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玩具安全标准EN71311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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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一 般 要 求:1.1.材 料:玩 具 生 产 用 的 材 料 应 是 新 材 料 或 是 经 过 处 理 使 其 有 害 物 不 会 超 过 标 准 要 求.应 目 视 无 污 染,对 材 料 进 行 评 估 时,应 用 裸 眼 进 行 观 察(不 应 通 过 放 大 镜 观 察).1.2.组 装 玩 具:1.2.1.儿 童 组 装 玩 具:标 准 使 用 于 儿 童 组 装 的 部 件 以 与 组 装 好 的 玩 具.1.2.2.成 人 组 装 玩 具:标 准 适 用 于 组 装 好 的 玩 具.根 据 装 配 的 难 度 考 虑,需 要 时,组 装 玩 具 应 有 详 细
2、的 装 配 指 引.如 果 它 是 需 由 成 人 组 装或 装 配 完 投 入 使 用 前 需 由 成 人 对 其 装 配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则 应 特 别 指 明.1.3.软 塑 料 片:1.3.1.玩 具 中 的 软 塑 料 片,如 果 面 积 大 于 100mm100 mm,而 无 任 何 衬 底,平 均 厚 度不 得 小 于 0.038mm;1.3.2.对 于 面 积 大 于 100mm100 mm,厚 度 小 于 0.038mm 的 软 塑 料 片,其 上 任 何 一30mm30 mm 的 面 积 上 至 少 有 该 面 积 的 1%开 孔;1.3.3.对 于 塑 料 气 球
3、,条 件 1.3.1 的 要 求,适 用 于 没 充 气 或 没 破 烂 的 双 层 厚 度.1.4.玩 具 袋:由 不 透 气 的 材 料 做 成 的 玩 具 袋,如 果 开 口 周 长 大 于 380mm,不 能 采 用 抽/拉 线或 绳 作 为 封 口 方 法.1.5.玻 璃:供 3 岁 以 上 儿 童 玩 的 玩 具,在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的 条 件 下 可 以 有 可 接 触 与 到 的 玻 璃(茶具 可 能 使 用 瓷 材 料):1.5.1.因 玩 具 中 的 功 能 设 计 必 须 使 用 玻 璃(例 如:光 学 玩 具/电 灯 泡.试 验,装 置 用 的玻 璃).1.5.
4、2.是 用 于 加 强 作 用 的 玻 璃 纤 维.1.5.3.是 实 心 玻 璃 弹 子 或 用 于 做 公 仔 眼 睛 的 实 心 玻 璃 眼 睛.1.6.利 边:玩 具 上 可 接 触 的 边 应 是 无 伤 害 性 的 非 功 能 利 边,具 体 要 求 为:1.6.1.对 于 可 接 触 到 的 金 属/玻 璃 的 边,应 不 是 有 伤 害 性 的 利 边.1.6.2.对 于 厚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0.5mm 的 金 属 片,如 果 搭 接 在 另 一 表 面 体 上,其 间 距 大于 0.7mm,则 该 金 属 片 的 边 缘 应 符 合 1.6.1 的 要 求.1.6.3
5、.金 属(含 螺 丝 等 紧 固 件)和 硬 的 聚 合 材 料 的 边 缘,应 无 可 刺 伤 或 擦 伤 皮 肤 的 皮刺.1.6.4.对 于 功 能 必 需 用 的 利 边(如 显 微 镜 的 盖 玻 片),可 用 于 供 3 岁 以 上 儿 童 玩 的 玩具 中,但 潜 在 的 危 险 性 应 以 文 件 描 述 出 来.对 于 电 接 触 功 能 的 边 缘/显 微 镜 的 载 物 玻 璃 片 和 盖 玻 片 认 为 是 功 能 性 边 缘,它们 不 需 要 警 告 语.1.7.尖 点 和 铁 线:铁 线 和 可 接 触 到 非 功 能 性 尖 点 应 是 无 伤 害 性 的,具 体
6、 要 求 为:1.7.1.对 于 可 接 触 到 的 尖 点,应 不 是 有 伤 害 性 的 尖 点(注:铅 笔 的 头 以 与 类 似 的 写/画 用 具 的 头 不 作 为 尖 点 考 虑).1.7.2.对 于 功 能 必 需 用 的 尖 点,可 用 于 供 3 岁 以 上 儿 童 玩 的 玩 具 中,但 潜 在 的 危 险性 应 以 文 字 描 述 出 来,并 符 合 4.5.要 求(对 于 电 接 触 功 能 的 尖 点,被 认 为 是 功 能性 尖 点 不 再 需 要 警 告 语).1.7.3.供 3 岁 以 下 儿 童 玩 的 玩 具,见 2.1.3.2/11 1.7.4.对 于
7、那 些 含 有 金 属 线,并 是 供 儿 童 弯 曲 的 玩 具,以 与 在 玩 具 中 起 架 子/钢 性/牢 固 性 作 用 的 金 属 线 等,它 们 很 可 能 被 儿 童 变 曲 玩 耍(例 如 用 在 软 件 填 充 玩 具中 的 铁 线),经 试 验 后 金 属 线 应 不 断 裂 和 产 生 尖 点,或 突 出 玩 具 的 外 表 面.1.8.凸 出 物:对 于 突 出 玩 具 的 表 面 垂 直/或 近 似 于 垂 直(以 最 不 利 的 位 置 试 验)的 管/棒/杆 或其 它 类 似 的 刚 性 部 件,可 能 伤 害 跌 倒 在 该 玩 具 上 的 儿 童,应 加 以
8、 保 护,并 且,该保 护 装 置 在 经 受 试 验 后,应 不 被 拉 掉.对 于 在 小 玩 具 上 的 凸 出 件,如 果 在 上 面 加 压 力 时 翻 倒,不 会 有 伤 害 性,则 该 项 要求 不 适 用.对 于 玩 具 雨 伞/其 伞 骨 的 末 端 应 保 护.并 且,其 保 护 件 在 经 拉 力 试 验 后,如 果 脱落,则 暴 露 的 末 端,应 无 利 边 或 尖 点,此 外,暴 露 件 的 末 端 的 直 径 应 不 小 于 2mm,光 滑 无 毛 刺 近 似 于 圆 形 或 球 形.1.9.有 相 对 运 动 部 件 的 玩 具:1.9.1.传 动 机 构:有
9、传 动 机 构 的 玩 具 以 与 用 钥 匙 上 发 条 的 玩 具 和 有 启 动 手 柄 的 玩 具应 满 足 以 下 有 关 的 要 求:注:1.以 下 A/B/C 项 的 要 求 不 适 用 于 传 动 功 能 较 小,不 会 夹 伤 手 指 等 的 传 动 机构 玩 具.2.供 3 岁 以 儿 童 玩 的 玩 具,参 照 2.1.要 求 A.玩 具 在 经 过 跌 落 试 验 和 冲 击 试 验 前/后,不 应 有 可 接 触 到 的 利 边/尖 点,以与 不 应 出 现 夹 伤 手 指 等 的 潜 在 危 险.B.有 传 动 机 构 的 大 型 玩 具,在 经 过 翻 倒 试 验
10、 前/后 都 不 应 有 可 接 触 到 的 利 边/尖 点 以 与 不 应 出 现 夹 手 指 等 的 潜 在 危 险.C.上 发 条 的 钥 匙 以 与 启 动 手 柄 与 玩 具 硬 性 外 壳 之 间 的 间 隙 应 是 5mm 或 12mm.钥 匙/手 柄 上 如 果 有 孔,其 孔 的 大 于 应 5mm.1.9.2.铰 链:如 果 玩 具 的 两 部 分 分 别 250g,并 用 一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铰 链 连 接,沿 组装 的 铰 链 是 一 条 缝 隙 线,则 该 缝 隙 在 活 动 部 分 处 于 任 何 位 置 时,都 应 插 不 入 5mm 的 棒 或 能
11、插 入 12mm 的 棒.1.9.3.弹 簧:A.钟 形 弹 簧:若 相 邻 两 圈 的 距 离 大 于 或 等 于 3mm,则 应 加 以 保 护 或 使 其 不 可 接触.B.拉 力 弹 簧:在 弹 簧 承 受 40N 的 拉 力 时,若 相 邻 两 圈 的 距 离 大 于 或 等 于 3mm,去 掉 拉 力 时 弹 簧 又 复 原,则 应 加 以 保 护 或 使 其 不 可 接 触.C.压 缩 弹 簧:如 果 能 承 受 40N 压 力 的 弹 簧 在 自 由 状 态 相 邻 两 圈 的 距 离 大 于 或等 于 3mm,则 应 加 以 保 护 或 使 其 不 可 接 触.如 果 压 缩
12、 弹 簧 中 有 一 根 导 轴,使 得手 指 探 针 A(3 岁)不 能 沿 簧 距 间 隙 插 入 5mm 以 上,则 认 为,这 是 一 种 保 护.1.10.发 射 的 玩 具:1.10.1.一 般 要 求:硬 性 的 发 射 物 的 端 头 的 直 径 应:2mm 在 发 射 物 的 碰 撞 表 面 上 的 弹 性 物,进 行 60N 拉 力 试 验,应 不 脱 落.注:沿 地 面/轨 道 以 与 其 它 表 面 飞 行 的 玩 具,不 作 为 发 射 玩 具.3/11 1.10.2.不 能 贮 存 能 量 的 发 射 玩 具:飞 镖 形 发 射 物 的 头 应 是 钝 的,或 有
13、碰 撞 面 积 不 小 于 3cm 的 弹 性 保 护 材料,发 射 物 的 头 应 是 非 金 属,但 面 积 不 小 于 3cm 的 磁 性 材 料 圆 盘 除 外.直 升 飞 机 以 与 类 似 上 升 飞 行 的 玩 具,其 螺 旋 桨 外 围 应 有 保 护 环.1.10.3.可 以 贮 存 能 量 的 发 射 玩 具:最 大 发 射 动 能 应 不 超 过:对 于 无 弹 性 保 护 头 的 发 射 物:0.08J 对 于 弹 性 发 射 物 和 有 弹 性 保 护 头 的 发 射 物:0.5J 对 于 箭 形 发 射 物,如 果 最 大 动 能 大 于 0.08J,则 应 有 弹
14、 性 保 护 头,并 且 其弹 性 材 料 撞 击 面 的 最 大 动 能 不 大 于 0.16J/cm 对 于 能 发 射 非 玩 具 配 套 的 物 料 的 玩 具,以 与 发 射 动 能 大 于 0.08J 的 玩 具,应 符 合 要 求 的 警 告 语.(为 了 减 少 造 成 眼 睛 受 伤 的 危 险,强 烈 建 议 制 造 商把 玩 具 设 计 成 除 玩 具 本 身 专 用 弹 射 物 外 不 能 击 发 其 它 弹 射 物).1.10.4.弓 和 箭:箭 头 应 是 非 金 属 材 料,但 面 积 不 小 于 3cm 的 磁 性 材 料 圆 盘 除 外.最 大 动 能 不 超
15、 过:0.08J 对 于 无 弹 性 保 护 头 的 箭 0.5J 对 于 弹 性 材 料 制 造 的 箭 或 有 弹 性 保 护 头 的 箭.箭 的 最 大 动 能 超 过 0.08J 时,应 有 弹 必 保 护 头,并 且 其 单 位 面 积 上 的 最大 动 能 不 大 于 0.16J/cm.1.11.声 响 玩 具:此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口 动 玩 具(如 哨 子/笛 子),儿 童 启 动 的 玩 具(如 鼓)与 磁 带放 音 机/CD 放 音 机 和 其 它 类 似 的 电 子 玩 具,但 此 类 玩 具 配 有 耳 机 或 耳 塞,则 须 符 合 此要 求:在 无 干 扰 的
16、 场 合 测 量 近 耳 玩 具 发 出 的 A-加 权 声 量 LpA 不 得 超 过 80dB,使 用Coupler 测 试 时,则 不 得 超 过 90dB.由 摇 铃 或 挤 压 玩 具 发 出 的 A-加 权 单 相 发 射 声 量 LpA 1s 不 得 超 过 85dB.由 摇 铃 或 挤 压 玩 具 发 出 的 C-加 权 声 量 声 量 峰 值 LpC Peak 不 得 超 过 110dB.如 果 玩 具 发 出 的 C-加 权 声 量 声 量 峰 值 LpC Peak 超 过 110dB,则 应 提 醒 使 用 者 注意 可 能 会 产 生 的 听 力 损 害,见 4.8.2
17、.供 3 岁 以 下 儿 童 的 玩 具:2.1.一 般 要 求:注:本 要 求 不 适 用 于:纸 片/纤 维/橡 皮 筋/纱 绒/绳/绒 毛.蜡 笔/粉 笔/铅 笔 等 类 似 的 无 可 拆 卸 部 件 的 书 写/绘 画 工 具.气 球.造 型 用 粘 土 与 类 似 制 品.2.1.1.玩 具 以 与 可 拆 卸 的 零 件 应 不 是 小 对 象(按 小 对 象 试 验),对 于 容 易 推 或 拉 出 来的 小 木 结,认 为 是 小 对 象.2.1.2.玩 具 经 扭 力 试 验/拉 力 试 验/跌 落 试 验/冲 击 试 验 和 压 力 试 验 后,应 不 产 生 可接 触
18、的 小 对 象/利 边/尖 点,如 有 可 接 触 的 弹 簧,则 应 符 合 1.9.3.要 求.4/11 2.1.3.金 属 物 品 的 尖 端 或 铁 线 的 横 截 线 段 如 果 2mm,则 认 为 是 一 个 潜 在 的 危 险 尖点.2.1.4.大 型 玩 具(重 量 大 于 4.5Kg,或 投 影 面 积 大 于 0.26m 或 体 积 大 于 0.08m)按2.1.2.的 要 求 进 行 试 验,但 用 翻 倒 试 验 替 代 跌 落 试 验.2.1.5.用 胶 粘 合 的 木 制 玩 具 以 与 粘 有 塑 料 图 案 等 的 玩 具,在 经 受 2.1.2.中 规 定 的
19、试 验 前,进 行 浸 泡 试 验,(在 浸 泡 试 验 中,玩 具 上 松/脱 出 的 油 漆 碎 片 不 认 作 小 物件).但 厚 的 表 面 涂 层 碎 片(例 如 清 层 漆 层),本 标 准 认 作 是 小 对 象.注:本 要 求 对 2.1.5.不 适 用 于 大 型 玩 具/书 纸 片/纸 卡 等 类 似 玩 具.2.1.6.玩 具 表 面 和 可 接 触 的 边 缘 应 无 毛 刺.2.1.7.供 5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玩 的 玩 具 的 外 壳,在 经 受 2.1.2.中 规 定 的 试 验 后 应 无 潜 在有 伤 害 性 的 破 裂.如 破 裂 不 产 生 危 险
20、 时 则 可 承 受.2.1.8.泡 沫 材 料 玩 具 或 含 有 可 接 触 的 泡 沫 材 料 的 玩 具,试 验 时 其 夹 具 应 无 对 泡 沫 材料 产 生 影 响 结 果 的 损 坏.2.2.填 充 材 料:2.2.1.软 的 填 材 料 中 应 无 金 属 铁 钉/针/刺 等 硬 的 或 尖 的 物 件.2.2.2.软 的 填 充 玩 具,如 果 含 有 小 对 象(例 如 发 声 部 件/铃/碎 泡 沫)或 其 填 充 的 泡 沫材 料 能 被 撕 碎,则 其 外 罩 应 能 经 受 线 缝 以 与 纺 织 品 材 料 的 拉 力 试 验,如 果 产 生破 裂 则 应 在
21、10N 力 下 不 能 插 入 探 针 A.2.3.玩 具 上 附 着 的 塑 料 片:对 于 附 着 的 玩 具 上 的 塑 料 片,如 果 按 塑 料 薄 膜 的 粘 附 性 试 验 要 求 用 0.04mm 厚 规 检测 证 明 能 插 入,然 后,按 线 缝 以 与 纺 织 品 材 料 的 要 求 进 行 拉 力 试 验,如 果 塑 料 片 被 拉脱,并 且 面 积 大 于 100mm100mm,则 平 均 厚 度 应 0.038mm.2.4.玩 具 上 的 绳:2.4.1.玩 具 上 的 绳 的 最 小 厚 度 应 不 小 于 1.5mm.2.4.2.玩 具 上 的 绳 如 果 含
22、有 可 打 结 形 成 环 的 附 着 物,则 自 由 长 度:在 25N2N 的 拉 力 下 不 长 过 220mm.在 25N2N 的 拉 力 下 如 果 绳 子 被 拉 断,则 断 绳 长 度 不 应 长 过 220mm,其 断 绳应 是 在 不 改 变 连 接 特 性 的 情 况 下 可 再 次 连 接 在 一 起.2.4.3.在 25N2N 拉 力 下 任 何 环 形 绳 的 周 长 应 不 超 过 380mm.2.4.4.有 自 收 缩 绳 的 玩 具,其 弹 簧 收 缩 力 应 小 于 10N.2.4.5.横 跨 童 床/围 栏/婴 儿 车 等 上 固 定 的 绳,在 252N
23、拉 力 下 不 应 长 过 750mm,并 且,伸 长 率 不 大 于 40%,警 告 语 应 符 合 要 求.2.5.充 有 液 体 的 玩 具:2.5.1.充 有 液 体 的 玩 具,在 经 过 有 关 试 验 后,按(漏 液 性 检 测)应 不 漏 液 或 有 可 能 产生 漏 液 的 裂 纹.2.5.2.充 有 液 体 的 出 牙 器 应 有 符 合 的 警 告 语 注:本 要 求 不 适 用 于 装 有 液 体 的 电 池,以 与 装 在 容 器 中 的 手 画 涂 料 等.2.6.电 驱 动 的 玩 具 的 最 大 限 制 速 度:电 驱 动 的 座 骑 玩 具 的 最 大 速 度
24、 不 应 超 过 8Km/h 2.7.玻 璃 和 瓷 器:可 接 触 的 玻 璃 和 瓷 器 不 能 用 于 供 3 岁 以 下 儿 童 玩 的 玩 具 中.3.包 装:5/11 3.1.对 于 软 塑 料 袋,如 果 开 口 周 长 大 于 380mm,则 平 均 厚 度 应 不 小 于 0.038mm.3.2.对 于 开 口 周 长 大 于 380mm 的 软 塑 料 袋,开 口 处 不 应 有 收 缩 绳 等 类 似 收 口 对 象.注:本 要 求 不 适 用 于:在 拆 开 包 装 时,就 撕 烂 的 吸 塑 材 料 包 装 膜.符 合 1.3.2 要 求 的 塑 料 袋.4.警 告
25、语 和 使 用 说 明:4.1.一 般 要 求:4.1.1.制 造 商 或 代 理 商 或 进 口 商 的 在 欧 洲 共 同 体 国 家 的 名 称/地 址 应 出 现 在 玩 具 上或 包 装 上,并 且 清 晰/可 见/不 易 擦 掉.4.1.2.使 用 CE 标 志 代 表 声 明 产 品 符 合 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88/378/EEC 3 MAY 1998(欧 洲 共 同 体 委 员 会 指 南),并 且 受 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93/68/EEC 22 JULY 1993 中 所 述 有 关 CE 标 志 的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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