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74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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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3 页 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受托银行)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三)上海银行;(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受市
2、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 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 2 页 共 13 页(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二)委托的事项;(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
3、及调整原则、方式;(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九)委托的期限;(十)违约责任;(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配偶一方
4、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第 3 页 共 1
5、3 页(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第九条(其他债务)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
6、包括:(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
7、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第 4 页 共 13 页 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除尘滤布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二)委托的事项;(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四)受理质量的考核;(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六)委托的期限;(七)违约责任;(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第十三条(登记轮候)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
8、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第十四条(轮候时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第四章贷款
9、额度确第 5 页 共 13 页 定 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第十七条(首期付款)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管理办法
10、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第 n 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
11、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第 6 页 共 13 页 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 2 3、24 条规定的限制。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
12、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 6 个月的还款额。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
13、算每月还款额。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R=P?rI(1+I)?n(1+I)?n-1(公式中 Pr 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 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 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 n 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第 7 页 共 13 页 第 n 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第五章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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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 个人 购房 贷款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2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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