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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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搜集的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快来看看吧。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2023年1月24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快建设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
2、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共享、开放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是指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交换、处理所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数据或者为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统一标准、
3、便捷高效、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 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市、县)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数据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政府数据共享开
4、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广,增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意识,提升全社会政府数据应用能力。 第七条 鼓励行政机关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 对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实施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数据采集汇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托云上贵州贵阳平台,统一建设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政府数据开
5、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全市政府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云上贵州贵阳平台、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与国家、贵州省的共享、开放平台互联互通。 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辖区、本机关信息化系统纳入市级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统筹管理,并且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访问接口与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对接。 第十一条 政府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以及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贵州省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及标准,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本辖区、本机关的目录,并且逐级上
6、报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目录应当经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市级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在职责范围内采集政府数据,进行处理后实时向共享平台汇聚。 采集政府数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采集汇聚。 行政机关对其采集的政府数据依法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政府数据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情况发生变化,涉及政府数据变化的,
7、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数据使用方对目录和获取的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予以校核。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应当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仅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部分行政机关共享使用。 第十五条 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根据授权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提出申请,由数据提供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提供,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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