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338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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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3 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津贴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建议: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建议:医疗机构出示确诊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至统筹规划地区以外看病。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四)康复治疗费 1、
2、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6 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和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建议:因日常生活或者劳动力须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证实,加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布局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六)停建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建议:停建领薪期通常不少于 12 个月:伤情轻微或者情况特定,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证实,可以适度缩短,但缩短严禁
3、少于 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建留薪届满后仍须要化疗的,稳步享用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4、附注:停建领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确诊证明和各地的停建领薪期分类目录确认,但确认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测评残疾后须要护理的,全然生活无法自理,按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大部分生活无法自理,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部分生活无法自理,统筹规划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4、 33 条第 3 款、第 34 条。(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缴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级残疾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残疾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残疾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残疾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用残疾津贴:一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 75%。残疾津贴实际金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齐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5、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九)五级、六级残疾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
6、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建议:残疾津贴实际金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齐差额。经职工本人明确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中止或中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中止或中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规划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劳动力补助金(具体内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6 条。4、附注:本人工资,就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危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值月交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规划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规划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排序:本人工资高于统筹规划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
7、,按照统筹规划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排序。(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用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七级残疾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残疾为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残疾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残疾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
8、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养育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子女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减少 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养育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9、女、养子女和存有扶养关系的继在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含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育兄弟姐妹、存有扶养关系的继在兄弟姐妹。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岗位数总收入的 20 倍。(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工伤
10、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出现事故危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危害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明确提出工伤判定提出申请,工伤鉴别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明确提出工伤判定提出申请应递交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二)与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工伤判定提出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书,并通告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提出申请工伤残疾
11、鉴别和享用工伤待遇。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受损;2)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3)颈 4 以上截肢,肌力2 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烧伤,同时诱发表中 b?2 中二级残疾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位或功能全然失去;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轻微瘢痕畸形,活动功能失去;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受损和呼吸困难级,须要终生倚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术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受损原
12、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术或贫肾切除术后,用输血保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系列尿毒症期;18)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相伴肺功能重度受损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相伴肺功能重度受损;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病变,肝功能重度侵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mol/l(8 mg/dl),工伤鉴定工伤鉴定赔偿
13、标准。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偏瘫肌力 3 级;3)偏瘫肌力2 级;4)截肢肌力2 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 级;6)全然感觉性或混合性迷乱;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诱发重度烧伤;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位;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硬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全然失去;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小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全然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
14、野8%(或半径5);18)并无咀嚼功能,全然倚赖胃管排便;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颌骨全然坏死;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2)一侧全肺切除术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枪机或受损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倚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排便;25)小肠切除 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术 3/4,并肝功能重度侵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28)胆道受损并致肝功能重度侵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贫肾部分切除术后,肾功能不全系列失掉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
15、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受损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34)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系列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整体表现为危险或冲动犯罪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 3 级;5)截肢肌力 3 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
16、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偏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构成,占到体表面积70%,诱发四肢小关节中 2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到限制;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 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位,另一手拇指缺位;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位;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存有一个关节缺位或并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超过没090者。1 极重度智能损伤;2 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偏瘫肌力2 级;3 颈 4 以上截瘫,肌力2 级;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偏瘫;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17、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 全身重度瘢痕构成,占到体表面积90%,诱发脊柱及四肢小关节活动功能基本失去;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 双下肢高位缺位及一上肢高位缺位;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 双眼并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许者;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 双肺或心肺联手移植术,13 小肠切除 14 肝切除术后原位肝移植;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 全系列胰切除术;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 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受损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
18、g;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相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侵害;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 肾功能不全系列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imal/l(8 mg/dl。注:po2 中的 2 是下角 近日,全国劳动能力鉴别工作座谈会在南宁举行,重点对如何自学把握住不好从 5 月1 日起至正式宣布实行的劳动能力鉴别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废等级展开了研究部署,建议通过贯彻执行新标准
19、,更好地确保残疾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会上讲话,自治区副主席穆虹至可以并致词。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此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的是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下称 96 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96 标准科目与科目之间规定不够平衡、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操作等问题日渐突出。为此,国家在对96 标准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称 06新标准)并于今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与 96 标准较之,06 新标准在很多方面并作了调
20、整,按器官受损、功能障碍、医疗倚赖及护理倚赖 4 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残废等级水解为 5 个门类,分割为 10 个等级共个条目,比 96 标准的残疾条目减少了条,分级标准更细化,极具可操作性,并且在总体上收紧了鉴别尺度,更能够确保残疾劳动者的权益。本次会议指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调整和变化直接影响着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对新标准的学习和把握也直接关系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质量。会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抓好 06 新标准的学习与培训,认真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以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鉴别的范围包含: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
21、定;2、停建领薪期鉴别证实;3、护理等级鉴定;4、残疾辅助器具布局鉴别等。有关工伤鉴定办理的具体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判定程序,依法展开工伤判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职工出现事故危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确诊、鉴别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危害出现之日或者被确诊、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规划地区劳动确保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工伤判定提出申请。突遇存有特定情况,经报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同意,提出申请时限可以适度缩短.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
22、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出工伤判定提出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危害出现之日或者被确诊、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轻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明确提出工伤判定提出申请。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创建劳动关系的有效率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订。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
23、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七条工伤判定申请人提供更多的申请材料完备,属劳动确保行政部门统辖范围且在立案时效内的,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应立案。劳动确保行政部门立案或者予以立案的,应书面知会申请人并表明理由。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第九条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在展开工伤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合乎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者职业病确诊鉴定书,不再展开调查核实。职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者职业病确诊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建议的,劳动
24、确保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出示证据部门再次提供更多。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展开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展开,并出具执行公务的证件。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工作须要,步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记录、录音、视频和激活与工伤判定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激进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25、。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指出就是工伤,用人单位不指出就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分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欲不抗辩的,劳动确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更多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判定结论。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第十六条工伤判定同意应列明以下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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