体股东每个季度末对本美容院财务状况及账上现金、现金流、备用金、库存进行一次盘点,如有误差管理相关事务的股东承担误差部分。5、对于经济方面经股东商议,由甲方的名义对美容院相关证件及硬件注册、管理美容院的全面负责财务、采购及销售工作;乙方则负责做好银行账号开户,管理所有现金、备用金及银行开户密码,现金流水账及美容院所有财务进出单据的保
8、存工作;丙方则负责美容院现货及库存的管理。6、员工工资等账务必须经所有股东进行审核签字方可有效做账。1、合股人紧致在合同期限内私自开别的店面,如果独立经营开店需撤股,则不得在本店附近区域开店,不得带走本店的顾客。2、企业应设立账簿和银行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每日(调休顺延)对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三方共同协商解决。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业务雷同的合伙。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7、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美容院店面、货物及流动资
9、金。8、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守约方损失。1、终止:合伙期满;三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合伙事业完成(三人人均收益累计达到政府等不可抗因素。2、清算: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合伙人共同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
10、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转 载 于:www.书 业 网:美容院入股合作协议书)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原告:王维和。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
11、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年7月 19 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 20 xx 万元,王维和出资占 55%,莲池公司出资占 45%.年 7月 25 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东陆公司投资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万元,维和公司投资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
12、为万元,东陆公司投资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万元,王维和投资万元。年 8 月 20 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春持 8 月 19 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 7 月 25 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年9 月 9 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年9 月 26 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 9 月 25 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 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
13、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万元,王维和出资万元。年12 月 21 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年8 月 19 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年9 月 25 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 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
14、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年 12 月 21 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年7 月 25 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 75 条和第 39 条,因而无效。年 8 月 19 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
15、思表示,因而无效。年 9 月 25 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 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9 条、第 31 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 4 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为:年 7 月 25 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年8 月 19 日云
16、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年9 月 25 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 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年12 月 21 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 70%.评析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17、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 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 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
18、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
19、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第一条 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甲方:住所:乙方:住所: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_方以其名义受让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出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 倍的溢价受让_股
20、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年_月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存入指定的银行:_。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 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21、:(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
22、人共同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
23、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 入资、退资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资(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资
2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第八条 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
25、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乙方(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甲 方:张卫国 身份证号:乙 方:史 海 身份证号: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共同投资经营量贩式ktv,并最终成立管理公司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投资地点位于贵阳市中华中路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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