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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青岛市建筑节能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协会系由青岛市房屋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采暖、通风空调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建材与设备检测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坚持以 D 理论和“S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团结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搞好自身管理,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为推动青岛乃至全省、全国建筑节能行
2、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作用 协会是*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起着连接纽带的作用协会接受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协助*搞好行业管理,质量监督,外墙外保温施工招投标开展四新和 1 四节活动、技术创新等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办公地址:胜利石油管理局青岛疗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努力协助*搞好行业管理 研究探讨我市建筑节能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企事业交流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四新与四节推广和科技创新等先进经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促
3、进建筑节能行业企业共同提高 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本行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协助*主管部门搞好行业标准、行业规划、资质审查、质量监督、外墙外保温施工招投标、项目前期论证、技术创新等工作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会员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和国际间的经贸技术合作,并配合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发生的 2 有关问题,促进行业企业的建设壮大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倡导产业诚信的职业道德,培育良好的行风行规 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为行业主管部
4、门制订规划及法规提供可靠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有益的信息服务 组织技术咨询、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的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入会条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经工商登记,具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从事房屋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节能门窗、采暖、通风空调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建材与设备检测等企事业单位 凡是本行业中的国营、集体、民营、合资、独资企业等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3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
5、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执行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
6、大 4 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
7、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在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除二、四项以外的其他职权,向理事会负责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将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 23 以
8、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素质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6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权利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革新办公室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9、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协会负责 7 检查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临时委办的工作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下属各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其工作人员的聘免 接受和处理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会员,非会员的专访、咨询、投诉和举报维护本协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德,直至诉诸法律程序 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 捐赠 *资助 协会服务、培训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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