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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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成心,而且是直接成心,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成心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本钱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成心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
2、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那么,不能构本钱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成心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成心,那么是恶意透支,反之,那么是善意透支。注: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置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
3、卡接受各种效劳等。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正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
4、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那么。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丧失,那么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时机。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觉察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效劳,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缺乏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
5、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归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归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的
6、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本特征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本特征 一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中存在以下问题:中存在以下问题:中存在以下问题:1 1 1 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认
7、说认为,信用卡存、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认说认为,信用卡存、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认说认为,信用卡存、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认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持卡
8、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行为,且实践中已发生了单位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意透支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案件。我们认为,单位可以也应当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为:体。因为:体。因为:体。因为:1 1 1 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
9、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的的的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规定,
10、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分却缺乏法律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分却缺乏法律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分却缺乏法律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分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适宜的。依据,显然是不适宜的。依据,显然是不适宜的。依据,显然是不适宜的。2 2 2
11、2根据刑法根据刑法根据刑法根据刑法177177177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
12、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那么。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那么。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那么。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那么。3 3 3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刑
13、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那么,追究直
14、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那么,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那么,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那么,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任。任。任。2 2 2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
15、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有观点认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人。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归纳起来,人。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归纳起来,人。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归纳起来,人。但也有人认为只能由持卡人构成。对恶意透支行为主体的观点颇多,归纳起来,不外乎肯定说和否认说两种。对此,我们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
16、人本人,不外乎肯定说和否认说两种。对此,我们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不外乎肯定说和否认说两种。对此,我们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不外乎肯定说和否认说两种。对此,我们意见是这两种行为主体只能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对作废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于持卡人如果对作废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于持卡人如果对作废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
17、于持卡人如果对作废的信用卡,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信用卡作废,其他人相对于持卡人如果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确实不知是作废的信用卡时定罪处分,就可能违背了主客观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确实不知是作废的信用卡时定罪处分,就可能违背了主客观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确实不知是作废的信用卡时定罪处分,就可能违背了主客观可以成为行为主体,在其确实不知是作废的信用卡时定罪处分,就可能违背了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那么。行为人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一致的刑法原那么。行为人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一致的刑法原那么。行为人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一致
18、的刑法原那么。行为人在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无论其是否明知该信用卡是否作废,都需要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废,都需要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废,都需要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废,都需要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因此,对其他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冒用冒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根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
19、运作的制度根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根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根底,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那么完成了从私法底,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那么完成了从私法底,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那么完成了从私法底,恶意透支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透支权利的滥用,行为性质那么完成了从私法上违约行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上违约行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上违
20、约行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上违约行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为的转变,二者具有主体的同一性。其他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有公私财物持信用卡消费或者提取现金,都谈不上是透支行为,而是直接的诈骗活动。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有人认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有人认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
21、有人认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有人认为,要对“骗领信用卡人具骗领信用卡人具骗领信用卡人具骗领信用卡人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假设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二者的区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假设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二者的区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假设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二者的区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假设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二者的区别在于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手续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别在于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手续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别在于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手续
22、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别在于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手续上的不完善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领取后,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方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的,行为人在领取后,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方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的,行为人在领取后,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方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的,行为人在领取后,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方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称为以称为以称为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善意的骗领人,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善意的骗领人,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善意的骗领人,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
23、可称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当然谈不上透支问题,故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善意的骗领人如果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行事,那么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善意的骗领人如果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行事,那么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善意的骗领人如果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行事,那么不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善意的骗领人如果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行事,那么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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