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基础知识及相关习题答案知识产权法87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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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解决的实际问题 1)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2)增加了网络传播权是修改的又一亮点 3)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4)增加了侵权打击力度。著作权法的作用 一)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衡量知识价值的杠杆 三)著作权法是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四)制定著作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客观需要 五)著作权法是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的桥梁 作品的范围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影视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法律规定
2、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二)依法制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三)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四)缺少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诸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五)竞技体育运动 六)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专属性。2.法定性。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可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3.不可转让性。4.永久性。我国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出租权客体仅限于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4.展览权。展览权的客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可以公开陈列的其他作品。衍生分析:未经小说著作权人
3、许可将其已发表过的小说手稿公开展览,并不侵犯小说著作权人的展览权。5.表演权。客体:戏剧、文字、舞蹈和音乐作品等。6.放映权。客体:文字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7.播送权。播送权适用于文学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8.摄制权。电影类作品,但并不仅仅指将小说拍成电影片、电视剧等。未经许可将音乐作品、美术或摄影作品摄入电影、电视也构成侵犯摄制权。9.改编权。并非所有文字转化都是翻译,如将汉文转换为盲文,不是翻译,仅是复制。10.翻译权。11.汇编权。12.注释权和整理权。13.改编权。14.信息网络传播权。15.其他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作者
4、主体和非作者主体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和国家主体 著作权继受主体确实定 1.因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成为主体。2.因受让合同成为著作权主体。3.国家成为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2创作结果符合作品的要求。3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意图。4具有共同创作行为。简单劳务性工作不视为创作劳动,如抄写稿件、整理资料等。概括四个字“合意、合作。邻接权及著作权的区别及联系 1.联系:1 附属关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是派生权利。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专章规定。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适用于邻接权。2补充保护。对独创性低于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劳动成果予以保
5、护。如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计,那么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录像制品那么受邻接权保护。还可以加上:都及作品相联系;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2.区别 1主体不同。作品创作者;邻接权主体是作品传播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播送电视组织者和出版者。2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创作者劳动和传播者劳动。3保护内容不同。著权保护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保护除表演者权外都不具有人身权利性质。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即获保护;而邻接权是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对作品的再
6、利用。5保护期限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的财产权 1)现场直播权。著作权法 38 条规定: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2)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表演者的表演进展录音录像,都须经表演者同意。通过录音录像,将表演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国际上称为首次固定权。3)复制发行权。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报酬。大量复制发行已经录制的音像制品,必然影响表演者利益。4)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表演他人的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
7、许可并向其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组织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许可,并付报酬。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使用无著作权的作品演出,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不得歪曲和篡改作品的原意。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录像制品和录像作品的区别:1.受保护的范围不同。录像制品属于邻接权保护,而录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2.创造性程度不同。制品主要靠表演者的表演,录制者创造性劳动较少;而录像作品制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较多。3.行为性质不同。录像作品工艺复杂,且
8、涉及技术问题。录像制品是摄像机机械录制,较少有选择、组合,是复制行为而不是创作行为。录制者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 42 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1.复制权;2.发行权;3.信息网络传播权;4.出租权;5.录像制品的播放权。录制者的义务 1.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制者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应支付报酬;有声明的遵守。3.录制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
9、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4.录制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播送组织的义务 第 43 条: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 44 条: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46 条:电视台播放他人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录制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录像制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出版者权的内容 主要指图书、报刊的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1.专有出版权。第 31 条:图书出版者
10、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2.重印和再版权。32 条: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3.版式设计权。第 36 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制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4.报刊社对作品的文字性修改权、删节权。5.报刊社对已登作品的转载、摘编权,另约除外。出版者义务 1.第 30 条:图书出版者出幅员书应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条: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3.第 35 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
11、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案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个人使用。2)适当引用。3)报道时事新闻时的引用。4)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5)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6)课堂教学和科研中的使用。7)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8)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注意: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复制馆藏作品须是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也可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9)免费表演。10)对室外艺术作品的复制 11)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12)制作盲文版本。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免费表演的作品,
12、须是已发表的;第二,要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第三,属现场表演;第四,表演必须是免费的,即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1)被使用作品须是已发表作品;2)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著作权人没发表不能使用的声明;4)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利。规定法定许可的理由:1已经发表作品即已向社会公开的作品。为扩大作品的宣传面,法律鼓励以多渠道传播。多数情况下,及作者的创作意图是相一致的。2法定许可是为全社会大多数人利益,对作者个人权益稍加限制。此规定可防止形成文化垄断。3为简化使用手续,减少不必要纠纷,法律代替著作权人向使用人发放了使用许可。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的联系及区别
13、 联系:都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方式。区别:1法定许可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免费使用。2前者规定了附加条件,后者那么是无条件的使用。3前者在使用目的上具有商业性目的,而后者只限于非商业性目的。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 1)关于报刊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作品登载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登载,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报刊复印资料、报刊文摘等登载的内容都属此类。该条仅限于报刊之间,不适用于书籍之间、书刊之间。2)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 40 条第 3 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
14、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值得注意,只有录音制品适用法定许可,对于录像制品那么不适用,必须征得作者同意方能制作录像制品。3)关于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 43 条第 2 款: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 44 条: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两种法定许可都是对播送权的限制。第 46 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4)关于教科书出版的法定许可第 23 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
15、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片段或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1.被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2.转让既有原物转让如书法、美术作品,又有非原物转让如小说复制权等。3.转让使著作权人变更。区别于许可使用。4.转让标的多元化。局部或全部,如民乐大师刘明源的名曲喜洋洋全部转让。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区别及联系:区别:1.从主体看,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
16、体的变更。2.从诉讼权利看,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依赖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者,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可独立地以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对抗第三者。联系:都是原主体之外利用著作权的方式;都需要支付费用;都需要进展登记。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特征 1.著作权归属不改变;2.不超出约定使用范围,如内容、期限和地域等;3.可以依赖著作权人对抗第三者,因为被许可人不是著作权人,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向侵权人提起诉讼;4.使用中不侵犯著作权人权利。集体组织的职责 1代表权利人进展谈判;2及境外著作权
17、人和集体组织签订合作协议;3收入管理和分配;4代表权利人、以自己名义参及诉讼。(著作权法 47 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 11 类情形:1擅自发表他人作品;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3侵占他人作品;4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6拒付报酬;7剽窃他人作品;8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10侵犯相关权;11其他侵权行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发生 使用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 行为人主观上未必有过错 行为及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分方式 1)责令停顿侵权;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4罚款。可处非法经营额
18、3 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于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保护的途径 1.提请国家著作权行政机关处理。著作权法规定,发生版权纠纷,可向地方版权局申请调解或处理。2.提请集体组织调解。兴旺国家比拟普遍。我国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请求保护尚不多见。3.提起民事诉讼。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受害主体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已为各国著作权法所共同确认的。4.提起刑事诉讼。相关习题 历史学家甲据对唐朝和日本历史文献研究,认为杨贵妃并没自缢于马嵬驿,而是辗转日本病死。于是写了一篇 2 万字报告文学,还描写了杨贵妃在日
19、本生活情况。作家乙受启发,据甲观点写了 20 万字小说,以甲报告文学的观点为根底。甲认为乙侵反了自己的著作权。问: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吗?答:杨贵妃之死的原因推断,是一种不受保护的思想;即使结论是事实,事实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甲设计了一套选择乐队成员、包装乐队成员、宣传推广的方案,并在当地版权局进展了登记。乙看到后,未经甲许可,按照方案组建了乐队并成功进展推广和宣传,获得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问: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吗?答: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都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思考题:画家张某将其创作的戏虾图卖给画店老板李某。后来张某所在单位拟举办一次
20、美术展览,张某于是去找李某要画展览,李某恐怕画丢了,不借。张某于是请一位在机关工作的同志去吓唬一下。李某一怒之下将该画撕毁。张某于是状告李某侵犯其著作权。问题:1)张某对该画有什么权,为什么 2)李某对该画有什么权,为什么 3)该画的展览权归谁为什么 4)李某毁画行为是否侵犯张某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1张某对该画享有著作权,因为其创作了作品。2李某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他买的是该画的载体。3该画展览权归李某,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展览权归实物所有人享有,并规定,作品的展览权随原件所有权转移而转移。4李某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因为他有权处分画的载体。案例二:王作曲、李填词,共创抒情歌曲初恋,王无
21、意间在同事家听到一首名为热恋的低风格歌曲,及他所创作的初恋曲调完全一样。盒带上署名王作曲、李填词。王很生气,谴责并声称李侵犯自己著作权,要求停顿侵害,赔偿损失。李辩称,原歌系合作,只改了自己的歌词部份,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拒绝王上述要求。王无柰,诉诸法院。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王的什么权利?分析:王作曲,李填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且分别对自己创作局部单独享有著作权。如李可把歌词单独作诗歌发表,但在行使单独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李未经王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王的著作权,本案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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