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离婚民事诉状-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民一终字第50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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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离婚民事诉状|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民一终字第50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乌中民一终字第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某,女,1954年出生,汉族,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朱宏杰,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上诉人舒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3)新民一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
2、判后,原审原告舒某某提出上诉称,迎宾北二路房屋判归齐某某所有不当,且对共同债务未予分割不妥。该房屋虽然为共同所有,但产权落在舒某某名下,原审法院评估后,舒某某认可评估的价值,同意给齐某某一半价款84,700元,并可以立即支付款项,而齐某某认为作价过高,只同意支付折价款5万元,且不能付清。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却将房屋判归齐某某所有显失公平。舒某某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身患2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需要一个居住环境,判归其所有更为合理。舒某某与齐某某购买房屋的时候,曾向舒某某的女儿借款2万元,此款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予以分割。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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