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财务管理办法范文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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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财务管理办法范文八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务管理办法的文章8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
2、校(含部门)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确保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财力资源,努力增收节支,高效运用资金,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职权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要统一经济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
3、指学校财务收支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实行任务与经费保障挂钩,经费切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第七条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内部管理要求,拟定适合学校实情的校内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使学校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
4、费切块分配方案,力求综合平衡。(三)根据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根据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保证学校的资金实力,增强现实支付能力;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四)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特点,合理使用并科学运筹资金,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竭力为教学、科研和生活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促进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六)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学
5、校资产的浪费和损失。(七)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当好校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八)对校内二级机构的财务进行业务领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九)对学校的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上岗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面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十)建立财务运行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益。(十一)设立湖北经济学院会计核算中心,加强对校内二级机构
6、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现金收支和转账业务,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会计核算服务。第八条学校严格控制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膳食等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须设置二级财务机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部门领导熟悉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二)配备持有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人员;(三)建立了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四)由校财务处初审之后,报院长审核,院党委会审批。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编制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以及归口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原则。充分体现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向教学科研倾斜、勤俭节约的精神。第十条预算编制按两上两下的原则
7、进行,其编制流程如下:(一)各部门须在每年12月份以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本部门次年工作计划需要提出经费收支计划,并报校财务处汇集以作为编制校级预算的依据。(二)校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次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在认真分析各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的基础上,根据综合平衡的原则,拟定学校综合预算草案,并报请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查。(三)预算草案经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查后,财务处根据情况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再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学校年度预算,报请院党委会审定。(四)预算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五)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复的预算,即成为学校当年经费收支的执行依据,学校应当严格
8、执行。第十一条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执行方案。(一)在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上报预算批复之前,校财务处应根据学校可预见的财力和上年经费开支的具体情况,从紧制定支出预算控制方案,以保障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运转。(二)上报预算经批准下达后,校财务处应制定详细的预算执行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组织并完成各项预算收入。校级支出预算中主要公用经费,采取经费指标切块下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经费采取指标控制、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事业计划、校区的分布进行预算经费切块指标的二次分配。第十二条预算的调整。(一)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
9、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财务处提请院党委会决定是否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二)一般性追加支出预算,首先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处。然后由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院党委会审批。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不得追加支出预算。第十三条校财务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收入预算是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
10、、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季度划拨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算支付,不得赤字运行。财务处按季度向有关校领导、职能部门汇报和通报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情况。除经学校规定程序追加的预算款项以外,凡无预算或超预算用款,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学校所得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费、住房公积金经费、公费医疗费、其它经费拨款以及由学校自筹的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第十五条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校鼓励教学、科研部门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科研及
11、各项行政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和学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组织收入。第十六条学校是唯一的收入主体。学校收入的收缴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全额在校财务处进行入账管理和核算,各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 各部门因业务管理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后,由学校按照有关收入分配办法予以分配。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收费管理。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汇集各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任何部门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
12、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校财务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中专部及各学生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财务处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八条校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的保管和领用等手续制度,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第十九条对各部门利用学校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自主组织的收入,由校财务处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收入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收入分配办法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
13、损失。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支出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学校在执行支出预算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办理报销手续。第二十二条为了有利于学校各方面工作在经费上有所保障,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按照财力相对集中、财权适当下放、分管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管理的原则,制订经费管理审批权限。(一)预算切块包干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刚性管理办法,各部门均不得突破。1、切块到各院、系、部、处、室、馆、所等部门的维持性包干经费,由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2、业务性包干经费单项经费支出金额在2,0
14、00元及其以下的,由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二)预算切块包干以外由学校统筹安排的预算专项经费,除学校有明文规定的预算款项外,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用款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财务处初步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立项。(2)申报项目经批准后,其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至20万,由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查后,报请院长审批;100万元以上,
15、由党委会审定。(三)预算机动资金,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院长掌握使用。(四)房屋、车辆、设备等维修项目,事前须报详细的维修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房屋维修、零星建筑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需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付款。(五)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在切块包干的相应额度内,根据需要购买;校级公文、公务所需办公用品等,由院长办公室和财务处内统一管理,使用部门根据需要申报。(六)校际往来及学校对外交流过程中的招待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财务副院长会同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在预算范围内从严控制使用。校内各部门因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对外招待费,在其切块包干的相应额度内开支。 (七)国家、学校
16、对开支项目和标准有明文规定的,按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经费管理内部制约制度,明确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并各自对所签批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学校新建项目资金投入、租赁、承包,凡涉及学校经费和设备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财务处初审后提交校领导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凡涉及学校经费、土地、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其签约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权限审查确定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交存财务处合同正本一份以便执行。第二十五条校财务处应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
17、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经费使用部门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的发生。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房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金以及学校自设的其他基金等。第二十七条修购基金、房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金等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要求,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学校自设的其他基金,其形成和使用按学校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校财务处应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防止任何部
18、门和个人挤占或挪用。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第三十条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20日内结清账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
19、结算的,校财务处可从其个人工资、奖酬金中扣回。(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物资管理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各个岗位各司其能,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一)凡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
20、管理范围。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二)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房屋及建筑物和各类行政、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由图书馆归口管理。(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批准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四)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学校资产。(五)凡占用学校资产或利用学校资产获取收益的,
21、其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对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固定资产占用收入,学校按收入分配办法相应比例进行分配。(六)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并应于每年年终组织一次由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和财务处共同组成的清查盘点小组,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
22、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支出计入有关支出。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有湖北经济学院,校内二级单位原则上无权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须经院党委会审批同意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
23、代管款项等。第三十五条学校对负债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则:(一)校财务处根据实际需要拟订贷款初步计划,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查后,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并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财务处应加强管理,随时跟踪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学校和校内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其他单位拆借资金。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二)校财务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六条校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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