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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有何区别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依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换言之,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例如,某医生为一胸腔积液的病人施行胸腔闭式的引流术,术前未认真检查器械,结果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后开胸取出抽口,病人恢复良好。本例手术医生疏忽大意,未检查器械,应认定为确有过失,但只是给病人造成了增加痛苦
2、、延长治疗时间等后果,没有导致功能障碍以上的损害,不符合医疗事故的特征,仅构成了医疗差错。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又可将医疗差错全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1.通常差错。通常差错就是所指未给病人导致任何后果的差错。例如,某护士在治疗中误将甲床的 80 万单位青霉素给乙床病人注射,而将乙床的 8万单位庆大霉素给甲床病人注射,出现了交叉治疗的错误。注射后及时发现,立即报告医生,做好紧急抢救的一切准备,医护人员守候在乙床病人的身边。恰逢乙床病人对青霉素不过敏,一场虚惊之后,病人安然无恙。本例虽然病人没有出现不良后果,但护士的交叉治疗错误即极严重,这是不遵守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构成一般
3、医疗差错。在通常医疗差错中指在用药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错,出现了一般性的错误,但责任者能够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和处置,对患者未造成危害,并无任何不良后果者。例如某护士在晨间治疗时,误将甲床的 80 万单位水剂青霉素误给乙床患者注射,而将乙床的 8 万单位的庆大霉素误给甲床患者注射,造成交叉治疗的错误,用药手发现错误,紧急报告医师,立即推来了急救车,守护在患者乙的床旁,经观察,恰遇患者乙对于青霉素过敏反应阴性,未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从护理技术方面来说,这种药物的交叉注射是护理人员由于工作的不细心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只是未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故属于一般医疗差错。如果患者乙对青霉素过敏,那后果
4、将是不堪设想的,本例也就不属于医疗差氏的范畴了。区别轻微医学差错和通常医疗差错的关键就是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导致的影响,导致一定影响的属于轻微医疗差错,未导致影响的属于通常医疗差错。2.严重差错。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后果可表现为各种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扩大经济支出、遗留手术瘢痕、出现不适症状、产生轻度并发症或后遗症等。例如,某医院产科助产士,在给一产妇接生时,由于业务能力较差,临床经验不足,虽然产妇出现了一系列较为明显的子宫破裂的先兆,但该助产干仍然没有想到有子宫破裂的可能,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结果病人子宫破裂。幸被上级医生及时发现,经紧急手术,缝合
5、了破裂口、病人母子平安,没有出现严重后果。本例助产士有技术失误,但经上级医生的弥补,没有给病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只是增加了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属于严重医疗差错。在轻微医疗差错中指在对患者的用药过程中,确因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或技术设备严重不足,出现脑膜炎,晚点化疗时间,给患者化疗导致一定的影响,但未酿碍不良后果者;或发生医疗方面的过错,但被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虽未导致后果,然而就医务人员的工作而言,也就是一种轻微差错。例如在妇产科接产工作中,确因患者的病情复杂或伴有严重的合并症,医务人员确因技术水平所限和临床经验不足,对子宫破裂的先兆未发现,因而发生了子宫破裂,经及时抢救,患者恢复良好,未造成严
6、重后果,属严重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用药护理规范、常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侵害的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至一定的轻微程度,例如致残、残疾、非政府器官受损引致功能障碍,对于没达至事故程度的医疗过错,均应当判定为医疗差错。换言之,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基本相同,两者之者的唯一相同就是侵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认为只有造成严重的医疗损害后果才能主张损害赔偿的说法源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现已废
7、止。该办法将医疗过失行为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为医疗事故,而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医疗损害后果以医疗差错对待。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也就得不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现行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以下缩写条例)已不断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中止了医疗事故必须存有严重后果的标准。以往所说的医疗差错已被列入现行医疗事故之中,受到条例的调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表示医疗事故,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用药护理规范、常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侵害的事故。”根据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我们可以窥见,任何违背医疗法律法规、用药规范的犯罪行为,只要过错导致患者人身侵害,就形成医疗事故。条例第四条规定将医疗事故分成四个等级,其中四级医疗事故为:“导致患者显著人身侵害的其他后果的。”所以原办法中的医疗差错当属于现行条例规定中的四级医疗事故。与条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细致等级。因此依据现行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不以患者受到严重损害后果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差错,既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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