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管法院人财物_剖析与前瞻_左卫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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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统管法院人财物:剖析与前瞻 左卫民 * 内容摘要:成功推行省统管地方法院人财物的改革举措首先需要厘清省统管人财物的内涵及本质。此 次省统管法院 “ 人与财 ” 之改革,力图通过管理权集中上移到省级,改变当下司法可能受地方掣肘的现状,进 一步保障审判独立与公正。然而管理能力、管理资源等难题成为推进省统管的障碍,制约了省级管理权的充 分落实。故目前所试行的省统管方案实为妥协式的有限管理,在法院人事任命方面采取少数管理、关键管 理,财政经费为形式统出,并依然承认和保留地区差异化。在普遍推行这一改革举措时,应结合省级机构的 实际治理能力等,推行务实、渐进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省统管地方法院人财物司
2、法改革 D01: 10.13415/ki.fxpl.2016.03.0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 “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 ( 以下简称 “ 省统管 ” )的改 革方向,随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了省统管的政策导向与具体路径, 实践中业已在部 分省市以试点的形式逐步推行。但迄今为止,这一制度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 遍展开,各地对其回应有异, 施行具体方案有所差别,如何看待这一举措并在实践中渐行推进也成为各界关注所在。 笔者近十余年来 以地方基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地方法院 ) 为主要研宄对象,展开了地方法院法官任用及司法财政的实证研 究,结合相关研宄,本
3、文拟通过剖析当下省统管人财物的举措, 研判改革可能遇到的阻力,并就今后如何推 行这一制度提出些许意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省统管法院人财物的制度解读 顾名思义,省统管人财物是指将曾经主要由同级行使的法院人事及财政管理权提高到省一级管理主体 进行统一管理。人的统一管理,即建 立省以下法官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管理机制;财物的统一管 理,主要体现在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机制。 由于受制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诸多因素,当前法院人财物管理机制带有地方保障性、同级管理性、内部决 策性及上级有限参与性的特征。 虽然该体制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依然存在严重问题。针对地方法院 有
4、所受制于地方及其对审判结果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此次改革试图通过将管理权集中到省级,打破现有地 *国家 2011 协同创新计划 “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研究人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的写作得到四川大学中央高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支持。感谢安琪、王禄生、张洪松、苏镜祥、段陆平以及 S 省高级法院、财政厅有关同志提出修改意见。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午问题的框架意见中确立了人的统 一管理、财物的统一管理的具体内容,并强调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 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
5、办公、办案提供必 要的物质保障。 省统管法院人财物被视为此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对法院至关重要的人员任命及财政保障两方面均作出较大的 调整与变动,使包括法院在内的各方在对省统管改革效果期待的同时,也表现出对未来管理方案的强烈关注。参见徐硙: “ 去地方化 ” 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聚焦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载人民法院报 2015 年 7 月 27 日,第 1 版;王亚新 :不完全财政与中国司法的去地方化,载文化纵横 2015 年 12 期,等等。 “ 财 ” 与 “ 物 ” 对应的概念内涵有所不同,本文中集中关注法院 “ 财 ” 的管理内 容。 同前注 。 参见左卫民 :中国基层
6、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1 期;左 .卫民: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 改革审思 基丁 实证考察的分析,载法学研 允 2015 年第 4 期。 丄 方法院 “ 人与财 ” 的制度格局,将法院的人事任命及经费等由省级统一管理、统一保障,因而被视为突破地方 化、保障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路径。在本质上,这种集中管理模式契合 “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的权威判定, 体现出法院 “ 人与财 ” 的管理正在迈向上级管理甚至中央管理的趋势。可以说,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 人与 财 ” 的统一管理,改变了存续已久的地方法院多由同级管理、内部管理的做法,创建了由省统一集中管理地方 法院并为其
7、提供相关资源的新模式。具体而言,其价值在于: 一方面,省级统管为上级财政全面、充分地介入地方法院经费管理领域,破解现有司法受制于地方当局 的消极影响提供了可能路径。完善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应包括 “ 资金投入的增加 ” 和 “ 体制机制的变革 ” 两个要素, 现行的地方法院财政保障模式为人员类经费和日常公用类经费由同级 财政保障,办案经费和业 务装备经费则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的模式。其中,中央及省级根据地方法院经费保障困难程 度对地方法院给予一定转移支付金额,而并非对地方法院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判断,因而,加大资金投入并 不能充分解决法院经费保障中的实质问题,仅是 “ 补助 ” 而
8、已,并未改变其辅助地位。 但通过财政保障主体 的上提式变更,可以重构法院与地方权力架构,改变现有的对地方财政高度依赖的局面,有助于实现财政供 给的充分性,确保法院不至陷入 “ 捉襟见肘 ” 的窘境,同时也有利于消解司法受制于地方当局所带来的不良影 响。 另一方面,省统管改变了现有法院人员任用机制多为内部决策、同级任命且存在地方差异的机制, 对 这一带有一定惯习色彩的法官人事任命机制进行了职业化的重塑,有助于法官任用标准和选任程序实现省 域内的统一。 同时,将人事任免权直接上移至省级,也并非由省法院单独任用,而是采取了类似法官遴选 委员会这种带有外部性的评审机构共同做出决策, 从而以开放、专业、
9、多元参与的方式改变带有某种内部 化、神秘化、科层化色彩的传统任用机制。 二、改革难点研析 尽管省统管已成为大方向,但必须指出,以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实施怎么样的省 统管机制,中央并未 绘制一副巨细无遗的具体路线图,而是在顶层设计后将其交诸地方探索。 2014 年以来,我国先后在 18个省 区市启动两批改革试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司法体 制改革试点的请示,同意于 2016 年在北京、天津等 13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适时推开司法体制改 革试点,这昭示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司法改革试点。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此次司法改革基础性的、旨在保 障审判独立、推
10、行司法公正的省统管改革举措本应获得更多赞誉,却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些许障碍,试点方案 本 报评论员:加快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五论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重要讲话 .,载人民日报 2014年 1 月 22 日第 2 版。 CD 左卫民、张洪松、王禄生、苏镜祥:中国基层司法财政变迁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409 页。 例如在实行中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 2009 年全国法院的收入中,中央政法补助收入占总额的 17.06%,比 2008 年所占比例提高了 7.13%,但从实际维持基层法院运作的经费构成来看,该年度全国法院的经费按来源划分,有 77.11%的经 费由本级
11、财政投入。参 见唐虎梅、郭丰 : 2009 年度全国法院经费分析报告 .,载人民司法 2010 年第 17 期。 当下地方法院的人事任免中,绝大多数业务型普通法官及法院内部职能部门领导的实际任用权主要由法院内部(党 组及政治部)掌握,鲜有法院外部权力主体参与,虽然形式上法院的人事任命需要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同级党委及组织部 门、政法委在制度层面上也会一定程度上介入任命,但外部主体一般都尊重法院内部党组所提出的意见,很少实质性地影响 最终任免。参见左 .卫民: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 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载法学研 究 _2015 年第 4 期。 尽管法官法 :h法院组织法设立了法官的法定
12、准入条件,如对学历、年龄加以刚性规定,但实践中,刚性标准仅仅粗 略地圈定了法官的遴选人群,需要通过诸如业务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政治素质等柔性标准进一步考察和评判,这一柔性标准 主要由各地方法院党组进行把握,实践中容易产生异化,使得法官的任命过程带有一定 “ 人治 ” 因素。 ffl 当下各试点所公示的法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库主要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判业务专家、法律专家、律师代表等构成, 同时也有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不同于以往法官尤其初任法官 主要由法院内部审查的模式,省统管下的法官考核引入多元化 主体,在保证专业化的同时,体现了一定的外部化特征。参见谈燕上海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成立,载解放日报
13、 2014 年 12 月 14 日第 1 版;李欣: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成立 _,载青海日报 .2015 年 2 月 11 日第 1 版;部汉青: _肩负起遴选公平 正义,守护者的神圣使命,载湖北日报 2015 年 6 月 16 日第 1 版;金 S 波:以专业的眼光学识经验遴选出高素质的法官检 察官,载海南日报 2015 年 7 n 16 日第 A1 版,等等。 可见一定的妥协性。若普遍推广于全国,需研判可能遇到的难题及施行效果,为未来改革提供更好思路。 (一)省统管下的客观困境 1、 骤增的人事工作量与有限人事管理能力的矛盾 就法官的任命而言,基于我国地方法院数量较多的现状,法官任用工作
14、无疑工作量颇大,全国法官人数 近 20 万,共 3496 个地方法院, 即使推行法官员额制后,依然可能会有约 15 万左右的法官人数, 这一庞大 的法官群体年均任用数量不容忽视。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高级法院下属 22 个中级法院、 188 个基层法院, 法官人数多达 10300 余名, 即使按照中央政法编制 39%的比例入额,缩减后的法官数将有 7700 名左右。 另外,未来 5 年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年均 300 400 名。即使是剔除自然减员部分,以 10 年为进入法院或晋 升高级别法官的一个周期,每年遴选法官的数量都可能在 300 500 余名左右。相比之下,海南省高院下属 5 个中级法院
15、、 1 个海事法院和 23 个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数为 1116 人, 以 10 年为一个进入法院或晋升高 级别法官周期,其人事任免平均每年则可能不到百人。因而,在诸如上海这样的都会型城市或宁夏、海南等 人口较 少的省,全面推行省统管法院的人事任用尚具有一定现实可能性;而在类似四川这样的人口大省,省 级管理机构法官任用工作量将较之以往增加许多倍,是否会因为管理对象众多、工作量骤増而导致管理超 载,从而无法或难以有效管理呢?这种情形的发生概率不低。 此外,不仅工作量的增加会对管理效果产生一定消极影响,信息获取的渠道与方式也同样制约改革目的 实现。例如在法官任用方式上,从过去的地方与本院任用为主变
16、为上级及外部任用,对于省级任用主体而 言,在工作量加大的给定条件下,充分收集信息的可能性大大下降,如何像过去那样准确地判断、 具体地审 查?还是只能以粗线条的审查与任用方式对候选人进行有限把关?虽然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等规范性 法律和文件规定了司法人员的任用标准,但其多在宏观层面,管理主体还需判断诸如沟通协调能力、领导管 理能力等难以量化的柔性标准。在长期的分散式任用体制中,这可以通过内行、细致的考虑、抉择而加以判 断与任命,但在集中任用体制下,省级任命机构如何确保在可能并不十分熟悉候选人的情况下依然有效审查 并选任适格的法官呢?从上海首次入额遴选法官的情况来看,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将业务能力作为
17、重要的 判断标准,主要通过提前 查看工作简历、现场听取陈述答辩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筛选, 因而在由省法官遴 选委员会主导下统一考核的模式,难以对候选人进行充分考察。同样,省统管地方法院晋升到领导岗位的法 官也易流于形式,尤其是对于法官任用任务偏重的省份,显然无法适用过去内部事无巨细式的实质审查,而 更有可能采用省级管理主体有限审查所收到的地方法院领导特别是基层法院领导的人选名单模式。这意味 着省级的实质审查权将有可能弱化,转而由形式批准权取代。 2、 经费需求与省级财政能力的矛盾 财政改革同样可能面临类似的问题。首先,统管意味着统分,即由省 来决定各个法院的经费分配。然 而,每一地方法院都会视为
18、单独的一级预算单位,省财政部门将从曾经只需负责一个省法院变成管理几十个 甚至上百个地方法院的财政经费,在工作量增加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前提下,如何常规性地编制与审查地方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14)白皮书。 目前全国有审判职称的法官占中央政法编的 60%左右,推行司法改革员额制后,将在五年内将法官占政法编制压缩 到不超过 39%。参见傅郁林 :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 W015 年第 4 期。 数据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2015 12 15. http:/ 数据来源: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2015 12 15. http:/
19、参见简工博,郑法玮:上海首次遴选晋升法官检察官 128 名法官、 37 名检察官建议名单出炉,司法改革试点将为 全国提供经验,载解放日报 2015 年 3 月 23 日第 2 版。 法院的财政预算或决算?且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各级预算编制的要求与方式有新的规定, 在这一预算编 制模式背景下,对管理主体的财政预算提出了较之以往更加细致、深入的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省财政主体如 何对每一地方法院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进行预算编制的实质考察呢?如何保证其能准确地获取各地 方法院的有效信息,做出正确判断,最终给予适当的财政分配?显而易见,在管理对象急剧増加与管理方式 愈加细致的共同作用下,省全面统管的效果不
20、容乐观。以我们调查的西部某大省为例,该省财政厅目前共管 理大约 120 多个一级预算单位,如果将检、法两家的市、区(县)作为一级预算单位,上交财政厅管理,将増加 400 多家一级预算管理单位。所以除非省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职能处如政法处大幅扩张人员,否则其将无法 实质性地承担这一工作。这必然 会对司法运作产生一定消极影响。例如,诉讼费等规费收入直接上缴省级 财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断某些法院收入与支出的关联, 但上缴到省级财政的诉讼经费在案件终结 后还涉及到向当事人返还的问题,从曾经只需要通过地方财政同级返还变为上移到省级返还,势必会造成诉 讼费用返还的延迟,增加当事人的讼累。 其次,省统管是
21、否意味着省统出呢?在法理上,统管当然意味着统出,但一些省、市的试点目前并未充分 体现出省主体对于地方法院的实质性统出,这尤其在 “ 穷省 ” 较为普遍(当然也有相当理由:一些地方法院的 经费包括不少由省财政下拨 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及省配套的经费)。财权与事权密不可分,如果奉行 “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 ” 的理念,则省财政管理主体的财政职责并未同事权划一,不仅使省统管财政依据不足, 也会抑制其管理积极性。那么,未来法院的发展经费应如何保障呢?有学者认为中央支持下的省统管可以 有理由期待地方法院的财政保障力度 “ 上一个台阶 ” 。 的确,实质性的省统管意味着省级财政部门新投入 到地方法院方面的
22、资源较之过去以政法补助方式投入到司法的资源可能增加不少,但支付增加可能对应着 相对降低其他部门的财政保障,无疑会对省级管理主体造成不小的压 力,需要其权衡并下较大决心,这可能 并不轻松。 上述的改革趋势也印证这一猜想,多数情况下省并不愿承担这一支出,而是让各地将本应给予 法院的经费总额,由地方财政上交省一级,由省级管理单位在此基础上再统一支付给地方法院。虽然这一模 式改变了地方法院受到同级财政单方牵制的局面,为审判独立提供较之前更好的保障。特别是对于一些经 济落后地方的法院,这种模式下省级财政主体可能会加大对困难地区法院财政的保障力度,一定程度上缓解 法院经费不足的困难。但对于一些经济状况较好
23、的地方法院,这一管理模式也许并不会令其司法经费保障 方面得到大改观,实质上地方法院经费资源重要来源还在于地方同级向省级所上缴的部分,很难说这种 “ 羊 毛出在羊身上 ” 的模式能有效解决地方法院经费不足的现实问题。在省级财力有限的长期格局下,省级财政 管理主体未来是否愿为地方法院直接新增较多的财政资源,特别在法院的未来发展需要增加财政供给时,情 况会如何尚无定论,这使得地方法院可能面临发展性经费的保障难题。 (二)妥协之下的有限统管 基于上文分析,当下的省级管理主体并不具备全面统管的能力与资源,全权负责地方法院法官任用及财 政经费,对省级管理主体而言可谓难度不小,双 重困境令其力不从心。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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