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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研究 一、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一)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简称宏调)是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以调节市场经济的运行。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及需求是受价格规律及自由市场机制所影响。市场经济带来经济增长,但会引发通货膨胀,而高潮后所跟随的衰退却使经济停滞甚至倒退,这种周期波动对社会资源及生产力都构成严重影响。所以宏观调控是着重以整体社会的经济运作,透过人为调节供应与需求,来达至计划经济之目标。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在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
2、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行政手段。(二)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源自于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正是在这中授权与限权的平衡过程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宏观调控法具有法的规范性、概括性、国家强制性和权力义务性的一般特征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征。宏观调控法在一个方面对宏观调控受控主体行为进行规制,另
3、一方面又对宏观调控主体行为进行规制。宏观调整法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多样性;(2)调整范围的总体性和总量性;(3)调整方法的间接性和综合性;(4)调控主体和受体经济权利(力)和义务之间具有不对等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形式具有多样性。二、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一)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市场失灵理论与政府失败理论。1.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理论指的是有关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的问题及其政府运用经济政策来解决这一总量失衡问题的理论。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完全性、市场主体决策的完
4、全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使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调节。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古典经济学中认为政府应对经济的态度应该是自由放任,尽量不对经济进行干预。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会失灵。市场的主要缺陷有以下几点:(1)调节滞后,通常情况下都是市场变化在前,市场信号传递滞后,企业决策在后,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市场的反应是对过去的市场变化作出的反应;(2)调节具有短期性,在短期资源配置上,市场调节是有效的,但是对于长期资源或者是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则是很难起到作用;(3)调节有可能失效,市场调节不是对所有行业都有用的,例如国家定价的军工产品、基础教育收费、水、电、邮、公共交通等收费;
5、(4)调节具有分化性,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会促进贫富差别加剧;(5)调节具有不经济性,这主要是指的“企业外部不经济”,如企业为追求微观经济效益,不愿治理环境污染,转嫁自己的责任等现象的出现;(6)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这种缺陷会促使主体无效益的生产交易,信息不对称则会破坏自由竞争;(7)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追逐最大化个体利润是市场机制下市场主体的本质追求,但这却不是一种理性的调节。市场失灵的主要体现有以下几方面:(1)市场的自发性必然导致垄断和寡头,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或无效率,垄断主体对竞争优势的滥用破坏着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的竞争关系,市场调节机制内在的调节功能和目标难以实现;(2)外部经济导致
6、投资者缺乏经济性,而外部非经济性又导致污染,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市场不能提供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结构变化,比如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对夕阳产业的调整等;(4)市场规则是一种“丛林规则”,无情的竞争必然导致弱肉强食,最终出现两极分化。如果任凭市场竞争必然导致社会不公平,也根本不可能促进公共利益。2.政府失败理论 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然而国家调节亦非万能它有许多缺陷,为纠正、弥补市场运行机制的局限与缺陷,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由于过去国家长期远离经济生活,在政府调节时缺乏经验,容易发生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反而破坏社会经济结构和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
7、;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权力的中心,权力与经济结合,容易滋生腐败或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因此,政府调节也存在缺陷,也会发生调节失灵。这就需要我们用法律方式去规范政府调节市场的行为,防止政府失败,宏观调控法律就担当起了这一社会责任。政府失败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和支出者的分离,造成低效益、高成本、甚至负效益的运行,形成外部负效应;(2)由于政治家的短期行为,为了竞选或显示辉煌政绩、官场升迁,往往夸大近期成本和利益,而忽视未来成本和效益。(二)宏观调控法的社会结构理论基础 当今的宏观调控法具有一定的社会结构理论基础,而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基础正是其社会
8、理论结构基础。在托克维尔的 论美国的民主 一书中阐述了一个重要的思想:以社会制约权力。社会中间层的崛起会有一个显著的效果就是使得政府的职能被弱化。政府职能弱化是一个权力转移的过程,它代表着政府将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中间层。在有社会中间层加入的社会结构中,政府可以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制约社团的不正当的利己倾向,而社团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制约政府,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政府将一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中间层,既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调控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中间层私立性仅服从于法律、公共利益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优势而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这一个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力或职能进一步弱化。宏观调控法也因此更“宏观”
9、、更“间接”。反映在宏观调控的立法上也必然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更加粗泛而不是具体,更具有间接指导性而不是直接参与性。也必然是立法中对社会中间层(主要是各种社会团体)这一经济法主体的规定不能再像从前模糊简略一带而过而必须对其成立、职能、活动方式及法律责任作明确具体的规定。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于发展不在允许“非此即彼”地来解决宏观调控问题。此外,在宏观调控法中设立公益诉讼机制也势在必行。以团体诉讼、小额诉讼、诉讼援助计划来抵御政府行政机关和厂商的不法行为,也正是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的最佳体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来布置宏观调控法体系是新时期宏观调控法立法的必然要求,理所当然是当代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之一。三、结语 如何实现国家的有效宏观调控,并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变得更加的有效,一直都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课题。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究竟谁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也许会一直争论下去。因为社会在发展,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关于宏观调控原理的研究也必将不断深化和细化,必将对立法和实践提供最可靠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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