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闪爆事故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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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5.3”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3日13时49分左右,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加氢车间1号氢化釜撤催化剂作业过程中发生釜内闪爆,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4.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8年5月7日,泰州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事故物证进行鉴定,聘请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2、、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略) (二)工艺及现场勘验情况 扬子医药主要产品为对硝基苯酚、对氨基苯酚,生产工艺为:以对硝基氯化苯为原料,采用水解法生成对硝基苯酚钠(中间产品),再经盐酸酸化后生产对硝基苯酚;以对硝基苯酚为原料,雷尼镍(遇空气自燃,一般浸没于水或乙醇溶液中保存使用)作为催化剂,进行加氢反应,还原生成对氨基苯酚。 经现场勘
3、验,本次发生事故的为加氢车间1期对氨基苯酚生产线1号氢化釜,位于车间二楼加氢岗位平台西侧。现场提取1号氢化釜内残留部分物料,经鉴定为某某浓度乙醇溶液和雷尼镍的混合物料。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5月2日,扬子医药准备全厂停产检修。加氢1期1号氢化釜在5月3日0时53分反应结束,经过静置和压料作业,并进行了两次乙醇洗涤作业。5时44分进自来水(约200升)并开启搅拌,一直到事故发生。 5月3日下午,加氢车间副主任王某某安排1号氢化釜撤催化剂作业。13时41分许,1号氢化釜人孔打开。王某某随后三次逐步打开该釜上真空阀,致使大量空气吸入1号氢化釜,与釜内乙醇蒸汽形成
4、爆炸性混合气体。接着王某某走到该釜人孔口,用水冲洗1号氢化釜搅拌桨叶及釜壁上的残余催化剂。冲洗过程中,1号氢化釜闪爆,王某某被爆炸冲击波“撞飞”。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120”电话。经“120”随车医生现场检查确认,王某某已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王某某,男)。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6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某某违章作业,在1号氢化釜人孔打开的状态下,未充氮气保护,反而打开真空泵,导致大量空气吸入反应釜内,与乙醇蒸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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