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章---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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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法合同法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 2.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 3.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5.合同的合同的让与和让与和消灭消灭 6.中国的合同法中国的合同法关键术语关键术语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要约要约 承诺承诺 对价与约因对价与约因 投邮(生效)原则投邮(生效)原则 到达(生到达(生效)原则效)原则 根本违约根本违约 一般违约一般违约 违反条件违反条件 违反担保违反担保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实际违约 给付不能给付不能 违约金违约金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 提存提存 抵销抵销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
2、述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征(二)合同的类型(二)合同的类型二、各国的合同法与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二、各国的合同法与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三)中国的合同法(三)中国的合同法(四)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四)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一一)合同)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
3、,社会的经济生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买卖合同: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旨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按照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按照中国中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事关系的协议。依据这个定义,合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依据这个定义,合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
4、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意思表示必须一致。(2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3 3)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合同是合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大陆大陆法法:德国德国民法典运用民法典运用“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这个抽象概念,把合同纳这个抽象概念,把合同纳入法律的范畴内。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一致和其入法律的范畴内。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一致和其他合法行为。例如,依照德国法律,动产转让就是由他合法行为。例如,依照德国法律,动产转让就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加上由一方把动产交付给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
5、表示,加上由一方把动产交付给另一方的行为合成的。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应包括两个一方的行为合成的。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内在的意思,另一个是表示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内在的意思,另一个是表示这种意思的行动,二者缺一不可。这种意思的行动,二者缺一不可。法国法国民法典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抽象的概念,而是使用民法典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抽象的概念,而是使用“合意合意(consensu)(consensu)”这个比较具体的概念,把合同作为这个比较具体的概念,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如法国民法典一种合意。如法国民法典1101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
6、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义务的一种合意。.英美法:英美法:英美法国家对合同所下的定义与大陆法国家不同。英美英美法国家对合同所下的定义与大陆法国家不同。英美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做出的许诺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做出的许诺(promise),而不仅是达成协议的事实。,而不仅是达成协议的事实。例如,美国例如,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了如下定义:对合同作了如下定义:“合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与救济(法律给与救济(RemediedRemedied
7、),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按照英美法的理论,合同的要素是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即法律上强制执合同的要素是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即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做出的许诺,而大陆法则认为,法律行的是当事人所做出的许诺,而大陆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间的协议或合意。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间的协议或合意。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少分歧,但实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少分歧,但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双方当事际上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8、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如果双方当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就不存在合同,在这一点上是没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就不存在合同,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实质性分歧的有实质性分歧的。.(二)合同的类型二)合同的类型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以合同当事人是否都负有义务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单务合同与以合同当事人是否都负有义务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有向对方履行的义务,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有向对方履行的义务,而另一方则无履行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又被称为无约因合同而另一方则
9、无履行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又被称为无约因合同或无对价合同,如赠与合同、捐献或援助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或无对价合同,如赠与合同、捐献或援助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均有向对方履行义务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属于这种方当事人均有向对方履行义务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属于这种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种区分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种区分的意以在于:双务合同有对价,要相互给付,同时可履行抗辩的意以在于:双务合同有对价,要相互给付,同时可履行抗辩等,单务合同则无;双务合同一方履行不能时,他方可解除合等,单务合同则无;双务合同一方履行不能时,他方可解除合同,而单务合同则
10、没有这种情形。同,而单务合同则没有这种情形。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当事人是否给付对价,又可以将其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以合同当事人是否给付对价,又可以将其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取得合同权利,得向对方同。有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取得合同权利,得向对方给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取得给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无需向对方给付对价的合同。这种划分虽与前述双务合同权利,无需向对方给付对价的合同。这种划分虽与前述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基本类似,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一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基本
11、类似,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一般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并非皆为无偿合般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并非皆为无偿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不同。法律对有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不同。法律对有偿合同中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而无偿合同中的债偿合同中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而无偿合同中的债务人则还是要负担较轻的注意义务,且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务人则还是要负担较轻的注意义务,且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对合同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其分为有名合根据法律上是否对合同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可
12、以将其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为其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为其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所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规定的15种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种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赁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其确定一定的名称与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其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看,为规范合同关系,合同规则的合同。从
13、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看,为规范合同关系,合同法在扩大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法在扩大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自由。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法律有关规定订立,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订立,在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裁判。对于无名合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其法律的有关规定裁判。对于无名合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其成立、生效及纠纷解决,除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一般成立、生效及纠纷解决,除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一般规定外,可以参
14、照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规定外,可以参照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5.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两合同之间存在的主从关系,可将其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两合同之间存在的主从关系,可将其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两合同中不依赖另一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它不主合同是指两合同中不依赖另一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它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与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与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从合同就无主合同,没有主合同就无从合同。从合同是指两有从合同就无主合同,没有主合同就无从合同。从合同是指两合同中以另一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从合同
15、合同中以另一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从合同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从合同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如抵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从合同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如抵押合同、质权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担保合同与其所担押合同、质权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担保合同与其所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其中,担保合同是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其中,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被担保合同为主合同。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主从合同,被担保合同为主合同。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主从合同间的制约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从合同间的制约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16、,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变更或消灭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变更或消灭.二、各国的合同法与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二、各国的合同法与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 合同法合同法是以成文法(是以成文法(Statute Law)Statute Law)的形式出现的,且一般的形式出现的,且一般包含在包含在民法典民法典中。中。(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 关于关于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Common Law)(Common Law)中,中,这是几个世纪以来由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
17、起来的判例法,是不这是几个世纪以来由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起来的判例法,是不成文法(印度除外)。虽然英美等国家制订了一些有关某种具成文法(印度除外)。虽然英美等国家制订了一些有关某种具体合同的成文法,如英国体合同的成文法,如英国18931893年货物买卖法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美国19061906年年统一买卖法统一买卖法和和2020世纪世纪5050年代制订的年代制订的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但它,但它们只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商事交易合同作了具们只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商事交易合同作了具体规定,至于合同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的各项规则体规定,至于合同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
18、的各项规则等,仍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等,仍须按照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三)中国的合同法(三)中国的合同法 中国中国的合同法见诸于的合同法见诸于19871987年颁布施行的年颁布施行的民法通民法通则则对所有合同作出的原则规定及对所有合同作出的原则规定及19991999年年合同法合同法对经济合同作出的具体规定。对经济合同作出的具体规定。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了合规定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内容。它所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内容。它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基本上是用
19、于一切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基本上是用于一切合同。合同法合同法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纠纷的调解、仲裁等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纠纷的调解、仲裁等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四)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四)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由于各国合同法的内容不统一,使各国在进由于各国合同法的内容不统一,使各国在进行经济贸易时遇到许多法律上的障碍和不便。因此,行经济贸易时遇到许多法律上的障碍和不便。因此,从从2020世纪早期开始就有一些国际组织从事统一各国合世纪早期开始就有一些国际组织从事统一各国合同法的工作。它们试图通过国家间的协商,制订出
20、一同法的工作。它们试图通过国家间的协商,制订出一套在国际上统一适用的合同法。它们所采取的步骤是套在国际上统一适用的合同法。它们所采取的步骤是首先从制订某种特定合同的统一法入手,在此基础上首先从制订某种特定合同的统一法入手,在此基础上进而制订一部统一的进而制订一部统一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为了实现。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于这个目标,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于19801980年成立了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起草一个工作组负责起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到,到19891989年时,已经提出了两个修改文本,年时,已经提出了两个修改文本,19941994年最后定稿。年最
21、后定稿。但现在仍没有最后形成国际上各国普遍接受的通则,但现在仍没有最后形成国际上各国普遍接受的通则,它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如果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且取它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如果这项工作进展顺利且取得成功,将对国际商事交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得成功,将对国际商事交易产生重大的影响。.第二第二节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各国的法律对合同有效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所各国的法律对合同有效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所谓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总起来看,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谓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总起来看,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即构成合同有效成立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求,即构成合同有效成立的基本条件主
22、要有以下几项:(1 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offer)offer)与与承诺承诺(acceptance)(acceptance)而达成的。而达成的。(2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 3)合同必须有对价()合同必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consideration)或合法的约因()或合法的约因(causecause)。)。(4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 6)当事
23、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一)要约1.要约的含义要约的含义要约要约(offeroffer):交易的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项商品,:交易的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项商品,向另一方提出买卖该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向另一方提出买卖该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而按照这些条件同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而且是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且是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商事业务上称为发盘在商事业务上称为发盘或发价、
24、报价、报盘。或发价、报价、报盘。要约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offerer)和受要约人)和受要约人(offeree)。要约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要约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要约和买方要约之分。买方要约习惯上因此,有卖方要约和买方要约之分。买方要约习惯上称为递盘(称为递盘(Bid)。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做出。用口头或行动做出。.2.构成要约的条件构成要约的条件根据上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的规定,构成根据上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的规定,构成要约的主要条件是:要约的主
25、要条件是:(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无保留条件,表明经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即受约束的意思)无保留条件,表明经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即受约束的意思3.要约的生效与有效期要约的生效与有效期要约的生效在不同的国家虽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都是采用到达要约的生效在不同的国家虽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都是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只有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要约才开始生效。生效原则,即只有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要约才开始生效。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生效原则。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生效原则。要约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通常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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