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68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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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关于征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绿办、义乌市农业局,有关监测机构:按照农业部立法计划,农业部正在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x 月 x 日至 x月 x 日部领导带队将来我省调研听取修改意见现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于 26 号下班前反馈我办 省绿办联系人:王云娟,联系电话:-附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1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行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质量安全和信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
2、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规定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特定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安全、优质、营养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 国家对绿色食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受法律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包含“绿色食品”文字、绿色食品标志图形、“”英文字母、绿色食品文字图形组合等四种形式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相关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农业部授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 2 标志使用申请
3、的审查、专家评审、审核发证和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受理、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组织、综合材料初审和证后相关跟踪检查工作 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根据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组织、现场检查、生产指导和证后日常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实行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全程严格的安全控制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技术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起草,农业部审批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应当
4、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抽样检测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广使用安全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将推动绿色食品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在绿色食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3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并同
5、时符合下列条件: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生产标准化,档案记录规范并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符合绿色食品质量控制规范和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质;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宜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内检员;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申请产品在市场销售 1 周年以上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产品,申请人可以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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