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90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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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 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 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 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 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 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
2、 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 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 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 烟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 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 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六条 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 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 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
3、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 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 观相协调。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 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 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第八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 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 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 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九条 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 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
4、入口应独立设置。(二)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 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 9 米。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套建设 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 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 烟管周围 20 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 件:(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 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20 米。(二)
5、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 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 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 务单位。第十四条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第八 条规定禁止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第十五条 油烟污染物应当通过专用的内置或结合建 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油烟排放应严格执行河南省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无组织 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6、新建或正 在经营的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重油、燃煤、各种可燃 废物、生物质燃料(如劈柴等)等高污染燃料及其炉灶,必 须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未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或正 在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 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符合河 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 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 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
7、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二)餐饮服务单位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 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 别设置。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 低于 1.5 米。(三)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符合小、中型餐饮 服务单位大于 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 95%的规定,并 保证正常运行,油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 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安装未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 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不到要求或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装符合要求的油 烟净化设施。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 持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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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餐饮 服务业 油烟 污染 防治 管理办法 2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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