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90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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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 11 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2、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工程项目的投诉受理、调查及处理工作。非市本级工程项目的投诉处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法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等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第五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应依法先向
3、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再行提出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二)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
4、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合法证明材料;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投诉,投诉书还应包括向招标人事先提出的书面异议、以及招标人关于异议的答复情况。第七条 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
5、项。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受理日自收到符合投诉格式要求的书面投诉书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身份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二)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三)投诉书内容不齐全,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的;(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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