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腾讯不正当竞争_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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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腾讯不正当竞争_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某某县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达珠,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友区安定门外某公园13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某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某某县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住所地区东中街22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
2、:马某某,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晓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某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健品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原审被告某某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高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健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某医院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北京某药品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随着“84”消毒液知名度的提高,在市场中出现
3、了许多仿冒“84”消毒液商品,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于2咖年5月30日发出公函字2000)笫26号函。要求对仿冒“84”消毒液知名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北京某药品经营部在京销售“某牌84消毒液”,系从北京安琪华尔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进的货,其性质为代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84消毒液91985年投放市场以来,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84“作为一种消毒液的名称由某医院最早使用,并由于该院的使用而知名。”84“一词与某医院及其研制生产的消毒液密切相关,成为该商品的代表和象征,故”84“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
4、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应认定”84“为某医院生产的消毒液的特有名称。某医院虽不是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但由于其资金来源为差额补贴,有权委托他人生产、销售”84“消毒液,且不影响其作为权利主体来主张权利:某医院依法享有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某保健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l、一审判决认定“84消毒液”系由被上诉人的使用而成为知名商品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技术如何市场化,在全国同类市场上占有的份额。“84消毒液”是因上诉人生产的“某牌84消毒液”而知名。2、“84”系同类消毒液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认定为被上诉人所特有。3、被上诉人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撤销原
5、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经询问和庭前交换证据,确认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l、是由于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的经营使用,使“84”消毒液成为知名商品? 2、“84消毒液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3、某医院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对影响本案处理结果的案件事实有所遗漏。 某保健品公司于1994年7月获得江苏省卫生厅生产84消毒液卫生许可证,1997年8月该卫生许可证获得复核。1999年10月,该公司生产的“某84消毒液”获得卫生部国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某保健晶公司对“某84消毒液”产品的广告投入逐年增加。 本院另查
6、明:1999年3月,某医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局误发给某保健品公司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第1104561号“84”商标注册证。某医院在申请书中称:“84”消毒液技术已在国内转让达38家企业,在消毒液市场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该类产品被统称为“84消毒液”。 本院还查明:2000年4月30日,某医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投诉市场中的假冒产品,请求保护“84”消毒剂产品的信誉,同年5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向山东、河北、河南、江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经济检查处)发出公函字2000)第26号函,要求组织力量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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