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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中铁杯 ” 全国建筑业改革征文 工程款拖欠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文 / 闫立春 一、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及法律问题 (一)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工程款拖欠问题产生的直接 原因。许多建设项目为了本身的利益,要求建筑业企业垫付 资金建设。现在,垫资已成为项目业主降低资金成本、转嫁 投资风险、榨取建筑业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工程款拖欠成风的根本原 因。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 失行为盛行,加剧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恶化。 (三)部分地方盲目攀比,滥搞 “ 政绩工程 ” 、 “ 形象工程 ” ,
2、助长了拖欠工程款风气的蔓延。近些年来,有一些地方搞的 “ 政绩工程 ” 、 “ 形象工程 ” ,大多负债建设,往往采取拖欠工 程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顾 经济实力,盲目追求企业的发展规模,或明或暗地要求建筑 企业垫资承包,致使将银行对建筑企业的贷款转化为房地产 开发项目资金,增加了金融风险。 (四)建筑市场的法制不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缺乏相 应的法律依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 “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但是, 该法中对违法行为应承担何法律责任没有相应的规定条款, 致使这种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另外,许多企业因担 心打官
3、司会得罪当事人,影响今后企业承揽工程,而且打官 司时间长、成本高,即使胜诉执行时也很难,所以不愿意打 官司。加之,我国刑法缺少对债务人的刑事追究 条款, 个别业主不讲信用甚至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建筑企业怕打官 司的心理,故意拖延结算时间或苛求质量问题等方式拖欠工 程款,因其违法行为得不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致使拖欠之风 得以蔓延,屡禁不止。 二、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法制建设,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拖欠工程款应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 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监管市场的范畴,形成联动制约机 制,并针对性地加强信息沟通、联动执法,严厉打击拖欠工 程款的违法违规行为
4、。对于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 主管部门,也应追 究行政责任,实施审批工程责任追究制, 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市场。同时,应当改革工程款的支 付方式,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根据工 程进度,直接向建筑业企业划拨工程款。 (二)各地要量力而行搞建设,并深化政府投资工程建 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建议政府明确规定,各地要根据财 政收人状况,合理确定负债建设规模,建立有效的偿还机制, 杜绝不顾实际、盲目攀比的 “ 政绩工程 ” ,严禁以拖欠工程 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对于已经形成并需政府偿还 的各类城市建设负债,各地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通过 年度预算安排,将每年财政收支节余
5、、融资项目投资额及其 收益、各种政策性收费、土地出让收入等,划出一定比例专 项用于清偿债务,并严令限期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 问题。 (三)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健全市场信用监管体 系和约束机制。工程担保是发达国家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推 行的一项经济制度,它以信用关系为纽带有效地解决了合同 履行等问题。我国当前应着重建立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和 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建立并尽快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 立全国联网的市场监管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加强舆论监督,对于拖 欠工程款的业主应予以公开曝光,列 入信用差的企业名单。 (四)建筑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工程风险防范 意识,在承揽
6、工程时要进行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对于建设 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要盲目承包。同时要增强合同意 识和合同管理能力,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工程质 量和工程进度管理,保留好项目建设过程原始资料,防止因 质量、工期等纠纷造成拖欠工程款。 (五)重视清欠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并把索赔作 为一种技术手段常态化使用。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案件的处置。主要表现为发 20 2015 年第 6 期 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或者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处理方案 :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继续索赔。 对于承包人而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 6 个月行使期限是 极为重要的。即使其他债权人享有该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 权
7、,但承包人仍可依据司法解释就工程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 人的抵押权和债权进行受偿。但是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 偿权,则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 权人就抵押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和其他债权人按 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余的拍卖价款。实践中,很多承包 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教训可谓深刻。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拖欠。主要表现 为承包方分包工程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 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这种案件法律关系较为 复杂。 处理方案 :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 释第 26 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
8、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 担责任。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拖欠。主要表现为 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 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或者不予认可而引发 的工程款结算案件。 处理方案 :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 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 的审查时间。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 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 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 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 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
9、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 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 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 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拖欠。主要表现为 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 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有时使得承包方 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案件。 处理方案 :请专业人员把好合同关,出现市场供求关系 引起的材料等风险时要尽可能和发包人取得沟通,得到其对 变更签证等资料的书面认可,除此之外
10、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避免诉累。 5质保金案件。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 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 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 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案件。 处理方案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 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 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 95% 工程款后,余下 5% 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实践中,发包人 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 5% 尾款不予支付,承包人却无可奈 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 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 际投入使
11、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 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 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 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 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 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则可 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6. 工期延误的工程款拖欠。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 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 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及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停 工、窝工,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 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 件变得较为复杂。 处理方案:加强 项目施工过程管控,完善施工手续。如, 工程图纸设计更改、选材变更、施工项目或工程量增加等变 签单一定要有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的签字,并且留档保存好 原始资料。 总之,建筑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工程风险防 范意识,承揽工程时要进行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对建设 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承包商不要盲目投入,同时要增 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管理,防止因质量、工期等纠纷 造成拖欠工程款。 (作者单位 :中冶天工工安炉窑分公司)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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