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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什么 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什么 一、概念 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国家规定管制
2、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联合国公约所
3、制定的。(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包括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钠咖管理方法(年卫药第 8 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 103 号),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药联二字第 97 号)、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药供字第 612 号)、卫药字第 42 号,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擅自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
4、毒品犯罪分子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既可以
5、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行为人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1、明知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3、明知自己所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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