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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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 2011201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人”)作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新材”、“公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新大新材 2011 年上半年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有关情况如下:一、新大新材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一、新大新材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2、源的制度的情况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的情况(一)新大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一)新大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关联方关联方 1、新大新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新大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宋贺臣,宋贺臣为公司董事长。截至2011 年 6 月 30 日,宋贺臣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1,587,4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6%。备注:因 2010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截至目前,宋贺臣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3,174,9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6%。2、新大新材其他主要关联方(1)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姜维海 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持
3、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16.92%。郝玉辉 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 13.06%。季方印 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 4.99%。(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2 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姓名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胡殿君 深圳市卓智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红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蔡军英(郝玉辉之兄的配偶)郑州元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胡殿君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圳红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
4、圳市卓智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辽宁冠华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红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张博晓 许昌恒源发制品有限公司 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姜维海 董事、总经理 3 2 郝玉辉 董事、副总经理 3 季方印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 张博晓 董事 5 胡殿君 董事 6 王诚军 独立董事 7 耿明斋 独立董事 8 卢景霄 独立董事 9 范建增 监事会主席 10 曾凡有 监事 11 谭锐 职工代表监事 12 闫琳 财务总
5、监(二)新大新材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二)新大新材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新大新材资源的制度情况占用新大新材资源的制度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记录等材料,并
6、通过同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新大新材资源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华林证券经核查认为:新大新材较好地执行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4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规章制度,并不断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新大新材资源。二、新大新材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二、新大新材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新大新材利益的内控制度情况新大新材利益的内控制度情况(一)新大新材组织机构健全(一)新大新材组织机构健全 新大新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7、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等组织机构,并在董事会下设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新大新材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且各机构运行良好。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系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除战略委员会外,其余专门委员会中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1 名职工监事,监
8、事会设主席 1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4 名,包括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其中 1 名兼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 名。(二)新大新材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议(二)新大新材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事规则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各治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9、、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规范运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按制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系列内控制度,主要包5 括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以及其他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等。公司通过建立健全规范执行上述内控制度,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避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经核查,新大新材的上述组织机构和相关规章制度运行情况良好,能够较为有效防止董事、监事
10、、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三、新大新材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三、新大新材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一)关联交易(一)关联交易制度制度 新大新材已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能较好地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1、关联交易
11、决策权限(1)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如下: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不含 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至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不含 5%)之间的关联交易。(2)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6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12、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或担保除外)。2、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就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13、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14、交易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它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表决权;7(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15、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它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关联交易
16、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对顶:“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3、独立董事的前置意见 独立董事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具有下述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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