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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目 录法律责任6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1“一照一码”的基本内容2 账簿、凭证及纳税申报3税款征收4税务检查5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1.税务机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是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税收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税务管理,同时享受合法权益。2.纳税人、扣
3、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3.有关单位和部门三、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征税主体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之时,还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依法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开具完税凭证;对知悉的纳税人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
4、义务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力主要有税款征收权、税收行政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务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款追征权、税务处罚权等。三、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纳税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知情权、保密权;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申报纳税权、税收救济权、税收监督权等权利;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主要是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代扣代缴、代
5、收代缴税款。此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第二节“一照一码”的基本内容 实行“一照一码”后的设立开业登记 实行“一照一码”后的变更登记 实行“一照一码”后的企业注销一、实行“一照一码”后的设立开业登记“三证合一”,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
6、互认”,实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登记制度一、实行“一照一码”后的设立开业登记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登记制度二、实行“一照一码”后的变更登记(1)企业涉税信
7、息如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持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2)变更登记的流程如下:三、实行“一照一码”后的企业注销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或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更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情形时,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注销登记,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第三节账簿、凭证及纳税申报 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一、账
8、簿、凭证管理(一)账簿、凭证管理1关于对账簿、凭证的管理(1)设置账簿的范围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2)对会计核算的要求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账簿、凭证管理(一)
9、账簿、凭证管理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1)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相抵触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规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缴税款。一、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凭证管理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
10、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账簿、凭证管理(二)发票管理1发票印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2发票领购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
11、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发票保证金应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一、账簿、凭证管理(二)发票管理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5)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6)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7)开具发票后,如
12、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一、账簿、凭证管理(二)发票管理4发票保管管理根据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保管分为税务机关保管和用票单位、个人保管两个层次。每个层次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包括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5发票缴销管理发票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收缴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者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发票收缴与发票销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3、发票要销毁首先必须收缴;但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一般要按照法律法规保存一定时期后才能销毁。一、账簿、凭证管理(二)发票管理6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与应用(1)规定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
14、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4)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一、账簿、凭证管理(三)税控管理税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税控装置。二、纳税申报管理1.纳税申报的对
15、象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管理2.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还有的在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
16、延期缴纳的税款、欠税、滞纳金等。二、纳税申报管理3.纳税申报的要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二、纳税申报管理4.纳税申报的方式1231直接申报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3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方
17、式。二、纳税申报管理5.延期申报管理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第四节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的原则税款征收的方式 核定应纳税额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原则。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2134567 税务机
18、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税款优先的原则二、税款征收的方式1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234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56其他方式7三、核定应纳税额1.税额核定制度(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
19、当理由的。三、核定应纳税额(1)(2)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3)(4)目前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税额核定制度三、核定应纳税额2.税收调整制度税收调整制度,主要指的是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0、,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可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第五节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方法税务检查的职责一、税务检查的方法1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234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56比较分析法7一、税务检查的方法11观察法盘存法138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910交叉稽核法14外调法12二、税务检查的职责(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到车站、码头、
21、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二、税务检查的职责(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
22、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5)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6)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
23、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第六节法律责任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抗税的法律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
24、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
25、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
26、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
27、%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五、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六、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28、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七、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9、,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八、抗税的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
30、、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九、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十、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十一
31、、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12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2、、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33、无期徒刑。十二、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34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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