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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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病历(case history)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以下是本站分享的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一、病历书写原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2311号)第三条、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试行)(国卫办医发20238号)第十二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规范,这就是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一)客观患者病情是实际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按病人描述、实际检查结果客观书写病 历,不掺杂主观的臆测。(二)真实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2、、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 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病历,能够真实地反映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归转。(三) 准确医务人员书写用词力求准确,准确描述、分析患者病情,准确地诊断疾病。(四) 及时医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病历的书写。如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 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在8小时内完成;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在入院48小时内完成;术 后每天1次、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每天至少1次病程记录;对病重患者,至少 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 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转出记录由
3、 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 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 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五) 完整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2311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试行)(国卫办医发20238号)等要求,各病历组成部分完整;病历完整、详细记录 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方案。(六) 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等书写病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事故处理条
4、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 政发2023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3年版)(国卫医发202331号)、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238号)、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 质量规范(暂行)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23年版)(国卫办医 发202324 号)等。二、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 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电子病历书写要求按电子病历 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238号)规定,详见第十章电子病历管理要 求。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
5、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 称等可以使用外文。3.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 正确。4.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 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需取消医 嘱时,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字。5.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6.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 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7.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
6、责任。8.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9.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 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 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 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 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10.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
7、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 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11.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12.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 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3.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戳。14.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 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15.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 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
8、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16.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 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17.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 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 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 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18.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 (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
9、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 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相关医务人员需填写电子病历完善申请表,经医疗机构医 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病历书写的原则是指导临床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临床医务人员书写病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并是评价临床医师病历质量的基本依据。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3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是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这12个字就是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1、客观:是病人所患疾病实实在在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现象,是病人身上所反应出来的内容。2、真实:是医师询问病史、检查病人后、对病人陈述的病史和检查到的有意义的体征的分析结果
10、在病历上的体现。3、准确:是要求医师从病人提供的大量的关于疾病的陈述语言中找出与本次患病有关的内容,并进行加工和提炼。4、及时:是医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病历内容的书写。5、完整:是医师询问病史、查体要详细、周全,病历中的所有资料不得丢失。6、规范:是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等对病历的规定、要求书写病历。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
11、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四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第八条 病历
12、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
13、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
14、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
15、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患者一般情
16、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
17、,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
18、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八)辅助检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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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病历 书写 原则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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