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家居设备公司建设工程监理方案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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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家居设备公司建设工程监理方案分析目录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3一、 工程监理合同订立3二、 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4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12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及法律地位17一、 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17二、 工程监理的含义及性质24第四章28一、 优势分析(S)28二、 劣势分析(W)29三、 机会分析(O)30四、 威胁分析(T)30第五章36一、 优势分析(S)36二、 劣势分析(W)37三、 机会分析(O)38四、 威胁分析(T)38第六章44一、 股东权利及义务44二、 董事47三、 高级管理人员51四、 监事53第七章56一、 公司发展规划56二、 保障措施57第一章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一、 工程监理合同订立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监理合同的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与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工程监理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确了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监理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以合同附件格式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一)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包括12个方面:一般约定、委托人义务、委托人管理
3、、监理人义务、监理要求、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监理责任与保险、合同变更、合同价格与支付、不可抗力、违约、争议解决。(二)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三)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二、 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管理(一)委托人主要义务
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日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交给监理人。(3)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日向监理人发出开始
5、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5)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6)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批准。(7)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接收监理文件。委托人接收监理文件时,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
6、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日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0)通过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降低工程投资、缩短施工期限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予奖励。(二)监理人主要义务1、监理工作内容除专
7、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日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题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
8、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工程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标准。(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
9、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工程监理职责(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日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日内不能履
10、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2)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接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3)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
11、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5)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6)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下一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
12、行规定。(7)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8)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进行监理。(三)违约责任1、委托人违约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2、监理人违约在
13、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3)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发生监理人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第二章 项目背景分析智能家居的演变也是顺应着时代的潮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舒适性的需求不断提高。从最初的整套智能家居定制系
14、统到现在的智能电器和智能网关产品的演化,智能家居设备开始从高端定制走向了普通百姓家。智能家居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期/智能小区期、开创期、徘徊期和融合演变期。在新基建的背景下,随着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的快速应用与普及,万物万联互通已成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智能家居也迎来发展机遇。据IDC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智能家居设备出货量已达2.04亿台,同比增长35.9%;2020年,面对新冠疫情和上游供应紧缺带来的压力,全年中国智能家居设备市场出货量为2亿台,同比下降1.9%;IDC预计,2021年中国智能家居市场将走出阴霾,迎来反弹,预计全年出货量接近2.6亿台,同比增长26.
15、7%。根据企查猫数据显示,2021年截止8月17日,中国智能家居设备注册企业共有51687家,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有6253家。经历了2020年疫情的影响,行业发展有所放缓,但随着经济的逐渐回暖,2021年我国的智能家居设备行业有投资加快的趋势,截至2021年8月的智能家居设备注册企业数量就已超过2020年全年数量。一套功能完善的智能家居系统,包括常规的灯光遥控控制、电器远程控制、电动窗帘遥控、多房间家庭背景音乐及视频共享功能、安防报警及网络视频监控功能,购买国产品牌至少需要2万至3万元,而国际品牌在5万至10万元。以国产品牌为例进行价格计算,假设各类智能家居设备产品均只购买一件,且所选
16、产品均为品牌中价格较低的系列。小米的智能家电产品品种非常丰富,安置一套功能完善的小米智能家居设备大致花费在2万5千元左右;而老牌家电企业海尔的智能家居设备仅包括智能音箱和智能家电的价格就接近2万8千元。此外,近期华为全屋智能方案的价格也已对外公布,其中3房2厅(约100m2)的全屋智能价格为99999元起,5房2厅(200m2)的全屋智能价格14999元起,大概在6-8月份开售,首批覆盖了50个城市。在5G、物联网以及互联网家装市场的快速发展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中国智能家居市场展现蓬勃发展态势。据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电子设备与系统研究中心所述,中国智慧家庭市场规模正以每年20%-30%速度
17、增长,智慧家庭产业发展空间巨大。2016-2020年中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到2020年达到1705亿元的市场规模。2016年开始随着产品成熟度的落地以及智能安防与智能家电市场的崛起,2017年智能家居增长幅度达到40%以上,尽管之后增速有所减缓,但增速均保持在25%以上,直到2020年因疫情影响,中国智能家居市场规模增幅降到11.4%。调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家居用户使用最多的智能家居产品是扫地机器人(40.8%),其次是智能门锁(39.4%)和感应开关(39.1%)。从使用的智能产品来看,方便和节能是家居用户选购智能家居产品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智能门锁、感应开关等设备还能有效保
18、障家居安全和用电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从需求格局来看,智能家电领域基于普及度及单价双高的因素在中国智能家电设备中销售额占比过半,其次是视频娱乐占比30%以上,家庭安全监控、智能音箱、智能照明和智能温控设备占比较小。在供需平衡方面,“缺芯潮”使得在智能家居设备领域供应出现困难。基于疫情和国际形势的双重影响,全球芯片供需矛盾爆发,缺芯潮从汽车等领域一路蔓延到了智能家居领域,导致国内智能家居设备出货量同比下降1.9%。结合龙头企业海尔智家的产销数据,2020年,海尔智能家电销量达到10028万台/套,产量达到8579万台/套,产销比为0.86。由此可见,中国智能家居设备行业存在供不应求的现象。根据ID
19、C发布的中国智能家居设备市场季度跟踪报告,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中国智能家居市场将走出阴霾,迎来反弹,预计全年出货量接近2.6亿台,同比增长26.7%。基于智能家居领域的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将在2023年初步建立,行业标准的形成会对市场起到一定规范作用,在短时间内,劣质厂商的淘汰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智能家居设备出货量的增速,但随着行业统一标准体系的建立及完善,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更加良好稳定,我国智能家居设备将迎来新一轮的迅猛增长。前瞻保守预计,到2026年,中国智能家居设备出货量将达到5.5亿台。(一)增强经济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消费的基础作用和出口的促进作用,优化劳动力、资本、土
20、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增强经济增长的均衡性、协同性和可持续性。(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把握产业发展新方向,落实中国制造2025,以集群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为路径,加快发展以节能环保产业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以信息服务业为重点的新兴生产性服务业,以文化休闲旅游业为重点的新兴生活性服务业。(三)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内具有优势的装备制造、材料工业、食品工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围绕生产技术、商业模式、供求趋势的变化,满足新需求,采用新技术、新模式,实现优化升级。(四)提升创新驱动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发展,以企业为创新主体,逐步完善政策、人才和市场环境,形成创新支撑经济发展的格局。第三章
2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及法律地位一、 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一)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自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范围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又进一步细化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
22、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具体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4)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具体包括:1
23、)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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