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兴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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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皋市兴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并签署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如皋市兴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168号第三条 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家居材料经营、建筑材料、五金电器、室内装饰用品经营。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
2、占100%。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通过并作出决定。减资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六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和每次变更增加注册资本前一次性缴足到公司开设的帐户,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详见下表: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如皋市兴隆装饰城市场货币950万元白玉静320622197003290208货币50万元股东的出资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第七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3、司债务承担责任。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公司成立以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若变更其名称,由公司将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五章 公司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含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十一)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作出上述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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