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守则细则10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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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 工 守 则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1 条 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第 2 条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3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2、。第4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回答企业提出的问题,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第5条 企业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定期定向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第6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2 个月为 60 天,试用期过后签订正式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年限。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
3、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7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8条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 3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9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0条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双方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 1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
4、给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被劳动教养的;(8)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9)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第 1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
5、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第13条 本企业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第 14 条 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第 15 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企业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6、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 16 条 非企业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第17条 员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 18 条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15 条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第 1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
7、宣告失踪、死亡的;(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20 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11 条的情形除外)。第 21 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 2
8、2 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 23 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4 条 企业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 周六 9:0012:00,下午 14:0018:00 第 25 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2)休假日:元旦假、春节假、清明节假、五一节假、国庆假
9、。放假时间依据国家规定时间 第 26 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 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 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 天。(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根据路途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另公司给予员工200元的结婚礼金(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总经理批准,可给予一定的丧假 3 天.(4)产假:凡符合法律法规,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128 天,其中产前休假可以休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给予
10、男方看护假 15 天。(5)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6 周的产假.(6)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7)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8)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
11、者安排其夜班劳动。(9)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 1 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日增加 1 小时的哺乳时间。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 27 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为基本薪资,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交通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 28 条 企业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第 29 条 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员工的基
12、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5 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8 小时/天;第 30 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300的加班工资.第 31 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 32 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 33 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 15 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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