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预约合同效力145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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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下预约合同效力 摘要:预约合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预约合同的成立、预约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这造成了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关于预约合同的效力,学界主要存在“善意磋商说”、“实际履行说”和“内容决定说”三种观点。但是这三种观点都没能深入观察预约合同的本质,导致不同程度上扭曲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预约合同的效力主要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合意。以此为出发点,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其所面对的不同情况,追求不一样的法律效果,这样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合同;合意;预约合同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预约合同虽然于房屋买卖、民间借贷、房屋租赁、车辆购买等领域已经颇为
2、常见,但是现行法对预约合同的规定却比较滞后。有关预约合同的立法最早开始于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5 条,之后,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 条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对预约合同的争议焦点即预约合同的效力进行回应。就预约合同的效力而言,学界和司法实践主要存在“善意磋商说”、“实际履行说”和“内容决定说”三种不同观点。理论上的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对预约合同效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明确预约合同的效力已是刻不容缓。二、预约合同的概念 所谓预约合同,经典定义认为
3、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1(p168)依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第一,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属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都应该独立判断。第二,预约合同的标的是订立本约合同的行为。以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为例: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而不是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三、预约合同之成立及其法律效力(一)预约合同之成立 1.预约合同涵盖范围 因为概念本身是对事物本质的抽象,不会对事物进行全面描述,所以前述预约合同的经典定义并没有明确指出预约合同所涵盖的范围。就什么样的法律文件能
4、被称为预约合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意大利法为代表,通过限制预约合同之形式及内容,将很多依据经典定义可称之为预约合同的文件,分别为本约合同或者直接认定为无合同拘束力;另外一种做法则是只要存在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同时符合一般合同成立要件就可以认为成立预约合同。就是否所有的合同都能成立预约合同这个问题来说,也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预约合同仅存在于要物契约或要式契约,对于诺成契约无从成立预约。”2(p45)“要物契约在未交付其标的物前的意思表示和要式契约在合同形式未达到要求之前的合意属于预约合同。”3(p33)而对于诺成性合同,“因为诺成契约因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5、,即使约定内容附有始期或者停止条件,也属于本约合同而不是预约合同。”2(p4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凡是合同都可以订立预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间自可有效约定,而且对任何债权契约均得订立预约,不限于要物契约,在诺成契约(尤其是买卖)实务上亦颇常见。”1(p168)对于第一个问题,意大利法的做法虽然使预约合同规则在适用时更为清晰,但同时也会使预约合同规则失去活力,而且这样的立法选择一方面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另外一方面也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得实践需求脱节,不可取。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预约合同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克服只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才能使得合同成立的缺陷,“彼时,其主要存在于要物契约或要式契
6、约,但是,因为预约合同固定交易机会、控制交易成本等优点,实践也推动预约合同适用范围逐渐扩展,”4(p104)现代预约合同早已不限于要物契约或者要式契约了。2.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 条第 1 款的规定,合同成立需要包含了当事人、标的和数量。但是对预约合同中“标的”和“数量”的理解,学界还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预约合同应该包含订立本约的基本条件和主要内容。”5(p312)“预约合同既然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而订立,就应当含有未来本约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如果预约合同内容抽象、空乏,没有可操作性,推测当事人的意思应该是不愿受该协议的
7、约束,仅是希望达成一个松散的、可进可退的临时契约,表达进行交易的意愿或彰显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因此,该协议姑且算是一个合同意向,不构成预约合同。”6(p36)并认为,前述预约合同成立标准中的数量是“本约合同标的物的数量。”6(p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起草小组也认为,“预约合同中的商品房预约合同至少应当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层次、大致面积等)以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7(p52)不同观点则认为,预约合同的“标的”“不应该被理解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是指将来订立本约的作为义务。”8(p115)本人认为,对于预约合同
8、来说,“标的”和“数量”应该指向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行为。因为这个成立条件是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而不是本约合同的成立条件,将此处的“标的”理解为本约合同的标的,“数量”理解为本约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实际上混淆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事实上,一个只包含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的预约合同,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成立的。这类预约合同之意义在于,使预约合同之当事人处于受法律保护的诚信磋商阶段。对方当事人不磋商或者恶意磋商,将承担法律责任。而如果没有预约合同存在,对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拒绝磋商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此时还不在法律保护的场域内。因此,预约合同“只需要具备标的并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意愿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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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 预约 合同 效力 1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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