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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一、唐初君臣的儒家政论(了解)1、封建公天下,郡县家天下2、君臣关系二、法制指导思想(已讲)三、立法概况(已讲)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唐律疏议)4、唐六典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四、唐律疏议的结构和特点(一)结构1、名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是关于罪名、刑名和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2、卫禁:惩治违反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和边防保卫等犯罪的法律规定,以保护皇帝安全和国家主权为主要内容。3、职制,关于惩治官员设置、选任、官员失职、渎职和贪赃枉法等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4、户婚:关于
2、惩治户籍、田土、赋役、婚姻家庭等犯罪的法律规定。5、厩库:关于惩治饲养、使用公私牛马、仓库管理、官物出纳等犯罪的法律规定。6、擅兴:惩治擅权和兴兵、建造犯罪的法律。7、贼盗:贼,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和恶性杀人、害人的行为;盗之强盗、窃盗、监守自盗等非法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8、斗讼:惩治斗殴、杀伤和违反诉讼原则及程序等犯罪的法律规定。9、诈伪,惩治欺诈、假冒和伪造、伪证等犯罪的法律规定。10、杂律:不能纳入上述各篇、又不能单独成篇的犯罪。11、捕亡,关于追捕逃犯、逃兵、逃亡奴婢以及惩治逃亡人犯、追捕官吏的失职与泄密等犯罪的法律规定。12、断狱:惩治各种违法审
3、判、违反监狱管理等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一节 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二)特点1、礼法合一:即法律的儒家化。(1)唐律以儒家之礼为立法的精神和依据,德本刑用,“三纲”则具化为“十恶”: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2)定罪量刑的制度和原则都源于礼。(3)根据儒家经典中的礼义注释法律。2、用刑持平3、立法技术高超。篇与篇之间、条与条之间,既有序又严谨,克服里此前的混杂无序状态。同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五、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律是主要法律形式,令、格、式是律的重要补充。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了解内容)(一)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4、:皇帝下属的三省六部制(1)三省与“宰相集体负责制”。A 对皇帝的宰相集体负责制B 三省权限划分 各自职责;下级机构皇帝中的三省 皇 帝下级机构中的三省(2)六部各自职责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1)州:长官为刺史。(2)县:长官为县令。(3)乡、里、村。(二)官吏管理制度1、选任(1)科举考试和任用 A 科举考试的作用B 吏部继续任用时的考察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2)科举分贡举和制举(教材P149)2、考核和奖惩 官吏的考核统一由吏部考功司负责。时间分为岁课与定课。3、致仕官吏退休,称为致仕,唐朝规定的退休年龄为70岁,但可以继任和早退,根据身体情况决定。二、
5、刑事法律规范(一)主要罪名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1、十恶(考试内容):2、其他危害国家皇权的犯罪(了解内容)3、六杀(考试内容):源于晋朝张斐对杀人罪的解释。(1)谋杀:预谋杀人,其中,“二人对议谓之谋”(张斐律表)。A 预谋杀人分为: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虽有预谋但未实施者(类似于今天的预备犯),处以徒刑;未杀但伤者(类似于今天的犯罪未遂之一种情形),处以绞刑;已杀者,处以斩刑。B 谋杀行为的从重处罚 如果谋杀的对象是官员,或卑幼谋杀尊长、以贱谋杀贵者,则属于“十恶”之罪。(2)故杀: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3)斗杀:斗殴中愤怒杀人。A 斗
6、杀与故杀的关系:(1)斗杀的主要特征是:“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2)下列情形属于故杀:A 双方斗殴结束后,B 一方去而复来杀死另一方的行为;因斗而用兵刃杀者。C 白昼抢夺,其人不敢与争而杀之,曰故;与争而杀之,曰斗。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B 关于斗杀与故杀的判词观点 【案情】姚文秀与姚王氏系夫妻,姚文秀将姚王氏击打,入夜时其妻身亡。验伤时,姚文秀身上无伤,姚王氏遍身是伤。经查,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a 姚文秀并非故杀:关于故杀的一种解释(白居易)根据法律(唐律疏议)(唐律疏议),非因争斗,无事而杀人者,名非因争斗,无事而杀人者,名为故杀。为故杀。今姚文秀有事有事而杀者,则非故
7、杀。b 姚文秀是故杀:关于斗杀的一种解释 根据法律(唐律疏议),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根据法律(唐律疏议),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藉,以至于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所伤。则不得名为相击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身死,何何名相争名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c 支持构成故杀的另一种理由 首先,何谓“无事”?疏议中所言的“事”谓争斗之事,非该他事。今大理寺所执,以姚文秀怒妻有过,既不是无事,怒妻有过,既不是无事,既是有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此则惟用无事两字,不引争斗上文,如此使
8、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足以说明事为争斗之事,非他事也。足以说明事为争斗之事,非他事也。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其次,又言,凡斗殴死者,谓事素非憎嫌,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本原无杀心。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藉,当夜便死,查其情状,不是偶然,此此非故杀,孰为故杀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先因争骂,不是故杀,即如有谋杀人者,先引想骂,便是交争,一争之后,以物欧杀,即曰,我因事而杀,非谋杀也,如此可乎?况阿王既死,无以辨明,姚文秀自云相争,有无凭据。伏以狱贵查情,法须可久。第二节 唐朝法
9、律制度的内容 因此,若崔元氏所议不用,大理寺所执得若崔元氏所议不用,大理寺所执得行,恐殴死者自此长怨,故杀人者从今得行,恐殴死者自此长怨,故杀人者从今得计。计。(4)误杀:只在斗杀过程中,杀非欲杀之人(5)戏杀:无意但因游戏杀人,即在相互嬉戏的过程中造成一方伤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杀人动机。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6)过失杀: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7)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保辜制度 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该期限内,加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伤害越重,期限越长,但
10、最长不超过50日。在期限内死亡的,则依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在限内因他故而死者,以伤害罪论处。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4、强奸罪(了解内容)5、“盗”(考试内容)(1)侵犯财产的行为为“盗”:包括公然而取的“强盗”行为,与潜形隐面而取的“窃盗”行为。强盗罪最高刑可至死,而窃盗罪最高刑不至死。(2)强盗:以威胁或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窃盗:以隐蔽使人难以发掘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3)此外,监临主守盗:直接掌管国家财务的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自己所掌管的财务的行为。6、官吏职务犯罪(考试内容)(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
11、内容(3)受所监临:官吏不因公事,但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4)坐赃:官吏非因职权之便而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及在民间财产纠纷中,债权人擅自强取超过债务部分的财物等行为。(5)上述四罪连同前述“强盗”、“窃盗”,并称“六赃”。7、破坏家庭秩序罪(了解内容)(1)十恶重罪中的调整: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的设定。(2)此外,“违反教令”、“供养有阙”、“匿丧”、“居丧嫁娶”等犯罪要求子孙服从长辈教令,供养长辈,表示孝心。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8、破坏公共秩序罪(了解内容)(二)刑罚:五刑(考试内容)1、分笞、杖、徒、流、死刑;2、笞、杖、徒分五等
12、,分别从10至50、60至100、1年至3年。3、流刑三等,从2000里到3000里。4、死刑分两等,即绞、斩。5、特定条件下的以铜赎刑,比如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以及以老幼残废等犯罪的特殊情况。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三)刑罚适用原则(所有内容都必须记忆相关原则的名称,但对于非考试内容的具体内容则了解即可)1、十恶重罚原则(考试内容)(1)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等。(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4)不可得到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官员等不适用议、请、减、赎等优待。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记忆下述概念
13、即可)(1)八议 (2)请(3)减(4)赎(5)当3、其他刑罚原则(考试内容)(1)矜恤老幼、残疾原则,将特用于官僚贵族的上述原则用于此类特定人群 A 关于残疾的概念(简单记忆分类即可)a 将身体缺陷的人分为残疾、废疾和笃疾三等 b 残疾包括: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大拇指、秃疮无法、久漏下重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b 废疾包括:痴痖。侏儒、腰脊折、一肢废。c 笃疾(重病,不治之病)包括:恶疾、癫狂、二肢废、两目盲。B 允许收赎(记忆相关情形):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盗及伤人者,允许收赎。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不用此律。C
14、 允许上请(记忆相关情形)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D 不加刑(记忆相关情形)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但其教令者但其教令者加刑加刑。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E 依老、幼、疾论者(记忆相关情形)a 犯罪时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b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c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2)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考试内容)唐律继承“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并将相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3)自首减免刑罚(了解内容)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A 单个主体的犯罪 B 多个主体的犯罪(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了解内容
15、)(5)官吏犯罪,“私罪”从重、“公罪”从轻原则(了解内容)(6)数罪处罚的原则(了解内容)(7)累犯加重的原则 (了解内容)(8)类推原则(考试内容)唐律设专条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类推的办法定罪量刑。其基本原则是: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规范”(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记忆内容)人被分为“良人”和“贱民。前者指士农工商;后者则包括官贱民和私贱民两种。(二)户籍管理制度(记忆内容)1、脱户:指一户人的户口都不在户籍簿上,家长徒三年。2、脱口:指户内有人不在户籍簿上。3、增减年状:即为逃避课役在户口簿上增岁或减岁,
16、或虚报身体状况。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三)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的分配和保护:均田制,防止土地兼并。(1)“口分田”制度(考试内容):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使用;此外尚有永业田。禁止农民私卖“口分田”,从而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2)禁止妄认公私填,禁止盗种公私田;官吏禁止凭借权力侵夺公私田。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2、所有权的保护(了解内容)(1)农业产品的保护:禁止随意采摘田园中的瓜果蔬菜。(2)“受寄财物”的保护:禁止私自动用。(3)如果转易得他物,亦应归还原主。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3、地下埋藏物、漂流物、孳息所有权的归属(考试内容)(1)官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地下埋藏物,归土地
17、所有人;如果是他人发现的,则发现人和所有人共有;如果埋藏物具有文物价值,则必须交官,官府给付报酬。(2)路上拾得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原主,无人认领的充公。(3)漂流物所有权虽属于原主,但捞得人因付出劳动,所以得到部分物品的所有权,无人认领时,取得全部物品的所有权。(4)就孳息而言,生产“蕃息”,皆为见在。比如本赃是驴,转易得马,马再生驹,皆为见在之赃,应归还原主。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四)契约 1、土地买卖(考试内容)(1)法律规定只能买卖政府许可买卖的土地:贵族官僚所得赐田,五品以上官员的官勋田、永业田可以买卖。百姓的永业田只能在供丧葬费用或迁居的情况下才可以买卖。(2)程序方面,先向官
18、府提出申请,得到官府批准发给的文牒后才可进行。“过割”: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以后,土地买卖后还要向官府申请转移该项土地所负担的赋税。(3)土地上的附作物随之转让。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2、动产买卖(1)一些动产买卖(比如涉及牲畜),必须在三天内于市司订立契券,缴纳税金,这样买卖合同才能正式生效。(2)瑕疵担保:允许在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市者如法,违者笞四十。(五)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1、婚约(记忆非刑事处罚的内容)(1)女方悔婚的: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所谓“约”,即已经知道夫身老、幼残、养、庶之类),或受聘财,而悔者,杖六十。如果再许给他人的,杖
19、100,已成者,徒1年半。后娶者知情的,徒1年。且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的,归且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的,归还聘财。后夫婚如法。还聘财。后夫婚如法。(2)在上述情形下,男家自悔者,不坐不坐,不追聘财。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2、结婚(考试内容):(1)六礼: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婚龄:太宗时男20,女15;开元时男15,女13。(3)禁婚:良贱不得通婚;同姓、中表亲不得通婚,不得娶逃亡妇女,非同姓但又血缘关系的尊卑亲属不得通婚,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父母丧期内不得生子。在祖父母、父母丧期中不得嫁娶。否则徒三年。在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亦不
20、得嫁娶。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3、夫妻关系(了解内容)4、离婚(考试内容)(1)种类:离婚分为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两种,强制离婚又分为官府强制和丈夫强制,分别根据离婚理由来决定。(2)离婚理由之一: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3)离婚理由之二:义绝。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4)禁止离婚的情形:三不去 A “有所取无所归”B “与更三年丧”C “前贫贱后富贵”。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5、家庭关系(了解内容)6、继承
21、制度(了解内容)7、亲属关系(了解内容)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了解内容)(一)赋役法 1、租庸调法:唐高祖(武德皇帝)年间颁布,内容为:凡授田者,成丁(18岁)每年向国家纳粮二石,叫租;服劳役20天,如不服役,可用绢或布代替,叫“庸”(同“佣”)。纳绢或绫或布麻,叫“调”。课税对象最终使成丁。2、两税法:唐德宗年间,采纳杨炎建议,以家资多少为标准,分九等收取户税;以土地多少为标准,收取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季缴纳,其余徭税一律取消。其好处在于简化了税制,以现居为定籍的办法,有利于社会稳定,并且削弱了大户的特权,但最终仍有普通民众承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的内
22、容(二)手工业法规五、唐律对皇权和父权的维护(一)对父权的维护1、以十恶强化亲子间的上下尊卑关系2、精神上对父母和祖父母的强制性服从(1)国家官吏对父母特定行为的不遵从将被免官。(2)要求子女为父母服丧。第三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与三司推事(考试内容)(1)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但徒流刑案件必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报皇帝核准。第三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2)刑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属尚书省,为六部之一,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同时复核徒流案件的复核,并负责全国狱囚管理,受理各地在押囚犯的申诉。(3)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23、职责是监督弹劾百官的言行,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受理行政上诉案件。(4)上述三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监督,彼此制约。一旦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审理,这被称为“三司推事”。第三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2、地方司法机关(了解内容)二、起诉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考试内容)(1)告诉:丧失人或亲属亲自或代为到官府控告,递交诉状(辞牒)。(2)告发:他人举告或揭发犯罪行为。(3)举劾:官吏和监察机关对重大案件主动纠举之责。第三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2、诉权限制(了解内容)(1)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卑幼不得告尊长,奴婢不得告主人(2)在押犯人、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及精神病人、盲人,亦无诉
24、权。3、诉讼级别制度(考试内容):县、州、大理寺三级。县级审理杖刑以下案件,州级审理徒刑以下案件。诉讼必须逐级进行,不得越诉。4、上诉制度(考试内容):徒刑以上案件审结后,不服判决,可由原审机关重审,若仍不能改判,可逐级申诉,直至皇帝。第三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5、审判制度(了解内容)(1)回避制度(换推):审判者预备审判者有亲属、师生、仇嫌关系者,必须更换。(2)刑讯制度(考试内容):A 刑讯前必须五听B 不得刑讯者:享有议减请特权者,对老幼笃疾者,对怀孕妇女及产后未满百日者。C 刑讯规则6、司法官责任制度:出罪和入罪(出罪与入罪的定义为考试内容)第三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三)刑罚的执行制度 死刑
25、复奏制度(考试内容):地方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必须向皇帝五复奏。但对于犯恶逆以上重罪及奴婢杀主等死罪者,只需经过一复奏即可执行,且不受三日期限的限制。(四)监察制度1、(考试内容)中央设独立监察机关御史台,负责督查行政和司法两大系统官吏是否守法尽责。(1)其中台院的主要任务是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审判的重大案件或由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2)其中殿院的主要任务是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查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仪式等是否合制,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3)其中察院主要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全国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十道,每道设一个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2、(了解内容)在御史台之外,还有谏官组织,分属中书、门下两省。向皇帝进行谏议、封驳、记录起居事。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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