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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丢失赔付标准 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 3 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 2-10 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 20 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较贵;保险则是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几(1-8),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不是全额赔付损失的。在快递业务中,对确实要保的货物,多数人是采用保价的。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
2、广泛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于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时邮件的损失不分担索赔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平时邮件损失的除外。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价额索赔;部分损坏或者内件鞭叶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不予索赔。(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
3、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职责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管制索赔责任。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失。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查阅国际邮件或者查阅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自用户查阅之
4、日起六十日内将查阅结果知会用户;查阅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自用户查阅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阅结果知会用户。查复届满三张犁至邮件的,邮政企业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予索赔。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抱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阅。邮政企业应自用户查阅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阅结果知会汇款人。查复届满三张犁至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向汇款人归还汇款和汇款费用。年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丢失的,寄件人和快递公司有约定赔偿金额的应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但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5、。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因此,未购买保价的快递丢失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毁损分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损毁、毁损的赔偿额,当事人存有签订合同的,按照其签订合同;没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不明晰的,按照交货或应交货时货物抵达地的市场价格排序。因此,如果消费者存有证据能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有出售保价也应当荣获原价索赔。(一)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寄件人提交的证据的判断,在内心确认寄件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从而做出一个折中裁定,即酌定赔偿。(二)可预期损失:合同法第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为“损失赔偿额应相等于因偿付所导致的损失,包含合约履行职责后可以赢得利益,但严禁少于违背合约一方签定合约时邂逅至或者应预料到的银违背合约可能将导致的损失”。(三)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于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样的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对于它的所有者来确实意义非凡,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主张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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