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_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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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_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
2、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
4、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
5、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6、记手续。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
7、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
8、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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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生猪 屠宰 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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