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损代理词70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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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受损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委托指派我们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现根据当庭举证质证的情况和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一、被告昆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签订的装修协议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
2、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被告刘属于自然人,其在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擅自承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二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协议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昆明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从事建筑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刘以没有工商登记的昆装饰喷绘广告公司名义与被告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协议,被告昆明有限公司,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被告昆明有限公司选任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刘个人装修,在选任上有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本案中原告王不存在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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