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顺序编排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210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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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顺序编排可否通过资格性审查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就某货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实质性条款),并编排在投标文件第 9 项。……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排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责任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至投标截止时间,共 6 家供应商投标。但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中,评标委员会发现 A 公司投标文件中第 9 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复印件而非原件,因此认定A公司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标处理。其余 5 家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2、经综合评审后,B 公司被推荐为预中标供应商。A 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这一要求,不应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环节被判不合格。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查阅 A 公司投标文件,果然在第 22项中找到了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认为 A 公司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但由于A公司报价最低,如果其投标文件进入综合评审,另外5家供应商的价格得分、评审总分,乃至最终排名也将发生变化,所以评标委员会建议项目重新评审。代理机构接受了评标委员会的上述意见。重新评审后,A 公司在 6 家供应商中得分排名第一,并被推荐
3、为预中标供应商。于是,代理机构发布了更正公告,取消了 B 公司的中标资格,更正A 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同时向财政部门备案。B 公司得知后,立即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认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排导致未能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责任,应由 A 公司自己承担,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为实质性条款,应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按无效标处理,原中标结果有效。在对质疑答复不满后,B 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请求撤销更正公告。问题引出 1.A 公司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顺序编排,是否应通过资格性审查?2.A 公司实质性材料“失而复得”后,是否应启动重新评审程序?专家点评 A 公司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响应
4、材料编排错误被判无效标,是否合理?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属于实质性条款,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投标文件应按无效标处理。这毫无疑问,但问题的关键是,该项目招标文件又规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应放在投标文件第 9 项”,而这一条并不是实质性条款。也就是说,只要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无论是否放在投标文件第 9 项,都实质上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所以,本案例中 A 公司虽没有按规定在招标文件第 9 项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但代理机构在对 A 公司提起的质疑进行调查受理中,确实在其投标文件第 22 项中找到了这一材料原件,满足了招标文件的实质
5、性要求。那么,A 公司到底是否应通过资格性审查,并进入综合评审呢?在此,还应考虑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另外的规定,即“……投标文件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排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责任由投标人自己承担”。笔者认为,招标文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纲领性和核心性的法律文本,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都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具体到本案例,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投标文件内容的排列顺序,及其编排混乱导致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责任,这表明招标文件的编制方预先考虑到了因编排混乱问题而影响正常审查的情况,所以才作出如上防范性规定,是为了更好开展这一项目采购而设定的,有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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